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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四新:论郭店楚简“情”的内涵(2)

二、由《性自命出》等篇理解“情”的概念内涵 
    郭店楚简论“情”颇为丰富,根据我的计数有27个“情”字,《缁衣》、《唐虞之道》、《语丛》四篇共7字,《性自命出》则高达20字,后者因此自然成为我的重点考察的对象。而“情”是什么?是情感,是情实,是质实,还是像Chad Hansen所说的是“对实在的回馈”(reality feedback)?[10](P196)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
    1.楚简《性自命出》篇的“情”字义分析
    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篇包含“情”字的文本如下:
    [1]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始者近情,终者乏义。知情[者能]出之,知义者能人之。 《性自命出》简3-4
    [2]圣人比其类而论会之,观其先后而逆顺之,体其宜而节文之,理其情而出入之;然后复以教。教所以生德于中者也。 《性自命出》简16-18
    [3]礼作于情,或兴之也。 《性自命出》简18-19
    [4]君于美其情,贵[其义],善其节,好其容,乐其道,悦其教,是以敬焉。 《性自命出》简20-21
    [5]凡声,其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拨人之心也厚。 《性自命出》简23
    [6]凡古乐龙心,益乐龙指,皆教其人者也。《赉》,《武》乐取,《韶》、《夏》乐情。 《性自命出》简28
    [7]凡至乐必悲,哭亦悲,皆至其情也。哀、乐,其性相近也,是故其心不远。 《性自命出》简29-30
    [8]虽能其事,不能其心,不贵。求其心有伪也,弗得之矣。人之不能以伪也,可知也。  [不]过十举,[11](P265)其心必在焉。察其见者,情焉失哉? 《性自命出》简37-38
    [9]忠,信之方也。信,情之方也,情出于性。 《性自命出》简39-40
    [10]凡用心之躁者,思为甚。用智之疾者,患为甚。用情之至者,哀乐为甚。用身之忭者,[12](P114)悦为甚。用力之尽者,利为甚。 《性自命出》简42-43
    [11]人之巧言利词者,不有夫诎诎之心则流;人之悦然可与和安者,不有夫奋作之情则侮。 《性自命出》简44-48
    [12]凡人情可悦也。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难不贵。苟有之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未言而信,有美情者也。 《性自命出》简50-51
    第[1]条之“情”,无疑是性情之情。这个“情”由“性”而生,且是“道”所由以发端者,这说明它一方面是由中出的,另一方面对“道”的建构与理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推论,如果我们把“道”的语义理解成道路、规律或人在此世界中所通由的规定性的话,那么“情”相对于“道”来说,就有“端绪”之义,这个端绪生发出来就是“道”。不过,此“端绪”当然已不属于“性”中之物,而是即“已发”以言人所具的最直接、最初始的现实性。
    第[2]、[3]、[4]三条引文,都处在一个文本脉络里,着重讲“情”与“道”,尤其是与“礼”的关系问题,涵义应该是相同的。第[2]条在理解上有些困难,主要是其中的“其”指代什么,这一问题有些难以回答。上文说“诗书礼乐,其始出皆生于人”(第15-16简),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其”字就是指“人”。[13](PP.41-43)整句话是说,圣人通过排比人之类、观察人之先后、体会人之宜及条理人之情的手段,而制作出诗、书、礼、乐;然后又以其来教化老百姓。这里的“情”当然是指人情,而不是指《乐》之情。第[4]条的“情”,显然是指人情,而且从“美其情”来看,此“情”是嵌在“人”自身的。第[3]条“礼作于情”,与《语丛二》第1简可以互证,所以此“情”也是性情之情;相对于礼而言,它更为根本,是与人的根源(性)更紧密相关的真实生命。
