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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自然与全球伦理(五)

五 关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对于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的读者来说,接受自然的价值会比一般的东方读者困难得多。这当然有长期的历史文化的原因,其中,霍布斯(1588—1679)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可能有更为直接的影响。一些研究者也把老子的自然的概念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概念相比较,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霍布斯的的理论,并将二者的概念和理论作一简要的比较和梳理。
    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哲学体系的一个理论起点,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的状态(the satate of nature),是他所假设的没有国家、法律或公共权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己获得权力的欲望和逃避危险的本能。这是每个人行动的基本目的,而直接的行为动机和决定则来自于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进行的更审慎的思考。尽管每个人先天的强弱有所不同,但是这不妨碍一个体弱的人有能力杀死一个强壮的人,因此,每个人都想得到比别人更大的力量或权利来防备或制服别人。当大家都想得到更多的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冲突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生命都会受到威胁。而维护生命的安全是人们的自然欲望和权利,因此,每个人都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把别人当成敌人。这就构成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或者是所有人对所有的人的战争,这样每一个人的安全都在危险的威胁之中。幸好,这些“自然状态”的人并不是原始社会的人,他们都有足够的高度理性和自制力。为了自身的安全,他们可以达成一个共同的契约,即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自然权力交出来,由一个或一些人组成最高权力替大家行使权力,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每个人的权利一旦交出,就不能随意收回。因此最高政权的权力是绝对的,它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继承人。最高权力不是契约的一方,而是制定契约的所有人自愿把权力交给它作它的臣民。臣民不能随意撤消这个契约,而且只要这个最高政权还可以保护大家的生命,每个人就必须服从它,而不能反叛。反叛就要受到惩罚。
    显然,霍布斯的所说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历史上的原始社会或野蛮阶段,并不是任何实际存在过的社会状态。人类学家至今没有发现任何人群存在过“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种“自然状态“。在所谓原初社会的部落中,并没有这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关系。相反,这些部落之所以能够生存都是因为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维持合作的关系。很多原始部落的社会生活要比所谓文明社会更为和谐。不过,我们并不想以此来反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因为霍布斯自己并没有说他的自然状态是实际存在过的社会生活形式。他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纯粹是“科学式”推论的需要,是为了论证专制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推论方法受几何学和伽利略的物理学影响很深,因此要寻求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作为推论的起点。他所找到的就是人要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共性,这就是他所说的自然状态下的人性。事实上,这种所谓的自然状态的人也不是真的纯粹的数学式的抽象,而是奠基于并渗透了他对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竞状态的观察。正如Macpherson所说,不管霍布斯自己是否意识到,他的权利的等价交换理论反映的正是资产阶级的自由竞争、自由交换的市场社会的现实。他的理论不是对“自然状态”的人所说的,而是对一个不理想的、不能充分保障人们安全的政治社会中的人所说的。因此,霍布斯的所谓自然状态既不是野蛮的人的原始社会,也不是纯粹的理论抽象和想像,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的曲折反映,是抽象化的映象。
    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老子的自然的原则相去甚远,完全没有什么相关性,很多人按照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来批评老子的自然,完全是不着边际的。这里,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作一些对比的分析来澄清这种混淆。
