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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和谐”观比较(1)

“和谐”社会观在中国由来已久,中华民族由于其独有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特质早在远古时代就十分注重天与人、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如今和谐社会观已经深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为了全面了解“和谐”世界观的产生发展以及实际意义,我们有必要找出中西方和谐观的共性和差异,从而能够相互学习和互补,为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和谐”观的起源 
    “和谐”的思想做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是中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东汉文字学家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和”字左“禾”右“口”,解释为“相应也”,引申为互相唱和的意思;而“谐”字在《说文解字》中原作“魅”,从禽皆声,指音乐和谐,引申为和合、调和之义,指各种乐器、音符、音调间的配合与统一,造成和谐的氛围。《左传·襄公十一年》:“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最早将和与偕二字连用是在《尚书·舜典》中:“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偕,无相夺论,神人以和。‑[2[后来史伯提出了“合实生物”的观点,即:“夫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他认为,一味地寻求“和”而放弃个性,不能达到真正的“和”;只有承认相对的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寻求共同点,达到“和”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此后和谐的思想被许多学者进一步深化,如儒家的中庸思想就是“和谐”思想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他们更进一步指出“和谐”的具体标准即“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将和谐的标准更形象化。可以说“和谐”思想贯穿于儒家文化的始终,是中国文化的特征也是其精髓所在。 
    在西方哲学里,希腊语“和谐”一词,源自动词“harmozein",意指“适合一起”,也被译为“调和”或“和谐”。西方的和谐思想源自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数和谐论”,他将数视为万物的本原,认为一切现象和规律都出自于数,宇宙万物的和谐即为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和谐的另一种早期认识是音律和谐,认为音乐中音调和琴弦的长度之间存在数的比例关系,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遵循一定的数的比例关系时就构成了和谐与美;和谐同时也表示由太阳、月亮和恒星构成的宇宙体系的合乎比例的运动,在运行中发出不同的音调,构成宇宙的和谐。自苏格拉底开始,“和谐”思想被引人社会领域和人文领域,从而产生了西方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和谐社会”思想。柏拉图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社会观,认为社会和谐的根本基础在于正义,这种正义的实现就在于社会各等级之间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互不僧越。应该说,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一种对社会和谐的多层面思考,但其核心的哲学等式是和谐等于正义。这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本质和谐论”。 
    二、中西方和谐观的内容 
    1.人的心灵之和谐 
    心灵和谐指一个人能保持内心的安宁平静,不为外物困扰。只有心灵和谐才能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才能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和睦相处,才能在工作生活中以清醒的头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种种难题。 
    在中国,“和心”的概念很早就被提出。《吕氏春秋·适都篇指出:“乐之务在于和心。”仁的学说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学又被称为仁学,仁者爱人,即广泛地施予仁爱之心,所以说里仁为美,是心灵和谐的内核。而儒家把修身内省看成心灵和谐的方式和手段,他们把“内圣外王”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状黝中指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儒家内圣外王的概念也有其独特的发展脉络,孔子强调君子人格,孟子强调大丈夫人格,荀子强调成人,宋明理学时期强调“孔颜乐处”,可见,自古以来中国人都十分重视内在之和谐。 
    在西方哲学中,心灵的力量历来也被给予重视。苏格拉底认为哲学的对象,不是自然而是心灵,是自己,认识自身中的善,即人的德性。而他的学生柏拉图则认为,理念之所以有可知性,人的心灵之所以有认识理念的能力,都是“善”给予的。只有保持德性,保持善心,才能做到心灵之和谐,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周围的事物。休漠提出了“人性”的两大原则,即同情原则和比较原则,同情是人类灵魂的交感,是情绪和情感的传达,是观念到印象的转化。同情能够超越个人自我的圈子对他人利益和公共福利产生关切的情感,这是德性的重要来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2.人与社会关系之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个大的范围大的概念,它需要小范围的和谐概念来支持。人与人之间需要的是体谅和宽容,如若事事计较,势必会引起争执,事实证明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因为小事情而引起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防微杜渐。家庭作为构成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与团结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我们在提倡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强调建设和谐家庭。人与社会之间由于社会法规和道德约束,也充满着重重的矛盾,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将是保持个人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中国儒家文化以“仁”为其核心,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人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儒家倡导通过“仁”的德性修养将作为外部约束的“礼”内化为内在的、自觉的道德规范,达到仁者的境界,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融洽。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大局的和谐性,而忽视个性的独立,以“礼”约之。 
    与此不同的是,西方文化强调差异性、多样性、多元化、非中心化,尊重他者,加强对话与交流成为当代人类社会重要的思想观念和处理社会事务的实践准则。西方形而上和谐哲学观落脚到实现和谐社会理想的途径主要是偏重于探究和谐制度的设计,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来解决社会的不平等、不和谐、社会利益矛盾,消解混乱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无论是马基雅维利的君主权术思想还是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无不强调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制度化。他们普遍把社会的和谐看作是利益的均衡和社会等级结构的协调,认为法律、财政、税收、教育等制度和社会规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强有力保障。在这种和谐社会观理念的深刻影响下,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相当完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非常发达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表达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密如蛛网的社会组织。同时,当代西方国家还普遍开展了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和探索。西方这种和谐哲学观看到了和谐是对立和斗争中的和谐,突出了其改造性与发展性的特点,但忽略了和谐同时又是包含着统一的和谐。因而,这种完全依靠强力实现的和谐,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的持久的和谐,只能是局部的和短暂的和谐。 
    3.人与自然关系之和谐 
    天人关系历来是中国传统文化探讨的一个焦点,而在当代,科学的发展给自然带来了很多灾难性的后果。因此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在中国,“天人合一”指的是人与自然即人与其所活动的客观物质对象、条件等达成和谐的相处方式,这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或客体之关系的和谐性理念。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命题,这个问题在当代的焦点是,人类有无可能既不破坏自然又从自然中获取其生存和发展的必需资源。中国人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由来已久,天人合一并不是最初的提法,最早对于天的重视是要追溯到儒家的“赞天地之化育”,此后孟子又提出了尽心知性知天的命题。尽管其提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共同表现出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与自然谐调的一致立场,共同构成处理、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儒学选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