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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明用法暗用术(1)


    
    术与法,非得都有吗?只有术,或者只有法,不行吗?
    ■不行。因为术与法,各有各的作用,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对象,还各有各的特征,一个都不能少。在《定法》篇,韩非曾经设问,申不害重术,公孙鞅(商鞅)重法,他们两个的主张,究竟哪个更要紧?回答是:十天十夜不吃饭,死;数九寒天不穿衣,也是死。你说哪个更重要?
    □那么,术与法,又有什么不同?
    ■术是对付官员的,法是对付民众的。在《定法》篇,在《难三》篇,韩非都讲得很清楚。韩非说,术(权术谋略),必须掌握在君主手中(人主之所执),用来整合千头万绪的事务(偶众端),驾驭各怀鬼胎的群臣(御群臣)。法(政策法规),则应该“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
    □这话什么意思?
    ■著,就是制定;必,就是标杆;慎法,就是谨守法令;奸令,就是触犯禁令。
    □明白了。原来法家之所谓“法”,就是由官方制定的标杆。这个标杆,是用来决定奖惩赏罚的。是不是这样?
    ■正是。奖惩赏罚,就是前面说过的“二柄”嘛!
    □说了半天,还是“两面”?
    ■是的。但如果只有“两面”,没有“三刀”,就不是法家了。实际上,奖惩赏罚,历来就是君主的统治手段。那么,法家的特殊之处又在哪里呢?就在于他们强调,奖也好,惩也好,赏也好,罚也好,都要有规矩,不能由着性子来。这个规矩,就是“法”。奖惩赏罚,不但要到位,还得合法。之前怎么定的规矩,就怎么做。这用韩非的话说,就叫“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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