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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道德权利与社会革命的必要性(4)


    面对论理相对发达而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道家和墨家,孟子以“养浩然之气”所揭示的人的普遍道德权利说实际上也有一个具有伦理特色的宇宙论和知识论系统的支撑。这不仅是因为他要“距杨墨、放淫辞”,而且还有“抑诸侯”和“复圣王”的“舍我其谁”的政治义务。这些都需要他从宇宙论和知识论的高度把自己独特的政治哲学思想阐述出来,因此他又将具有伦理特色的“心性学”引入了“浩然之气”的“大丈夫”所表达的普遍道德权利说中。关于知识论,孟子认为这不仅是“脑子”认识外界的客观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用“心灵”去观察事物的客观本性并从中推出人所特有的伦理“善性”,这是中国人的“心思”和西方人的“脑思”的差异。就宇宙论的自然本性说,孟子认为“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所恶于智者,为其凿也。如智者若禹之行水也,则无恶于智者。禹之行水也,行其所无事也。如智者亦行其所无事,则智亦大矣。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27]这是说宇宙论的基础是遵循万物固有的自然性质,如大禹治水,因势利导。以此类推,天地星辰永远是按照自然其性质而存在、运行。但是,这种宇宙的自然性质体现在人身上就表现为伦理特性,即“性善”。因此,孟子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28]不过,人的这种特殊的自然本性又与人的认识论相关联,是“心”的固有性质,具有人的主体性的伦理本性,因此也就是“心性”:“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29]仁义礼智,这些都是人的自然本性,都具有伦理特色,又是通过人心表现出来的人性,并不是思想之后获得的外在观念。这样就从“心性”推出了人的普遍伦理觉悟,道德权利和公共义务。
    孟子思想体系里具有伦理特色的知识论和宇宙论不仅将“心性”与“性善”联结起来,而且还将这种联结用来解释人的普遍道德权利与社会的政治权力的关系方面。对孟子来说,从家庭伦理中的“孝悌”到天下伦理中的“道义”都可以用“心性”为原则来“推”“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30]在家运用于妻子和兄弟的伦理可以推广到天下政治,关键是要懂得“举斯心加诸彼”,这就是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推”,后来汉武帝颁布的“推恩令”,意图将政治权力推广至刘姓诸侯王子孙,以便削减地方诸侯的集权,其思想逻辑就是根据孟子的心性学。而通过“达”,孟子则是用心性之学来推论人的普遍道德权利:“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逾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31] “不忍”、“不为”都是道德律的禁忌,自然也为政治和法律所禁止,“所忍”和“所为”则是道德律鼓励和保护的动机和行为,当然也是政治和法律所提倡和维护的权利,所以,仁义在自然状态下只是“心性”,而“推广”“扩大”到社会就被赋予了“无害人”“无穿逾”的政治与法律意义。比较而言,作为西方法律渊源的“摩西十诫”也是将宗教上的道德律赋予了社会政治和法律的意义,不过,西方人认为这些道德律是由上帝这位神圣的立法者和审判者“启示”给先知的,而孟子则相信这些道德律都是人的自然本性,通过“心性”人能够自觉其存在并自由地运用它们,因此孟子“心性”学中的道德律在本质上是人的普遍道德权利,它与西方传统的“契约型”神圣权利相比,特别突出了道德权利的个体“心性自觉”。因此,孟子以“动心忍性”作为“天降大任”这种政治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对他而言,“心性”不仅仅是人对天下万物的本质性认识,而且也是人对自己的社会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的“良知”或“自由意志”,他将“心性”推演到社会行为方面所要表现的正是人的本性上具有的普遍道德权利对于特殊的政治权力的制衡。具体讲,他这种道德权利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思想表现在他对于儒家的圣王舜在处理自己的父亲犯杀人罪时所应采取的立场方面。孟子的学生桃应问:“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学生问:“然则舜不禁与?”孟子答:“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学生追问:“然则舜如之何?”孟子最终的答案就是:“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32]天子的父亲杀了人,这就是侵害了天下之人的普遍道德权利,所以天子的行政权力也不能干预,只能尊重法官的执法权,这就是“大义灭亲”。但是,作为儿子有权力救父亲而又不救,则对于“孝道”所要求的道德义务又有所亏欠,所以,天子和儿子这两个角色在舜的身上表现为道德权利及义务和行政权力及责任之间的平衡、取舍,按照“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儒家原则,舜理应选择放弃政治权力以保障普遍的道德权利。其实,这也是儒家所设想的“三代”政治权力转移的一种神圣的道德义务,正如《淮南子》所陈述的“尧之有天下也,非贪万民之富而安人主之位也。……年衰志悯,举天下而传之舜,犹却行而脱蹝也。”[33]天下非一人之家天下,而是天下人之公天下,这就是以天下道义解释人的普遍道德权利,圣人有这样的道德自觉,自然不会将“天子”或“人主”的政治权力凌驾于万民的权利之上,如果两者产生冲突,就“不应该”(might not这是道德义务的原则)贪恋权位,所以“弃之如敝屣”是圣人应该做出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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