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考试--案首
http://www.newdu.com 2025/07/04 08:07:44 家谱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清代,各省学政于考试后揭晓名次,称为发案或出案。凡县试、府试、院试之第一名相沿称为案首。案,查考之意。取定新生后,发交各府、州、县之名单,俗称为红案。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补廪二十四年,蒙历任宗师的青目,共考过六七个案首,只是科场不利,不胜惭愧!”又第二六回:“考试已毕,发出案来,怀宁县的案首叫崔蕉。”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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