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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墨之辨(3)

二、“利”辨 
    墨子所谓“兼爱”,其重心并不落在自身,它必得从“交相利”之“利”那里获得最后的证可。诚然,这“利”是“天下之大利”。因“兼爱”而“非攻”,“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此天下之害与?天下之利与?即必曰:天下之利也”(《墨子·兼爱下》)。因“兼爱”而鳏老有所终,孤童有所长,其价值仍被归结于“利”:“今唯毋以兼为正,即若其利也。”(同上)墨家尚主张“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右鬼”、“法天”,所有这些都各自体现某种价值,但此类价值却又无一不辐辏于“利”而以“天下之大利”为轴心。墨家甚至也袭用了“仁”、“义”、“忠”、“孝”诸儒家用语,不过“仁”、“义”、“忠”、“孝”等几乎都被赋予了“利”的内涵。“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见《孟子·尽心上》)固然是墨者躬身践履的“义”举,而“仁人之事者”也被确定为“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墨子·经上》谓:“仁,体爱也”,“义,利也”,“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孝,利亲也”。这“仁”、“义”、“忠”、“孝”显然皆非自有其根,它们最终仍须以“利”的价值衡定自身的价值。墨学或可视为“利”一元论之学,“兴天下之利”是墨学的生机所在,也是墨学自囿其中的执著所在。
    与墨家“义”、“利”一体之说大相径庭,儒家严于“义”、“利”之辨。孔子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样的话,孟子也曾告诫一心想着“何以利吾国”的梁惠王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如果说孔子所贬斥的与“义”相对的“利”主要还是个人之“利”的话,那末,在孟子那里,相形于“仁义”的“利”已经涉及“国”之“利”了。但“国”之利毕竟还不是“天下之大利”,倘以墨子所经心的“天下之大利”质诸孔孟,孔孟未必就会一力排拒的,不过,无论如何,对于儒家说来,“义”决不至于归结于“利”(“天下之利”),“利”的价值也决不会高于“义”的价值。同是驳诘告子学派所谓的“仁内义外”,儒墨两家却是如此地不同:孟子谓“彼长而我长之”之“义”非在于“彼长”而在于我“长之者”,“长之者”出于我长之之心,所以“义”发于心内而非由外铄。(见《孟子·告子上》)墨家则谓:“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利亦不相为外内。”(《墨子·经说下》)前者辨仁义内在只就仁义皆内发于人之心性而论,决不以“利”——哪怕是“天下之大利”——参与其中;后者辨仁义不分内外却以“爱利”与“所爱利”皆不相为内外而论,“利”于是与“义”联为一体,也因此与“仁”联为一体。 
    应该说,孔子以儒立教从未一概摈斥“利”,他对“利”欲的警惕只是因着它有可能在与“义”相抵触时背离“义”。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去?)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与之相应,他甚至认为“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可见孔子并未存心要把“富与贵”(“利”)与道义(“义”)对置起来,他所期许的是道义与富贵的相携。然而,“义”与“利”两种价值在他的价值取舍中从来就不是平分秋色的。“义”在儒家教化中始终有着绝对的价值,而“利”的价值只是在“以其道得之”——亦即不背离“义”——的限度内才被相对地认可。《论语·子路》记有孔子游卫国与冉有的如下一段对话:“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即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这对话表明孔子是主张“富”民而与民以“利”的,但从“富之”之后而又“教之”的说法却也看得出孔子更推重那比“富”(一种“利”)有着更高价值的道义(“义”)的教化。 
    孔子“罕言利”(《论语·子罕》),宋儒程颐以为这是因为“计利则害义”(见朱熹:《四书集注·论语集注卷五》)。其实“罕言”只是一种审慎,并不意味着对“利”的鄙弃。孔子既不能像墨子那样作“义”、“利”一揆的归结,也不能像宋儒那样对“义”、“利”二者作霄壤之判,这是他“罕言利”的隐衷所在。孟子是心契孔子的,在孔子去世百余年后他遥承学脉于一线,对其“罕言”的“利”与“义”的关系作了“十字打开”式的辨说。同孔子一样,他对以“利”为先的价值取向可能带来的人心贪昧的后果有着敏锐的警觉。在他看来,“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孟子·梁惠王上》)就他对“后义而先利”的否弃看,他的价值选择当不在于因“义”而绝“利”而更可能是先义而后利。“义”与“利”何者优先,这可能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后义而先利”固然为孔孟所不道,而弃绝“利”以成全“义”却足以使“义”的价值寡头化。孟子并未执泥于二者间的取此去彼,他只是主张“先立乎其大”。由此,他对所谓义利之辨作了对于此后的儒者说来最富经典意趣的表述。他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生”是“利”之所由,因此,“生”亦可说是人的最根本、最切要的“利”;以鱼与熊掌的可以兼“欲”比喻“生”与“义”的可以兼“欲”,宣说了孟子对与“生”相系的“利”的认可。但这认可永远是第二性的,当“二者不可得兼”时,两难中的唯一抉择只能是“舍生取义”。这是孟子为儒家教化在价值取向上确立的最高断制,它或者正可以看作是对孔子“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之说的最切近的阐释。 
    儒家重“义”,这使儒学最终成就为一种“成德之教”。它并不弃绝“利”,更不会漠视“天下之公利”,这至少在孔孟等先秦大儒这里是如此。不过,“利”虽然被视为不同于“义”这一德性价值的另一种价值,却并不被儒家着意悬为鹄的而主动求取。比起儒家来,墨家的价值定位是另一种情形。墨学也讲求“兼爱”、“贵义”,这与儒家倡行的“仁”、“义”十分相似,但“爱”、“义”毕竟对于墨者说来并不真正构成一种独立价值,它们的最后依据皆在于“交相利”或“兴天下之利”。墨者个人往往能够为着认定的目标“赴火蹈刀,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然而这对一己利害的置之度外却终是笼罩于“兴天下之利”的价值取向之下的。“天下之利”依然属于“利”的范畴,它须有人的“义”行去维护,而被“利”降为某种手段的“义”却也因此不再能显现它的独立的价值向度。这里存在着儒墨两家价值取向在个人践履中的交错,不过,总的说来,儒学把“义”、“利”判分为两种向度不同的价值有着更富启示性的人文教化的意义。倘更多地在德性的意味上理解“义”,“义”的价值的致取当主要在人生的内向度或非对待性向度上,而“利”,无论是对个人而言的“利”,还是所谓“天下之大利”,其实现总是在人生的对待性向度上。人生内向度或非对待性向度上的道德情操、精神境界的提升与外间境遇或条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而人生外向度或对待性向度上的利益、幸福价值的获得却不能不赖于外部境遇条件的成全。就此把问题引申开来,儒墨间的“利”之辨必至于深入到二者间的“命”之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