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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道德经》中的自由思想 (9)

2.2.3 自由与强力:对强力正当性的解构 
    对于强力论者,老子的回答是:强力本身是非人道的,对强力的使用只是某种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对强力的过度使用,不仅危害社会,最终还会危害自己。
    2.2.3.1 强力的非人道性:对于生命与自由的侵犯
    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故有道之人不处
    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
    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
    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
    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言以丧礼处之。
    杀人之众,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62]
    人生于道,因而具有道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用在人身上是一种不容侵犯的自由。生命是天道所赋予的,无比珍贵,任何对人生命的剥夺原则上都是违背天道的(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违背天道在老子那里就是侵犯自由和生命,所以一个人只有在侵犯别人的生命和自由(违背)的时候,强力的制裁才具有正当性(不得已而用之)。
    2.2.3.2 做为自由之盾的国家强力:国家与强力
    从老子与法家的关系中探究对强力论的解构
    以“撄人心”为手段、以私天下为最终目的的礼制并不能有效的整合已经扩展了的社会,反而给统治者操纵人心、压制自由的理由,会进一步危害社会。扩展了的社会使得强制性的权力成为必要,老子和法家同时看到了这一点。与法家相比,老子并没有否认国家应掌握暴力,国家暴力的意义就在于能让人不相互侵犯各自的自由。所不同的是,老子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主张暴力的使用目的只在于维护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和谐。而法家则从统治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统驭社会必须依靠强力(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63]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64])。前者要整合社会,后者要主宰和驾御社会。法家理论指明了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以暴力强制为后盾,靠统一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65]人有祸,则大畏至;心畏恐,则行端直。[66])。而老子则认为国家固然要掌握暴力,但国家暴力只是一种必要的恶,不能随意使用(国之利器,不可轻易示人[67])。这一点和自由主义的理念比较接近,如波普儿所言:“国家(暴力)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某种制度,以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底限度,但我们绝不能根绝这种危险。[68]”。法家则主张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必须时不时的使用暴力恐吓人民(夫虎之所以服狗者,爪牙也![69]),而老子则认为为了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和谐,暴力的行使必须有个严格的限度(圣人之道,为而不争。[70]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故有道之人不处。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71])。与老子思想相比,法家思想缺少一种对人的生命、人的价值的尊重,缺少一种人文精神,是彻头彻尾投机取巧的功利主义。在法家眼里,人只具有工具价值,而工具则不配享有自由。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