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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4)

三、寻求何种美德伦理 
    因此,我们最后要探讨的一个议题便是:我们应当寻求何种美德?何种美德伦理?坦率地说,这也是麦金太尔等当代美德伦理学家尚未给出充分解释和论证的问题。借用马克思曾经评价康德的话来说,麦金太尔等当代美德伦理学家的主要贡献,还只在于他们提出了问题,而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麦金太尔先生已然或多或少地触及到某种或某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和理路。当他谈到“友谊”这一备受古希腊人尊重的美德,随着“血缘团体”逐渐扩展为像雅典这样的民主制“城邦共同体”,便发生了美德特性的变化,即:从单纯的人际伦理美德演变成为城邦国家的政治美德时 [xvii],他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极有价值的理论提示:美德不仅仅是“人格的”,而且也可能是人际的和社会伦理的;并且,作为人际伦理、社会伦理的美德,甚至是作为政治共同体(“城邦—国家”)的政治美德,同样有可能成为人类料理社会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和意义标准。麦金太尔还用肯定的口吻谈到了A·W·H·爱德金斯关于“合作性美德”与“竞争性美德”的划分,只是对爱德金斯“把竞争性视为荷马时代美德的特征,而合作性则是雅典民主制社会的体现”的见解持有一些保留看法。[xviii]这同样也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道德可以归诸于“进取性道德”,如“智”、“勇”等等;另一种道德则可归诸于“协调性道德”,如“仁”、“义”、“礼”等等。此一主张的提出虽然一度引起学界的关注和某些讨论,但可惜的是未能充分展开,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也十分有限。我以为,这一主张或见解是值得重视的,需要进一步耐心仔细地展开讨论。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不能就此多说。给我们提供了外一种值得探究的思路和方法:美德和美德伦理并非像康德、罗尔斯等“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家所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个人情感、欲望和人格品质的表现,而且也或多或少反映着某种能够体现社会基本结构或人类群体可以公共分享的基本道德特性和伦理意义。
    如果上述推论可以成立或者基本可信,我们对于“寻求何种美德和美德伦理?”的解答,就有了较为广博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理论路径,至少同目前包括美德伦理学家在内的现代伦理学家们所设想的范围相比是这样。
    诚如本文开篇所言,“美德伦理”的概念有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价值学意义上的“卓越”、“崇高”和“圆满”的道德价值评价标准;另一个是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亦即:凡“美德”者必定是独特具体的、同道德行动主体的“特殊角色”、“特殊身份”和“特殊品格”直接相关联的。在“现代性”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美德伦理”的第一个基本要素受到严峻的挑战和质疑,因为在整体已然“平面化”和“同质化”的现代社会里,追求“卓越”、“崇高”和“圆满”的美德人生已经被普遍视为是一种过度理想主义的“道德乌托邦”式的价值吁求,严重脱离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经验。对此,我虽然持有某种保留意见,却基本上承认这的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道德伦理生活的常态,尽管此一“常态”也是需要我们在反省“现代性道德谋划”时予以批判反思的。然而,对于“美德伦理”的第二个基本要素,情况却并非如此。具体地说,美德与道德行动主体(个人)之“特殊角色”的直接相关性,并没有杜绝我们在“现代性”社会文化语境中重释美德伦理的可能性。相反,它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现代人“特殊角色”或“特殊身份”的改变,重新审视和说明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美德,并依此建构适合于现代社会道德文化需求的美德伦理。
    如同现代社会本身的基本结构正在不断趋于社会公共化一样,现代人的“特殊角色”或“特殊身份”也在不断趋于社会同质化。如果说,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特征集中表现为公共社会的开放透明、人际交往的共同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社会组织结构和人的行为的制度化规范的话,那么,现代人的“角色”与“身份”也必须随之发生相应的转换,其“特殊性”将逐渐减弱,而逐渐“同质化”将成为现代人“角色”和“身份”的必然趋势。由此而来的必将是,现代人的“角色”或“身份”也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的趋同意味,它们的“特殊”和“差异”最终只能体现在个人在其“私人生活领域”里所承担的自然人伦“角色”和“身份”。然而,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的本质在根本上只能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或者说,“社会关系”才是个人得以获得自我人格确认并区别于“他人”的社会文化“基因”。重要的是,人之“社会关系”的不同———由于每个人所占居的社会地位、时空背景和社会关系情景之不同———实际上也使得即使是已然被不断“同质化”的现代人仍然有着他们各自“角色”和“身份”的社会差异。