    首先,老子所说的自然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可能的状态的提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如果说老子的自然间接地反映了早期农业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隐晦地反映了他对资本主义早期生活的观察。老子的自然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是一引导读者接受其结论的可怕的预想。虽然说,老子向往的自然而然的和谐的社会生活似乎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但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某个家庭、某个学府、某个公司、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社会氛围比其他地方更为自然,较少压迫感,较少强制性,也就是较符合自然而然的价值原则。因此,似乎高不可攀的自然的价值理想是可以在一个地方、一个时期、一定程度上实现的。只要我们都认识到这种价值的意义和实现的可能性,那么,只要把一个局部、一个时期的自然氛围作为理想状态扩展开来,那么,在较大范围、较长时期实现自然的秩序也不是不可想像的,而人类总体的生存状态就会有所改善。不过,霍布斯的可怕的自然状态虽非事实的描述,也部分地反映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真相,是值得现代人警惕的,而道家哲学正是对霍布斯所害怕的自然状态的一种预防和纠正。
    其次,和老子追求自然的社会秩序相反,霍布斯追求的是强制的秩序,因此他偏得于资产阶级作为个体人的自由竞争带来的问题,而没有看到资产阶级也有共同的利益和团结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他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另一个方面。他只看到强制的秩序对保护自由竞争的意义,却没有看到强制的秩序和绝对的权力也可能破坏自由竞争的环境。老子哲学认为,自然的秩序高于强制的秩序。事实上,正常人无不喜欢自然的和谐,没有人愿意到一个强制性社会框架中生活,也就是说,自然的秩序更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人们常常误以为老子讲自然的秩序,必然反对法律、反对竞争。事实上,从上文所说的关于自然的四个分命题和一个总命题来看,动因的内在性、外力的辅助性、发展轨迹的平稳性、质变的渐进性,以及总体状态的和谐性,与法律控制、自然竞争都是可以并行不悖的,适当的法律制度更是自然秩序的必要条件,而合理的自由竞争也是自然的秩序下的结果。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和维护自然的秩序和良性竞争,而坏的法律则可能破坏自然的秩序,引起社会不安,甚至激起社会动乱。这样的实例是不难发现的。
    第三,霍布斯的全部理论以利己主义人性的假设为论证前提,对这种利己主义起调解作用的则是理性和利益的判断。老子则完全没有涉及人性问题。推断起来,老子似乎应该赞成人性善,但不是必须如此。自然的秩序不以人人为尧舜为前提。自然的秩序是普通人所向往的秩序,所以“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似乎确信,自然的价值符合人的本性的需要。根据庄子外杂篇,道家的人性理论应该是超越善恶之分的。所以,能否以自然为中心价值与人性善恶的假设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四,如上文所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只是理论论证的需要,是推论的前提,虽然不是可有可无的,却决不是论证的中心或主要结论。老子则把自然作为道所传达的讯息,是最高的价值,在他的思想中占有中心地位。老子之道以自然为最高原则,老子之无为以此为最终目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老子的自然在各自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第五,霍布斯和老子都注重个体的自主和整体秩序之间的平衡。不过,霍布斯的个体自主是以邻为壑的竞争,而平衡的维持靠至高无上的权力。老子的个体的自主性则表现为“自富”“自均”“自化”,而平衡的维持是靠“自知”“胜己”,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只是“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在老子看来,在上位的过多的控制和过繁的法律规定可能正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无论怎样,实现自然的秩序都是个体的主动性和自我的约束的结合,其结果则是既能保障个体的自主性和生机勃勃的发展,又能维持整体的和谐。在现代社会,要维持自然的秩序,法律是绝不可少的,然而,法律的功能对多数人来说,可能只是虚悬一格,如果人人每天都感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其社会秩序就不能称之为自然了。
    本文开篇提到章太炎的俱分进化论,提出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苦乐、善恶一起进化的问题。其实,老子的自然无为针对的正是这种文明进化中的二律背反或吊诡现象。自然的原则可以缓解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副作用,这一点在科学技术、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尤为重要。原子能的发现是科学的巨大突破,但核武器却使人类面临着整体覆灭的危险;没有核武器的国家白白受到有核国家的威胁,如果大家都来造核武器就会酿成更大的危险和困境。大工业生产廉价的汽车,造福于无数的人,却引出了大气污染和噪音的问题;谁也没有权力禁止落后国家大量生产或使用汽车,如果世界各国都达到一户一辆汽车,大气的污染程度就更难设想、更难改善。抗菌素的广泛使用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却同时提高了病菌对药物的抵抗力,引发了更难消灭的变异的新病菌,对人类造成新的威胁;化肥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却严重破坏了土壤原有的有机结构,造成土地根本性的退化;农药保障了农产品的丰收,却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体外受精、借腹怀孕、无性生殖、人体复制都是科学的重大进步,却给人类社会的伦理原则造成巨大冲击和挑战。可见,现代人类面临的两难局面比老子的时代更为复杂、多变。这些问题或许可以通过科学技术的提高有所克服,但是要根本摆脱这种二律背反,恐怕是相当困难或不可能的。而自然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和恶性循环。因此,自然的价值在现代社会尤其值得重视。
    自然在现代社会中到底是不是一种价值?自然的价值在现代社会是否有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端赖人类自身的价值取向,每个人都可以问一问自己,是喜欢自然和谐的环境,还是喜欢有压迫感的生活?如果是前者,我们就有理由把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列入全球伦理的讨论课题中,并尝试去追求、建立比较自然的生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