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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自然与全球伦理(二)

二 自然的本义
    自然本是道家首创的独特概念,早期的古代典籍,大多没有提到自然一词。自然最先出现在《老子》中,战国中期以后使用渐多。自然一词的意义常被误解。最常见的误解是把自然当作自然界,这是把自然的现代意义当作了古代意义。自然的本文就是自己如此。“自”就是“自己”,“然”就是“如此”。“自然”的原始意义就是自然而然,没有外力人强制作用,没有突然的改变。把自然当作自然界,则老子所说“道法自然”就成了最早的生态保护的理论,然而这并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这样解释自然一词,貌似提高、实则限制和贬低了老子哲学的现代意义。老子对大自然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人法地,地法天”的陈述之中,而不是“道法自然”一句。在先秦时期,代表大自然的词汇主要就是天、地、万物。以自然指代自然界是很晚的事。
    与此相关的另一种误解就是认为道家讲自然,必然会排斥人为,结果就是无所事事。这也是对老子的无为的错误理解。其实,老子所讲的自然恰恰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是人类行为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提倡自然的对人类社会行为提出一种方向和理想,而不是提倡不做事。老子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功成事遂”就是做事的结果,不是无所事事的结果。可见,自然是一种高超的境界,是“功成事遂”而又没有对百姓造成骚扰和压迫的表现,也就是自然而然的功成事遂,是没有勉强的、没有造成冲突的、没有突然变化的、没有引起压迫感的建立功业的过程和结果。反之,强迫的、引起剧烈变化的、造成冲突的功业就是非自然的。以历史事实来说,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而达到的成就是非自然的,而汉初效法黄老之学的文景之治则是比较自然的,而文景之治的时候也不是大家都不做事。
    所以,老子之自然不是平时所说的没有人类文明的自然状态,不是与人类或人为相对的概念,而是与勉强、紧张、压迫、冲突相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值得追求、向往的状态,也就是一种价值。老子在第十七章中曾经把社会的管理者或统治者分为四类,第一类的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者,由于有这样的社会管理者,百姓各自安居乐业,只是知道最高统治者的存在而已,并没有明显感到他的威望的影响或支配作用,这就是“太上,下知有之”。第二类的管理者是一般人或儒家所推崇的贤明的君王,由于他的清明有效的施政风格,百姓不仅得其恩事,而且情不自禁地或出于某种需要地歌颂他,这就是“其次,亲而誉之”。第三类统治者很有威严,其管理的目的与百姓利益相悖,其管理的方式令百姓害怕,这就是“其次畏之”。最后的一类不仅令百姓害怕,而且令百姓愤恨,以致于要奋起反抗,所以说“其次侮之”。可见,老子所推重的是对百姓影响最小、小到连歌颂都不需要,而百姓又能自得其乐的社会管理方式,其结果就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是百姓对圣人的管理方式的最高赞赏。此外,老子说“希言自然”(二十三章),又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这些都是把自然当作一种正面价值来肯定和提倡的。至于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更把自然的价值推到了最高的地位。因为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最根本的概念,道是宇宙万物、社会人生的总根源和总根据,而道以“自然”为效法、实践的原则,可见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占有中心价值或最高价值的地位。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老子之道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于亚理士多德的形式、不同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不是一个纯粹的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与社会人生有密切关系的最高原则的体现,那么道所体现的最高原则就值得特别的注意,而这就是自然的价值,也就是“道法自然”所要传达的根本讯息。在二十五章中的“人—地—天—道—自然”的序列中,中间的几项具有铺排过渡的意义,其最根本的用意则在于强调人要效法自然的原则,实践自然的价值,实质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然界的秩序比较符合老子所说的自然而然的原则,但是老子的“道法自然”并不是说人要效法自然界或大自然的原则。把老子之自然误解为没有人类、没有人为努力、没有文化的原始野蛮的状态,是对老子之自然的最大误解,是把老子之自然与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混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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