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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5)

[i] 有趣的是,作为麦金太尔的理论挑战对象———尽管他从未明确点明,罗尔斯也发表了自己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三部曲系列,它们是:《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和《万民法》(1999)。 
    [ii] 参见万俊人《政治如何进入哲学?》,《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iii] 参见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导论。
    [iv]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年,第87、92页。
    [v] 这一科学主义的定见肇始于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甚至更早一些的培根。休谟在其《人性论》一书中提出了人们无法合乎逻辑地从“是然”(to be)中过渡到(必然地推出)“应然”(ought to be)的问题。这一问题被后来哲学界(主要是道德哲学和逻辑学)大致地称之为“休谟问题”。(见其《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年,第509-510页)。尔后,马克斯·韦伯又通过其知识社会学研究,提出并论证了所谓“价值中立”的知识社会学主张,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科学主义的定见。(参见其著《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1999年,第三篇等处)。贯穿于整个20世纪的西方“元伦理学”(meta-ethics)思潮,直接承接并且系统扩展了“休谟问题”的视阈,前后经历了一个从道德认知主义到道德非认知主义、再返回道德认知主义的复杂演变过程。但是无论如何,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知识的学术身份已然动摇,并长期受到置疑,以至于一些当代学者常常将伦理学归于所谓“非科学的知识”(non-scientific knowledge)范畴,同时又不断向现代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甚至是现代公共管理科学攀缘求助,因之其普遍规范主义的诉求也日见强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时至今日,伦理学作为一门经典人文学的学术身份已经陷入了空前的知识认同危机,原有的知识范畴和学术范式也已经被大大突破。这一方面当然是当代知识世界多学科( interdisciplinary)交叉发展所带来的必然而积极的知识成果,另一方面却又使得伦理学自身不得不重新为确认、乃至重建其知识规范并勘定其知识边界而承受前所未有的理论压力。可惜的是,并非所有伦理学工作者都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及其理论严重性。参见万俊人《现代性视阈中的伦理学和伦理学家》,《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4期。
    [vi] 详见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6年)、《三种对立的道德探究观》(万俊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 BernardW illiams,Ethics and theLimits ofPhilosophy,Cambridge, Mass.: 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5, esp·ch. 5-7;MoralLuc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1, esp. ch. 1-2, 4-5;Morality: An Introduction toEthics,NewYork: HarperTorch Books, Harper&Row, Publishers1972, esp.“Pref-ace”。
    [vi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69页。
    [vii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192页。
    [ix] 对于这一点,慈继伟教授在其名著《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一书中有过精彩的分析。该书的英文版同中文版略有不同。C.f JiweiC,iTheTwo Faces ofJustice,Cambridge, Mass.: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2006.
    [x]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254页。
    [x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217页。
    [xi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32页。
    [xii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69页。
    [xiv] 亚里士多德:《欧德穆伦理学》(一译《幸福伦理学》),转引自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88页。
    [xv]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67页。
    [xvi] 麦金太尔写道:“……在亚里士多德对诸美德的解说里……虽然某些美德只为某些类型的人所有,但诸美德之附系于人不是因为其所占据的社会角色,而是因为人本身。正是作为一物种的人的telos (目的)决定了什么样的人类品质是美德。”载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233页。
    [xvii] 参见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167页。
    [xviii]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第168页及其后。爱德金斯关于“竞争性美德”和“合作性美德”的范畴区分,让我想起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期王润生等学者提出的类似主张。该主张认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德目,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道德可以归诸于“进取性道德”,如“智”、“勇”等等;另一种道德则可归诸于“协调性道德”,如“仁”、“义”、“礼”等等。此一主张的提出虽然一度引起学界的关注和某些讨论,但可惜的是未能充分展开,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也十分有限。我以为,这一主张或见解是值得重视的,需要进一步耐心仔细地展开讨论。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我不能就此多说。
    [xix] John Rawls,ATheory ofJustice,Cambridge, Mass.: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71, p·3
    [xx] C,f Ibid., John Rawls,Political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University Press, 1993.
    作者:万俊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