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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5)

由于人民犯错误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决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帮助决策,而不是代替决策,因此任何一种决策方式都无法绝对保证由之产生出来的政策具有人们所期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属性,因此从相对的意义上讲,某种决策方式会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产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与其他方式相比,多数原则是一种服务于普通人的决策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应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视人的缺陷和失误。作者认为,多数原则是一种基于主观的“无用”的游戏规则,表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种种法制条件和纠错机制的深刻内涵。在专制统治之下,统治者的决策失误是由被统治者来承担的;而在民主政体下,人民的决策失误最终要人民自己付出代价。那么还有什么比灾难性的后果更能说明不健全的决策方式对人民的消极作用呢?所以,从逻辑上讲,一种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决策机制往往会比个人独裁更需要有正视事实的勇气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更注重通过反馈和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加强对决策风险的控制。以此而论,从多数原则中引伸出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的重视、对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则和宽容精神的强调与保障,这些民主社会中所特有的价值倾向和原则,无不是民主社会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精神的反映。这一事实也表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合乎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产物。将人民的错误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线类比,只是表明论者是在按照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说明复杂的社会问题的。 
    民主主义在立论前提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在历史上,民主社会所曾经犯过的错误,几乎在其他的政治形式下都会发生,而且某些错误的性质往往比在民主社会下更严重;相反,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政策水平,却是其他制度无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但它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错的能力却使其能比其他政体更能防止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从历史上看,现代比较成功的民主体制无不来源于对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与纠正。所以,如果说其他政体的存在方式体现为相反两极的不断循环的话,那么民主政体的存在更表现为一种波浪式的起伏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民主政体本质上是发展的,因而它也就比其他政体更适合人的需要。从不同决策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政体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取得多。这种比较不是抛弃了证据的比较,而是根据可靠的经验证据进行的比较,因而它的结论自然会更令人信服。 
    三 
    多数原则不仅表现在各种具体问题的决策上,它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选举功能。作者认为,选举既应服从代表功能,也应服从择优功能。但他所谓的“优秀”,主要是从当选者的知识水平和政治能力这些方面来衡量的。基于这种认识,作者对选举能否真正履行其择优功能充满疑虑:“如果说选举的意义在于择优,它实际上却是错误的选择或不良的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成了择劣。在数量规律下,值得当选的人常常被不值得当选的人排挤掉。结果,愚拙的领导、不称职的领导便取代了‘有价值的领导’。”。 
    作者之所以对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履行择优功能时的表现评价较低,固然是因为目前的选举方式本身存在着种种的弊端和不足之处(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加以改进的),但也与他对民主政治中选举作用的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他看来,选举本身并不能体现民主是“统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统治者用来唤起统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统治者实现负责任和有能力的统治的手段。也就是说,选举所能做的就是帮助统治者改善其统治方式,从而实现更负责任的统治,而广大的普通民众依然无法摆脱被统治的命运。作者明确地指出:“选举只从含糊的意义上说明了如何统治,它主要是确定谁将统治。”因此,“选举不是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