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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2)


    三
    儒家个人主义虽然重视个人的地位和权利,同时也十分重视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负责任的个人主义。后儒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倒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这种负责任的个人主义精神。天下的兴亡、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所有个人行为之合力的结果,跟每个人都有关系,所以每个人都必须承担其责任和后果。个人的权利是和个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也是由每个人通过行使个人权利、承担个人责任而挣得的。在行使个人权力、承担个人责任的过程中,大家自然需要为了基于各自的利益的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而所谓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以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原则。这就使得“儒家个人主义”有别于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也有别于杨朱、庄周式的消极逃避、不负责任的个人主义,或自我封闭“各人自扫门前雪”的自了汉主义。“儒家个人主义”对个人责任的强调体现于三个层面:即个人需对自己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负责,个人需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职责负责,个人与个人之间需互相负责。
    

    一、个人需对自己的道德实践和行为选择及其后果负责。

    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应当包括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具有道德理性的行为主体,他有作出行为选择的能力,同时他也就相应地必须对自己作出的选择负责,对这种选择给自己乃至社会群体带来的结果负责。把社会、群体的责任分割落实到个人,而不是集中在少数当权者手中,这其实也是个人主义的重要内容。个人负责任的能力其实是跟个人所拥有的权力密切相关的。因此,落实个人责任的同时,相应地也就应当落实了个人的权力。这一点,在以前被我们当作批判对象的“个人主义”的内涵中,实际上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儒家的个人主义,实际上特别强调这一点。先秦儒家强调道德主体的自觉和自律,“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9](p.1)。儒家虽然致力于仁义道德的教化,但并非采取强制的手段叫人实行仁义道德。孔子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4](p.49) 实践仁义,那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只有当其出于个人的自觉选择时,才有意义。一个人如果拒绝实践“仁义”,那也是他自己的事。例如上文所引《论语》中宰我对“三年之丧”提出质疑,孔子没有强迫宰我一定要实行,表明道德行为的选择,最终还是由个人自主决定,别人无法强加。但一旦作出选择,则自己就必须承担这种选择的后果,包括自己心理上的“安”或“不安”,以及承受别人对自己的指责。不论是选择了仁还是不仁,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在很多情况下,坚守仁德的人往往未必会得到社会或他人的理解和正面的回报。即便如此,那也就如孔子所说的:“求仁而得仁,又何怨?”[4](p.29) 所以君子不怨天,不尤人,一切行为自己负责,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二、个人需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及其承诺负责。

    个人本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有了某种承诺或者约定(commitment),比如受命担任某个职务,那他就必须对之负责。这也是儒家个人主义的一项内容。曾子居武城,子思居于卫,同样是遇到有“寇”来侵扰。曾子只顾自己逃走,还嘱咐留守的人替他看房子。而子思却坚持留下来守城。孟子认为他们俩都没错,而且“易地皆然”。这是因为子思是有职务的,留守是他的职责;而曾子只是老师,不担任职务,没有留守的职责[3](p.66-67)。孟子说:“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3](p.29) 既然担任了某个职位,也就如同签订了契约,有“守”有“责”,就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当然,任何一种承诺或职责的约定,都涉及承诺者和被承诺者,职责的授予者和接受者双方,双方必须互相承诺。如其中一方违背,则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取消承诺解除职责。所以孟子曰:“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 [3](p.61)君臣之间“非义不合”[5](p.320),“忠君”应当建立在臣对君的道德认可的基础上,并且以臣所承担的职责义务为限度。《孟子·离娄下》讨论什么情况下臣子“为旧君有服”[3](p.60-61),以及“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3](p.60)一段论述,都说明臣对君尽忠的职责是有前提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先秦儒家的确非常重视“忠”与“诚”的品格,“忠”是“中”立于“心”,“诚”是不欺的天道。“忠”与“诚”说到底,一是不能违背天地良心,二是要忠于职守,但却未必意味着忠于君主个人,这就是所谓“从道不从君”。正因为如此,敢于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纠正君主的错误,敢于“格君心之非”[3](p.57),在早期儒家看来,乃是为臣之“忠”的应有之义。
    

