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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法治类型说浅析(2)

贺麟先生指出,欲实行诸葛式的法治须具下列二条件:一,人民知识程度尚低,不能实行普遍民主。二,政府贤明,有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以执行教育、训练、组织民众之责。这两个条件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法治情形的折射。在中国古代,一方面是人民知识程度低,人民愚昧;另一方面,则是作君作师的圣人帝王即所谓“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其实仔细玩味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法治的优劣不正是依帝王是否“德高望重、识远谋深”为转移吗?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都是法治清明的时代的榜样,而处于帝王昏虐的时代,是决不会见到道德的法治的。 
    3、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学术的法治。对于此种类型法治的产生条件,贺麟说,“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可见它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文化学术的提高;第二,政治教育的普及;第三,自由思想的发达;第四,人民个性的伸展。核心条件是第—个条件,即文化学术的提高。并且,要有前—类型诸葛式法治为基础。 
    此类型法治的原则,“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人民既是政府训练出来的健全公民,故政府亦自愿限制其权限,归还政权给人民。政府既是人民公共选出来的代理者,人民相信政府,亦自愿赋予政府充分权力,俾内政外交许多兴革的事业,可以有效率的进行无阻。”“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议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象这种审慎的经过学术的研讨,道德的奋斗,方艰难缔造而成的法律,乃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托命的契约,公共幸福的神圣保障。得之难,失之自不易。象这样的法律,人民当然自愿竭尽忠诚以服从之,牺牲一切以爱护之。因为服从法律即是尊重自己的自由,爱护法律即是维持自己的权利。”因为人民自己立法,所以人民乐于遵守。法律、学术与自由得到完美的统一。显然,这是对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写照。尽管贺麟是在概括描画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大致情形,但是,溢美之词是不能掩饰的。这反映了贺麟先生既眷恋诸葛式的法治,又以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为根本向往目标的复杂心情。 
    三、诸种法治类型演进的规律 
    贺麟指出,“每一类型的法治各自成一整套。为政者须切戒将各类型错乱混杂。”每一类型的法治各须具备一套相应的条件,这对意欲实行某一类型法治的主体来说是首先应该了解清楚的。否则,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就会张冠李戴,犯下种种错误。 
    三种类型法治的演进是有一定的规律的,“由申韩式的基于功利的法治,进展为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再由道德的法治进展为基于学术的民主式的法治,乃法治之发展必然的阶段,理则上不容许颠倒。所以为政者切戒开倒车或倒行逆施。”他举宋代改革家王安石做例,“譬如王安石以学问文章及政治家风范论,皆可比拟诸葛,但他推行新法的手段,和他图近功速效的迫切,却又杂采申韩之术。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可为将第一、第二类型的法则夹杂错乱的鉴戒。”“又如日本明治维新,本因采取第二类型的法则。开明专制,卓著成效。但日本却始终未走上第三类型的民主式的法治之路。而近年来军阀专政,摧残仅有一线的民主式的法治,反而倒退到申韩式的法治厉行严刑峻罚,剥削人民的苛政,以求贯彻武力的征服。象日本以及其他法西斯国家这种违反法治进展的自然程序,向后开倒车的措施,终将归于失败。自在切戒之列。”早在日本大举进攻中国,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抗战的1938年,贺麟就根据其法治三类型不能混杂错乱的原理,预言日本及其它法西斯国家终将归于失败,这恐怕不仅仅是历史的偶然巧合,也透露出贺麟的法治类型说具有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因素。 
    四、对当时中国法治建设的期望 
    讨论了法治类型的理论之后,贺麟发表了他对于当时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的期望,“就中国现在须厉行法治而言,便知有所谓法家的法治,亦有所谓儒家的法治。……今后欲整饬纪纲,走上新法治国家的大道,不在于片面地提倡申韩之术,而在于得到西洋正宗哲学家法治思想的真意,而发挥出儒家思想的法治。”很明显,贺麟坚决主张实行儒家的法治,反对实行法家申韩式的法治。 
    因此,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途径和程序,贺麟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现时中国对法治所应取的途径,可不烦言而决:第一,训政时期应该施行诸葛式的法治,政府应当负起教育、训练、组织人民的责任,强迫人民自由。如是庶第二到了宪政时期,我们即可达到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人人皆应切实了悉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与申韩式的法治,或法西斯的独裁,有截然不同的界限。人民不可因政府之权力集中,而误会政府为法西斯化、独裁化,而妄加反抗。政府亦应自觉其促进人民自由,实现宪政,达到近代民主式的法治的神圣使命,不可滥用职权,不必模仿法西斯的独裁。”在这里,贺麟将他的法治类型说与国民党的建国三时期的理论结合起来,对于中国当时应当实行的法治类型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贺麟还从当时抗战建国的历史环境强调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他说,“总之,无论政府与人民,都要认识国家法纪的庄严与神圣,不仅个人自由权利之所系,而且是国家民族的治乱安危之所托,应当用最大的努力与决心去建立国家的法纪。如是庶中国多年来在民权主义下,在灌输西洋民主思想的努力下所培养的一点法治根苗,自有发荣滋长之望,而我们伟大的抗战建国事业,亦可有坚实不拔的基础。”贺麟从政府与人民,个人自由权利与国家民族安危的双重角度强调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他殷切希望“在灌输西洋民主思想的努力下所培养的一点法治根苗”能够发荣滋长,从而使抗战建国事业有坚实不拔的基础。正如贺麟先生自己所言“中国对日抗战之能否成功,就看我们是否能建立一学术基础,民主本位的新法治国家,以抵抗那残民以逞,以法律作武力的工具的旧法治国家。”这其中,体现了贺麟先生作为一代伟大哲人强烈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情怀与其深刻的法哲学理论的交融。(作者:史广全 )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