    第[5]、[6]、[7]三条引文,也处在相同的文本脉络里,着重讲“声”,尤其是“乐”与“情”的关系问题,而且它是由“道”与“情”的关系这一问题演绎出来的,所以其中的“情”字涵义应该相同,也是人情、性情之情。但是,由于这里“情”与“声”、“乐”紧密关联在一起,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了,因为“声”和“乐”不仅表达了人的感情,而且着重是要表达人的感情。如是,“情”和感情(或情感)的关系在此必须得到更准确、深入的说明。第[6]条说《赉》、《武》之乐,以周革殷命,取得天下为乐;《韶》、《夏》之乐,以抒发人本真、自然的生命为乐。这个“情”,很显然并不就是情感之情。第[5]条说“凡声,其出于情也信”句,表明“声”由“情”出,而“情”是“声”的本源,“信”则表明“声”与“情”二者之间确实具有深切的生化和印证关系。这再次说明,“情”是人所本据的自然而真实的生命。说它是自然的,因为它不是人为的;说它是真实的,因为它是由“性”直接呈现的,但不是由“信”加以判断、肯定的产物。“声”,如果排除其内在包涵、传达的“情”,那么就纯粹是一种物理的现象;可是“声”,在此毕竟要传达它所本应该传达的“情”,这里就有所谓的“信实”问题。“信实”首先是一种事实判断:“情”以本源的方式在“声”中绽放它的真实。其次,它同时又是一种价值判断:所有的“声”都应该如实地传达本体“情”的真实。正是“情”使“声”成其为“声”,使“乐”成其为“乐”,“情”的内在丰富性随着“声”、“乐”一起绽放,转变为具体的丰富性。这个具体的丰富性,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情感表现和心理反馈作用演绎出来的。第[7]条说“凡至乐必悲,哭亦悲,皆至其情也”,正是表达了此一思想。“至乐必悲”是极端之例,“哭亦悲”则是寻常之例,皆是用来表达人之“情”的。在此,这个“情”就是情感之义吗?我认为不是。“至乐”是致生“悲”者,“哭”则是呈现”“悲”的现象物,它们表达的是一种“情”,这种“情”具体指悲哀的感情,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感情并不就是“情”本身,它也不过是用来呈现“情”的内在特性的。哀与喜、怒、乐、优等等,是通过“情感的样式”来呈现“情”的多样性和本体性的。设想,如果“情”没有内在的内敛的多样性,就不会有情感的多样性,如喜、怒、哀、乐的分别;但是必须指出,这两种“多样性”只有相应性,而无同一性。如果没有“情”所生发的本体性作用,喜不成其为喜,怒不成其为怒,哀不成其为哀,乐不成其为乐,人类所有的声音、动作和反应都只会是物理现象,根本不会有情感这种心理现象发生。另外,第[10]条说:“用情之至者,哀乐为甚。”“情”在这里是被用者,“哀乐”则是用之者。哀乐最能够“用情之至”,即最能利用“情”之至真至实者而充盈于情感自身而已。显然这里的“情”非情感之情,尽管它与情感之情似乎具有水乳交融的密切关系。
    第[8]至第[12]条,都在《性自命出》的下篇。下篇讨论的主题是“修身”问题。第[10]条已论述过,第[11]条有些特殊,其他几条的“情”字义则明显颇为接近。第[11]条“巧言利词”、“悦然和安”分别从言、貌而言,是密切相关的;“诎诎之心”、“奋作之情”分别从心、情而言,关系也当是对等的,因此我认为这个“情”与情实、性情之义也有紧密的关系。
    第[8]、[9]、[12]三条,其中的“情”都有情实之义,而且与“信”、“伪”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第[8]条说“求心”不能以“伪”,以“伪”求心,则心弗得。这个“心”,当是指人的真实之心。真实之心,只能以“信”求得。另外,人的真实之心存在于他的行为活动中;通过观察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其真实之“情”就不会丧失,一定会被洞察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心”与“情”相关,心之所在,实际上是由“情”来确定和规定的。这说明“情”在“心”中之“在”是本真性的存在:得其“情”,则知其心之所在,同时亦得其心之实体。第[9]条说“信”是致“情”之方,而“忠”是致“信”之方。忠、信、情,一个概念比一个概念更为深入,而情出于性,因此这里的“情”无疑是性情之情。第[12]条指明“情”即“人情”,也是情实之义,与情感没有直接的关联。不过本条特别强调“情”的本源性作用,无“情”也就无所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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