    三、个人与个人之间需互相负责

    先秦儒家个人主义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在确认个人主体地位的同时,又十分重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绝对孤立封闭的自我中心主义。孔、孟既没有把人看成是无差别的集体中的分子,也没有把人看成是相互完全没有关系的个体;既不承认有所谓超越每个人的抽象的集体利益,也不承认有绝对孤立封闭的个人利益。儒家认识到,现实的个人利益,其实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而在中国古代,最基本最自然也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家庭关系。完全脱离他人、脱离家庭、脱离社会的个人利益,只会是个悖论。儒家要求人们以忠恕之道或絜矩之道来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所谓“忠恕”“絜矩”其实也就是要求个人与个人之间要根据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互相负责、互相承诺,例如“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夫敬妇顺”,“朋友有信”、“富无骄”、“贫无谄”等。而其最概括的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p.49)。这可以说是儒家个人主义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儒家个人主义的理想:即承认他人跟自己一样都是独立的个体的人,每个人都不强迫他人的意志,故每个人自己的意志也不被强迫;每个人都不损害他人,故每个人也不受损害。更积极一步,则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p.26)。每个人都从自己“欲立”“欲达”愿望出发,与他人合作,互相帮助,互相负责,在帮助别人“立”与“达”的过程中,更有效地成就自己的“立”与“达”。这种相互负责的关系既没有片面要求个人牺牲自我,或绝对服从某个虚幻的集体,同时也不容许个人不顾他人为所欲为、不负责任。早期儒家关于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观念与杨朱、墨翟的学说形成了对照。扬朱的“为我”将个人从群体与社会分离隔绝,陷于自我封闭;墨家的“兼爱”蔑视个体的权利,要求绝对无私,完全利他,彻底奉献。这两者在孟子看来都是走极端。儒家认为离开了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和每一个具体的家庭,就没有社会,也就没有群体。所以儒家并不要求人们完全抛弃个人的私人生活去为群体、社会、国家做贡献。相反,儒家甚至认为基于个人心性需求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的完善,乃是社会国家稳定完善的基础。所以儒家始终把家庭私情置于很重要的地位,虽提倡天下为公,但并不主张彻底大公无私。
    如果说西方的个人主义比较多地强调个人的不可被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则比较多地强调个人在一定的关系中对于他人应承担的义务。但这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西方的个人主义也并不否认个人应当参与公共事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先秦儒家也认为个人之身心其实乃是家国天下之本,并没有以群体的价值和利益取代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个人主义”的具体内涵“可以粗线条地归纳为表现在哲学上的人本主义、政治上的民主主义、经济上的自由主义以及文化上的要求个性独立的自我意识等层面的内容。”[9](12) 这些基本价值,从根本上来说跟先秦儒家的学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总的来说,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可以说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健康的个人主义精神。
    可惜的是,随着后代封建宗法制和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日趋强化和完善,先秦儒家那种个人主义传统在后代似乎也日趋衰落,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忽视,与此同时,个人也越来越罕有愿以社群、国家之公共事务为己任者。在后来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的官场上,像孟子所说的那种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立场的“大丈夫”越来越少,多的却是为了保住乌纱帽只会屈从于政治权威的“妾妇”。而这些“妾妇”们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封建专制独裁制度,形成恶性循环。今天,回到先秦儒家,重新认识、发掘并弘扬先秦儒家那种刚健笃实、特立独行、积极负责的个人主义传统,重塑中国国民自立于社会,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独立个体人格,对于建设当代中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法制的市民社会,应该是有启发意义和促进作用的。(作者:徐克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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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邹广文,赵浩.个人主义与西方文化传统[J].求是学刊,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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