譬如说,作为政治家、管理者;作为商人或企业家;作为职业化的学者或职业军人;作为城市居民的社会公民或作为乡村居民的社会公民,如此等等。按照时下包括联合国和世界劳工组织所公认的“现代职业分类”图式,现代社会的劳动分工已经超过三千多种职业,因之,现代人所担负的空前多样化的不同“职业”,也使得他们各自的社会化的“角色”或“身份”,显示出另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殊差异。如此,寻求某种或某些同其特殊社会“职业”、“身份”和“角色”直接相关的美德品质,不仅是现代人仍需保持的道德生活姿态,而且在许多情形下还是一种具有关键意义的社会伦理生活品质。比如说,诚信的美德之于现代商人和企业家;公正廉洁的美德品质之于现代公共管理者和政治家;以及,理智和智慧的美德之于现代知识者。同传统社会和传统人相比,所不同的只是,现代人的这些“角色”、“身份”和“职业”已然超脱了人的自然人格范畴,成为可以通过某种类型的“社会同一性”来加以确认和说明的社会化角色范畴。
    明乎于此,我们便可以做出这样的合理推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现代人所需要的美德主要不再是基于自我人格完善或自我品格卓越的内在美德,而是或者主要是基于现代公共化社会认同的类型化———同某种类型化的“职业”和社会化“理想类型”相关联———的人格优秀或社会职业的卓越成就。也就是说,现代人所要寻求的主要是同其社会身份相应、并通过其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的卓越实践所达成的、具有社会“理想类型”意义或公共典范意义的社会性美德。例如,作为个人品德的公平正义(罗尔斯谓之公民的“正义感”);作为人际和社会交往的平等尊严、诚信、宽容、同情、仁慈、文明礼貌等等;作为社会公民之政治美德的“法制意识”(通称“规则意识”或“道德自律”)、公平参与、政治忠诚,具有健全理智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等。这些美德都或多或少具有其“社会性质”,因之也与传统社会的传统美德———尤其是那些同人的自然人伦关系和自我人格认同直接相关的“私人性”美德,如,孝、慈、恕、悌、温、良、恭、俭、让等等,区别开来。
    随着现代社会语境的公共化演变,一些传统的美德的形式虽然依旧得以保留,但它们的内涵却发生了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比如说,作为美德之重要“德目”的“正义”或者“公平”、“公道”,在古希腊道德伦理中,它主要表示某种正当的社会定位意识和秩序。在中国传统道德伦理中,“正义”则主要表示人自身的正直无私、不偏不倚的品格,即所谓“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阿谓之正”(《新书·道术》)。在《圣经·旧约》中,“正义”被界定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在《圣经·新约》中,却被解释为“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伸过去”。而在现代社会里,“正义”首先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xix]其次才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体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正义感”。 [xx]此外,在现代社会的公共化语境中,一些传统社会的传统美德逐渐趋于隐没、乃至消失,而另一些新的美德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渐突显出来。比如说,基于封建等级结构所确立的“忠”君之“德目”已然被现代民主政治的平等观念所替代;而像“自由”、“公平”这样一些具有强烈“现代性”气息的“德目”则越来越为现代社会和现代所看重,甚至被广泛视之为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和美德。
    总之,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并没有封锁美德伦理的生长空间,更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现代人追寻美德的欲望和动机,只是现代人寻求美德的社会条件、实践方式、价值取向和意义内涵有所不同而已。依据我们以上的分析和论证,这些差异和变化总体上同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结构转型的趋势是相应的,它使得现代人的美德追求和美德概念越来越具有社会“理想类型”和“公共典范”的意味。然而,我们的探究最多也只能是揭示和说明这些“转变”所涉及的外部社会环境和文化语境,以及,在某种理想的学术意义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揭橥现代人对美德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他们寻求美德伦理的主要价值取向和主要美德类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完整地开列出一份哪怕是最起码的现代人的美德伦理清单,更难以对之做出详尽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明。这不独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现代性”仍然处在其强劲的生长过程之中,整体上并未像许多“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所想象的那样已然飘逝,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本身仍是一个刚刚开放的理论课题,其间的大量议题和疑问尚有待人们深入探究,做出基本的解释和解答。就此而论,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才刚刚显露,仿佛初春时节远方的密林间那慢慢升腾流动的一缕晨光,牵引着那些试图寻找到春溪之源的人们,前往那最接近太阳升起的东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