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宗教哲学 >

《郭店楚简中子思著述考》(中)(1)

第二节:“德之行”  
    在《五行》的一开篇子思就以“型与内”与“不型与内”来区分 “德之行”和 “行” 。对于 “内”乃是指“心”,学界并无异议。然而对于“型于内”和“不型于内”,学者理解不一。[1]  
    此章明确指出“仁”、“义”、“礼”、“智”、“圣”不型于内,就是“行”,型于内,才是“德之行”。郭齐勇先生认为“型于内”和“不型于内”是“就天道而言”的,“这些形而上的天道,只有被人觉悟,方得成形於人心之内,是为“形於内”;倘或并未被人觉悟,没能在人心中成形,只是被仿效於行为,便谓之某‘行’”。[2]这个说法与文义不合。因为文章强调的并不是觉悟遥遥在上的“天道”,而是将“行”化为“德之行”,并将五种“德之行”也即“五行”相和以达到“德”(天道),四行相和以成就“善”(人道)。  
    梁涛先生把“德之行”与“行”看作一种双重道德律,认为:“型与内” 是指“仁义礼智圣”五行形于内心,是一种内在规范,而“不形于内”是指没有形于内心,是一种外在规范。德具有内在的超越性,可以上达天道;善则具有外在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人道。天道、人道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德、善也即德之行与行的差别。”[3] 这同样是对文意的曲解。因为《五行》篇中的“天道“与‘人道”都建基于“德之行”上,因此“天道”与“人道”的差别绝对不可是“德之行’与“行”的差别的反映。  
    按照《荀子·非十二子》,子思“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从简本首章以及儒家文献看,当时儒家对“仁、义、礼、智、圣”的概念应该并不陌生,当然它们可能并没有体系化,但这些概念显然是为儒者所熟识的。子思对“往旧”的创造性体现在他提出“五行”不当只是“行”,而应该是“德之行”。在我看来,将“五行”内化到人的心中(“型与内”),而不是仅仅在无心的行为中演示它们(“不型与内”)是子思富有原创的思想。  
    为什么子思会用“型于内”的“德之行”来改造“往旧”之说”,其原因何在呢?  
    在阐明“德之行”的新概念之后,子思提出“德之行五和谓之德”,这两个“德”显然含义不同,“ 德之行”的“德”是指具体的德目,而后面的“德”是指“天道”,因此笔者试图从“德”字字义演进来对子思提出“德之行”的原因进行一点探寻。  
    张光直先生指出:中国古代文明是所谓萨满式的文明,夏商周三代的统治具有强烈的巫术色彩,统治者通过对天地人神沟通手段的独占,垄断与上天和祖先的交通,得以取得政治权威。而文字符号是沟通天地人神的手段,最初的文字蕴涵了内在的神秘力量。[4]“古汉字的取象发生与某些巫术仪式‘同形同构’”,[5]作者认为“德”的基本字符“ 目”就是初民对种子生长发芽的刻画,是一种乞求丰收的巫术[6]。在“物我混同”的原始思维中祖先被视为族群之种,随着部落酋邦出现,这个向“种子之灵”祈求丰收的巫术顺势演变成了对“祖先之灵”的崇拜,也即祖先崇拜。  
    商代,甲骨卜辞已是成熟的文字,征之甲骨,可知甲骨文中的“ 德”仍是对祖先神的祭祀[7]。《易经》卦爻此辞中出现的四个“德”[8],以及《国语》襄公四年魏降为魏候引周武王时虞人(掌田猎之官)的官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德用不扰”都合“祭祀”之义。  
    殷人的祖先神常宾于上帝神的左右,两者是一元的。神权与王权统一在一起,“祭祀上帝祖先的权力在商王手中,商王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祈求上帝祖先神。这时上帝天神与民从不来往,也不发生直接关系,上帝与殷人的祖先神仅仅与自己的弟子商王和王室贵族发生联系”[9],通过对祖先的祭祀和占卜殷人在“帝”(天)的护佑下,在“神意”的指导下生活。  
    当周革殷命,德移鼎迁,周人在“天命靡常”的忧患中反思,“德”的形义在此产生变化,金文在甲骨文的形符上增加了一个表意的“心”符。尽管金文和《尚书·周书》中出现的大量“德”字都与“行为”相关,但它仍保留 “祖先祭祀”之意[10],它更多是表明从周初开始周人重视祖先祭祀中人的行为,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一整套以祭祀为中心、崇天敬祖的外在行为规范。因为通过祭祀可以获得“天命”,拥有“德”便有“天命”,必须“以德配天”。  
    以人的行为而非牛羊牺牲去献媚祖先,以保守天命,开出了一条宗教伦理化可能的道路,而重视“行为”的观念也将导致 历史经验(“殷鉴”)成为一个新的维度与天意一起指导规范人的作为。然而,尽管“敬德保民”是当时政治生活的核心,此时 “德”仍是王的专利,[11]天高高在上,神权高于民意。  
    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士人崛起,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权威,丧失了沟通天的特权——“德”,此时 “知德者鲜也”(《论语·卫灵公》),在再度的忧患之下,“德”义有了更大的突破,尽管以往的含义仍然蕴涵其中。  
    儒道解释“德”时多通过“种子”的本喻而展发。[12]道家在本体论的范畴讨论“德”,将“德”义抽象化、哲学化;而儒家则立足于“德”的社会内涵,承袭西周“德”中的“重行”观念,将“德”行为化、人文化,由“祭祀祖先”而来的孝悌成为“德”义的中心内涵[13],而儒家抽象化的“德”义多与“性”、“命”有关。  
    儒家对“德”义进行了一系列的发挥再造,并用他们改造的“德”观念去解释并发扬西周礼乐文明,因而形成了儒家文明。这个过程是由孔子发其韧、子思续其端,孟子推其澜的。从《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的“德”义因为承上启下而富含新旧解释的弹性,给了其后学各种阐发的自由,孔子之后 “儒分为八”自然不可避免。  
    子思之前,重视人伦日常实践的孔子已经基于“重行”的观念,根据西周礼乐制度总结了各种具体的“德目”来规范社会人伦秩序,如:“仁、义、礼、智、忠、信”等等,但这些德目停留在行为的层次,是外在的行为规范,被孔门第子实践传习。笔者以为简本《五行》开篇提出“德之行”与“行”的区别,是子思针对当时 “重行”出现的问题有感而发,为了纠正仅仅重行产生的偏差,子思提出了具体的德目必须“型于内”也即“德之行”的观点。《性自命出》37简说“虽能其事,不能其心,不贵。求其心有伪也,弗得之矣,人之不能以伪也”;《尊德义》第8-9简说:“察者出,所以知己。知己所以知人,知人所以知命,知命而后知道,知道而后知行”,都体现了子思提出“德之行”的原因,子思提出“德之行”目的在于要用具有超越性的“德性伦理”去制衡礼制德目的“外范伦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