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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诛少正卯" 孔子一掌权就杀少正卯?(2)


    本来,少正卯是鲁国大夫。“少正”是“卿名”(见《左传》杜预注),“卯”是他的名字。“卿”是“诸侯卿”,是诸侯国最高级别的大夫。孔子当时是刚“摄相事”,也就是代理宰相,即使是宰相,爵位也不过是“卿”,与“少正”是平级的,“摄相事”的孔子是根本没有权力处死少正卯的,而且,春秋时的大夫有领地,有城堡,有军队,文武兼备,以武为主,不像秦以后的皇权专制时代,皇帝可以下一道命令(圣旨),当庭把大臣抓起来杀了。但即使在皇权专制最黑暗的明清两朝,处死一个大臣,也要假以时日,经过审讯等一整套程序。孔子怎么能干脆利落的把少正卯杀了呢?别说是刚“摄相事”的孔子,就是鲁国当时的权臣季文子、就是鲁定公也办不到。而当朝谴责,鲁定公能做,季文子能做,其他的大夫也都能做,但别人患得患失都不做,独有孔子义无反顾的做了,可见孔子的“忠”(负责)。
    在没有看到《礼记》中的材料前,这样解释是很通顺的。看到《礼记》的材料后,我觉得对“孔子诛少正卯”还要进一步研究。《礼记·王制第五》中有这样一段话: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王制》篇是介绍周朝初年制定的政治制度的。少正卯的罪名,与其中“四诛”罪的第三条相同。而这属于“言论和思想罪名”,对它们的处罚都是“杀”,而且“不以听”,就是定这罪名,不用走由司法长官定罪,再由三公(在诸侯国由三卿)审核,最后由王(在诸侯国由国君)核定的程序,司法长官就可以定罪执行。西周初年制定的法律比较宽松,而且“刑不上大夫”,为了维护贵族民主,保障贵族集团内部有充分的发言权,对贵族、士大夫的刑罚是宽之又宽,为什么针对贵族、士大夫的“四诛”罪处罚却格外地从重从快呢?这不是和西周整体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吗?
    原来,“杀”还有一个义项是“降杀”,就是降低(爵位)削减(俸禄)。《汉语大词典》:降杀:古代指递减原定之礼数。《故训汇纂》引《匡谬正俗》卷三:“《(礼记)郊特牲》云:‘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杀’读为‘降杀’之‘杀’,谓衰弱也。”解为“降杀”的“杀”,《故训汇纂》根据《广韵》注音为shài,而《汉语大字典》根据《集韵》注音为shì。
    把对“四诛(谴责)”罪的处罚“杀”解读为“降杀(降级罚俸)”,前述的矛盾与疑问之结就迎刃而解了。而既然只是降级罚俸,属于行政处分,“不以听”,不需要三公(三卿)、王(国君)来反复审核、讨论,也顺理成章了。因而,“孔子诛少正卯”并非是孔子杀死了少正卯,而是提出给少正卯以“降级罚俸”的处分。
    作者:沈善增/上海市作家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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