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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西方理性主义(3)

韦伯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社会合理化。在社会合理化过程中,艺术的发展和科学史
    一样,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艺术一如成为生产力的科学,从来都没有进一步推动社会
    合理化过程。相反,自律的艺术和主体的自我表现,与日常生活的合理化过程形成一种
    互补的关系。它们所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角色,也就是"在内心世界中摆脱日常生活,主
    要是摆脱理论理性主义和实践理性主义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压力" 【10】。对审美价值
    领域和以艺术团体为代表的主观主义的塑造,与职业劳动这一"客观领域"构成了对应关
    系。
    当然,以审美为代表的反文化与科学、技术以及现代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一道,都
    属于合理化的文化总体性。但是,这种道德理性主义和法律理性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形
    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这就是说,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同样也意味着法律和道德的独立,亦即,道德
    实践观点、道德文本和法律经典以及基本原理和决定规则等,摆脱了它们最初所依赖的
    世界观。至少,宇宙论世界观、宗教世界观以及形而上学世界观呈现出了这样的结构,
    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内在区别还不可能表现出来。法律和道德的独立,带来了形式
    法(Formales Recht)以及世俗的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和责任伦理(
    Verantwortungsethik)。在现代实践哲学范围内,两者大致和现代自然科学同时获得
    系统化--即发展成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伦理。不过,这种自律化过程依然是在宗教解释
    系统中完成的。激进的救世预言导致救世的努力与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认识之间极端对立
    ,因为救世的努力依赖的是内在的拯救精神和拯救手段。韦伯阐明了从这种宗教信念到
    信念伦理的发展过程:
    "先知的救世说……一旦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伦理,而且是以作为拯救手段的内在
    宗教拯救财富为取向,从其拯救的意义和本质中就会产生这种信念伦理" 【11】。
    从形式角度来看,这种信念伦理的特征表现为原则性和普遍主义。 (
    soteriologisch)的团契宗教性奠定的是一种抽象的博爱伦理(Bruederlichkeit),
    它从"同胞"出发,消除了(宗族伦理、地域伦理以及国家伦理十分关注的)内在道德和
    外在道德之间的区分:"它的道德要求始终都超越了一切社会组织,通常甚至包括信仰
    组织的界限,而面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博爱精神" 【12】。这和彻底告别法律传统主义是
    一致的。
    形式伦理建立在普遍原则基础之上,由此看来,依靠巫术、神圣传统、启示等的法
    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定和法律应用)便失去了其作用:法律规范仅仅是一些常规,我们
    不但可以观察到,而且可以人为地加以设定。法律观念越是与信念伦理形成互补关系,
    法律规范、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内容就越是成为合理讨论和世俗抉择的对象。我要强调的
    是以下两点,即:规范的论证原则和成文原则。可是,韦伯和当时的法律实证主义(
    Rechtspositismus)一样,都强调后者,也就是说,都持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任何
    一种法律都可以用形式条文来加以确定和修订。韦伯由此还得出了正当统治的一些重要
    特征,本迪克斯(R. Bendix)把它们归纳如下:
    -- 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要求和期待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予以遵守;
    -- 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抽象规则系统组成;所谓司法,就是这些规则的具
    体运用。国家的行政管理同样也受制于法规,并遵守一定的普遍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是
    得到允许的,至少没有遭到否决。
    -- 最高行政长官不是个别的统治者,而是"上司",他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一个职位
    ,并行使一定的权力。
    -- 服从合法统治的人是公民,而不是臣民,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
    官员【13】。
    和成文原则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一切法律的裁决都需要论证。
    由此得出:
    -- 如果没有民众或由民众选举的代表的同意,国家不允许干涉生活、自由或财产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