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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儒家的正义观(1)


    正义观是古今、中西社会最重要的伦理之一,但是理论形态不尽相同。儒家也有正义伦理。但是,儒家的正义伦理,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西方的社会规范伦理。所谓社会规范伦理,是建立在外在的社会规范之上,而儒家伦理是建立在人的内在德性之上,因而称之为德性伦理。虽然如此,它同样具有客观普遍性,在社会实践中能起规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广义的规范伦理。  
    在中国哲学史上,有一场著名的辩论,即孟子与告子关于“义内”与“义外”之辩。他们之间的分歧,并不是对义的客观性、普遍性有分歧,而是辩论这样一个问题:义究竟出自人的内在德性还是外在的社会法则?这实际上是伦理的道德前提的问题,直接涉及对人性的看法。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或是无善无恶的?抑或是善恶混杂、有善有恶的?这是先秦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孟子之后,儒家主流派选择了性善论,以此作为儒家伦理的人性基础。  
    当然,与性善论传统并存的还有性恶论及其相应的正义观。按照性恶论的说法,正义原则是与社会的礼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礼义”。礼是社会制度及规范,是客观的,正义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正原则,人人必须遵守。礼是有等级的,不同的人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所谓正义就是在社会等级之上维持一种基本的公平。荀子说:“公平者,职之衡也。”(《荀子×王制》)公平是衡量官职的标准,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要公平。只有“刑政平”,才能“百姓和”(同上)比如减轻田税、平摊关税、减少力役(《荀子×富国》)等等,都是公平的措施,为的是维持社会的和谐。  
    性善、性恶的问题,只是一个理论前提的问题,也是一个信念的问题,若从存在的意义上说,各自都有一定的根据,但是无从证实。这同西方伦理学正义伦理从某种假设出发是相同的。重要的是对正义本身的理解、论述和应用,在这一方面,无论性恶论还是性善论,都有共同的理性原则。  
    儒家有“四德”(即仁、义、礼、智)或“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之说,代表儒学的核心价值。其中,仁是“全德”,其他三德或四常是仁在不同方面的应用和表现。其中的义,便是儒家的正义观。义本来指人的内在德性,来自“羞恶之心”,即羞耻感,这是人人具有的,其人性则称为义理之性;其在社会行为中的表现,则为伦理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正义原则。构成五伦中的一伦。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看,这种文化可称之为耻感文化,与西方的罪感文化(原罪感)有所不同。用哲学的语言表述,可说这是一种自律伦理,而非他律伦理。  
    “义者宜也。”(《中庸》)“宜”是适宜、适当的意思,其价值意义就是“应当”,是说,人应当如此行为、如此做事。义的实质,就是人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即正义原则。孟子将其比喻为“人路”,即行走时所应当遵循的道路。这是一条唯一正确之路,也是正义之路,因此又说:“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既是正确之路、正义之路,就是人人都应当遵行的。否则,社会就会乱套,陷入无序状态,人性也会被扭曲。  
    但是,义并不是一个空洞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法则,义是有实际内容的。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处理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是与利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所谓的“义利之辩”。义利之辩是要解决义和利的关系,不是将二者分开,所谓正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周易×乾卦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这里所说的“利”是“利用厚生”(《尚书×大禹谈》)之利,即实际利益。所谓“利者义之和”,是说利益关系是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同时又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的,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和”是和顺之义,指利益关系只有在义的调节下,使其和顺,才是正当利益。这正是义的实质所在。  
    因此,义和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是有利则无义,有义则无利,不是义,便是利,如同水火。正好相反,无利则无所谓义,无义则利无所适从。有人认为,儒家只要义而不要利,提倡义而反对利,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儒家所主张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利益,绝不是反对利。有人将义与利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是不对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利,而在于什么样的利?如何获得利?这才是义的意义所在。儒家一贯主张,义是解决利益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则,因此离不开利,不是在利之外,另有一个与之对立的义。理学家被认为严于“义利之辩”,但是,程颐讲得很清楚,他说:“人无利,直是生不得,安得无利?”“天下只是一个利,孟子与《周易》所言一般。只为后人趋着利便有弊,故孟子拔本塞源,不肯言利。”(《河南程氏遗书》卷18,《二程集》,P215,中华书局。1981年)所谓“拔本塞源”,是说义是利的根本,一定要守住这个根本。只要守住这个根本,则不言利而利在其中。孟子不言利,并不是取消利,而是正义指导下的利,因此与《周易》“所言一般”。但是,如果只讲利而不讲义,则容易出弊端。朱熹也说:“利,谁不要?”“利不是不好。”“利者义之和,义之和处便利。”(《朱子语类》,卷36,P949,中华书局,1986年)这说明,人只要活在世上,都离不开利,利是人生之所需,因而是好的。但是,必须按正义原则求利。如果抛弃了正义原则,就会追求不正当的利益,甚至“唯利是图”,无所不用其极。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这个意思,意在强调正义原则的重要性,绝不是反对利。  
    正因为如此,儒家在谈到利益关系问题时,总是最先提出义,作为首要原则,强调必须在正义原则之下处理利益关系,而不是相反,只谋利而不顾义。这就是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而不是“见利忘义”只有见到利,才有义与不义的问题。儒家有时只谈义而不谈利,则其中必然蕴涵着利,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能遵守正义原则,有些人只谋利而不顾义,甚至不择手段去谋利,因此才有君子、小人之分。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就是指此而言的。儒家承认,有无义之利而无无利之义,义总是和利联系在一起,利却可以独行其事。义的本质就是解决利益关系问题,因此是在利益关系中存在的,是利所遵循的原则。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只是按正义原则获取正当利益,并不是拒绝利;小人则只要利而不要义。这里的君子、小人,是从道德人格上说的,不是从社会地位上说的,由义而行者是君子,唯利是图之人是小人。百姓之中有君子,居上位者也有小人。孔子、孟子对某些人的批判就是很好的例子。孔子一生孜孜不倦,到处奔走,就是为了“行道”、“行义”,其中包括贯彻儒家的正义原则。“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己知之矣。”(《论语×微子》)明知行不通,还是要坚持。为什么?因为义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正义原则。孔子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社会建立道义原则,亦即正义原则,并以自己的行动体现这一原则。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社会是发展的,但是有了正义原则,便可以行之久远。后来的儒家说,“孔子为万世立法”,就有这层意思。  
    儒家认为,只要符合正义原则,求富贵就是正当合理的,是符合人性的。孔子说过:“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如果能致富,做一个“执鞭之士”即卑贱的职业,我也能够去做。这说明,求富本身是很正常的,也是正当的,问题是怎样求富?按什么原则求富?孔子的回答是:“合义”,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如果不顾或违反正义原则去求富,这样的事决不能做。“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用不正当的手段去求得富贵,这对我来说,就像过眼烟云一样不足道。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