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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西方理性主义(7)

感的盲目操纵或传统的任意摆布:"行为'合理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用有计划地适
    应利益格局来代替内心对惯常习俗的依赖" 【25】。这样一种合理化是以牺牲情感行为
    以及传统行为为代价的。
    韦伯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区分了形式合理性(formale Rationalitaet)和实质合
    理性(materiale Rationalitaet)。韦伯自己的表述不是十分明晰。形式合理性涉及
    到的是行为主体在作出合理选择时的抉择;行为主体追逐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且有明显
    的偏好和一定的抉择标准,最典型的就是经济交往了:
    "这里应当把经济活动当中可能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计算标准称作经济活动的形式合
    理性……相反,实质合理性意味着……:人们提出了……道德要求、政治要求、享乐要
    求、地位要求、平等要求或其他任意一种要求,并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衡量经济活动的
    结果究竟是具有价值合理性还是具有实质合理性,尽管这种经济活动具有形式合理性,
    也就是说,这种经济活动中充满了算计" 【26】。
    一旦行为者从传统的约束或情感的摆布中解脱出来,对自己的偏好有明确的意识,
    并根据偏好(和抉择标准)来追求自己的目的,我们就可以从两个角度对他的行为加以
    评价:即手段的工具有效性以及根据一定的偏好、手段和边界条件来设定目的的正确性
    。工具合理性(instrumentelle Rationalitaet)和选择合理性(Wahlrationalitaet
    )被韦伯统称为形式合理性,以区别于对决定偏好的基本价值系统的实质评价。
    (d)   从形式合理性角度只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行为者对他的偏好有明确的意识
    ,把基本的价值展示出来,检验它们是否牢靠,并把它们安排到一个开放的制度当中,
    等等。在规范问题上,韦伯是一个怀疑论者;他坚持认为,在不同价值系统之间进行抉
    择,不管分析得多么清楚,都无法加以论证,也无法推断其合理的动机;准确地说,就
    是:就内容而言,不存在价值预设或信仰力量的合理性。不过,在韦伯看来,行为者论
    证其偏好的方式方法及其价值趋向构成了一个视角,由此可以看到一个行为的合理性潜
    能:
    "谁的行为如果不考虑预见到的后果,而只坚持其关于义务、尊严、审美、宗教律
    令、虔诚或'事实'的正确性的信念,并且不管对他提出的是何种要求,那么,他的行为
    就纯属价值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永远都是一种行为者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行为
    或符合'要求'的行为" 【27】。
    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合理性不是用它的实质内容,而是用它的形式特性来加以衡量
    的,也就是说,关键要看它是否坚实,足以支持一种原则性的生活方式。只有那些被抽
    象和普及成为基本原则的价值,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内在发展,成为形式原则,并运用到
    一定的程序当中;也只有它们才享有指导行为的力量:它们可以超越个别的语境,甚至
    于可以彻底渗透到一切生活领域当中,并用同一性观念来把握人的一生,甚至于把握社
    会群体的历史。
    由此看来,区分利益(Interesse)与价值(Wert),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利益
    格局变动不居,而一般的价值则始终适用于不同的语境。从范畴上把利益和价值区分开
    来,这是新康德主义的功劳,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功利主义试图把利益取向转
    换为伦理命题,把目的合理性本身设定为价值,这样做实在是徒劳无益。因此,正如韦
    伯所说,功利主义从来也没有发展成为一种规范性的伦理学说。
    (e)   韦伯把实践合理性概念区分为三个方面:即手段的运用、目的的设定以及价
    值的取向。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据运用手段达到既定目的过程中的有效计划来加以衡
    量的;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是依靠用一定的价值、手段和边界条件来算计目的的正确性加
    以衡量的;行为的规范合理性则是用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标准和原则的同一性力量、总
    体性力量等加以衡量的。一个行为,如果满足了手段合理性和选择合理性的条件,韦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