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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朴:三重道德论(3)

说到这里,很容易想起一桩著名的"攘羊"公案,好多思想大家都曾对之发表过高见: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8]
    直躬的案例,又见於《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泛论训》等篇,细节和评价各各不一。最突出的当推《韩非子》的记载,在那里,作证的儿子竟以"直於君而曲於父"的罪名被冤杀了。按"直"是一种善行,属於"义"的范围、社会道德的范围。知道有人偷羊而挺身作证,乃社会秩序所要求的义举,本是一种社会公德。但按照儒家标准或揆诸社会习俗,如果是儿子出面来证实父亲,那便成了"曲於父"的贼恩举动;因为父子之间,是不能责善的,他们另有一套亲亲的道德守则。按照那套守则,父子相隐,便是"义"便是"直";至少也是"直在其中矣"。是非曲直之如此认定,看来并不止於儒者一家而已,上列各家的攘羊评论中,不乏同意之例(直至现代,各国法律仍多有亲属回避制度,作为对父子相隐的预防和躲避)。
    在楚简中,这叫做"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19]。这种"忠孝不能两全"的难题,後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社会和家庭,并成为恒久的悲剧题材。楚简他篇中所开始出现的仁义并举现象,或许正是试图从理论上来弥合这种社会道德和人伦道德之矛盾的举措,如"爱亲忘贤,仁而未义也;尊贤遗亲,义而未仁也。……爱亲尊贤,虞舜其人也"[20]等等。及至到了孟子,仁义连用成为定式,社会善德更被归根於人的善性,人的社会性於是得到进一步加固,自然性受到进一步欺凌。後来在荀子那里,乾脆宣称"从义不从父"为"人之大行"[21],社会道德的威严,乃越发不可一世了。
    五 行
    五行和四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只是"仁义礼智圣"与"仁义礼智"之别,彼此却有着根本的不同。如前所引,五行是天道形於内的德行,是天道,四行是天道不形於内的善行,是人道;二者的内涵和境界大不一样,尽管其具体德目多所相同。而这个差别,根本地来源於人的不同存在。
    我们知道,人首先是一个感性的自然存在,然後或同时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存在,更後或同时还是一个悟性的精神存在。在儒家看来,作为自然存在,人应该有六德;作为社会存在,应该有四行;而作为精神存在,人还应该修习天道之五行,以求达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的境界[22]。这三种存在,是任何人所必居的三个位置,每个人都是这样的三位一体或一体三位。其中,自然存在不用说,那是与生俱来的基础;社会存在亦如影之随形,无可逃於天地之间,尽管彼此差别之大,常常判若天渊;精神存在则是人类独有的骄傲和标帜,并因各人觉悟与否而有参差。
    作为社会存在,人必须使自己的存在容纳於社会,协和於社会,服务於社会,有利於社会,就是说,他的行为应该是善的;那怕因此而承受痛苦作出牺牲,也在所不惜,义无反顾。因为这是人道,是为人之道或社会道德,是人性之内的职分;这是四行范围里的事。而作为精神存在,人却可以了悟其所在社会不过是天地间的一点和一瞬,洞悉社会所谓的善行不过是天道之见诸一地与一时,觉解自己虽一粟於天地,却可备万物於我心,因而遂能超出其所在的社会乃至一切社会,超出其自己的社会存在乃至自然存在,而"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23],"独与天地精神往来"[24];这便是五行范围里的事。
    《五行》之【经19】所说的"四行之所和,和则同,同则善",以及【经18】所说的"五行之所和,和则乐,乐则有德",便是对这两种境界两种道德的高度概括。其所谓四行之和则同的"同",据帛书【说】文解释,是"与心若一也","四者同於善心也"。就是说,四行或社会道德,是与人心相一致的,是人性之内的事;守四行即所以尽性。而五行之和则乐的"乐",据【说】文解释,指的是"流体也,机然无塞也","德之至也"。就是说,五行或天地道德,是天道之畅流人体,是德之至极,行五行是最大的快乐。
    按,道德与快乐或幸福的关系问题,本是西方伦理学说中一直纠缠不清的老问题。一般说来,其唯物主义者多从人的自然性个体性出发,认趋乐避苦为人的本能,视修德求福乃同一行为,相信德行是快乐和幸福的源泉,幸福与快乐是德行的动力。唯心主义者则重视人的社会性总体性,认为人类不同於屈服自然欲求的动物,其道德行为不是为了快乐或幸福,而是基於某种理念,所以能够以自觉地牺牲幸福忍受痛苦为代价。如此等等。这两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於,它们都只强调了人之为人的一个方面,而且是与快乐或幸福无大相关的方面;唯物主义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存在,唯心主义强调的是人的社会存在。而快乐和幸福,本是情感和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体验,忽视了人之作为精神的存在,忽视了作为精神存在规范的德行,是说不清楚道德与快乐或幸福的关系的。《五行》篇在这点上,似乎便找到了真正的关键所在。它在谈论四行即人之作为社会存在所应奉行的社会道德时,没有涉及快乐或幸福的话题,而只说到"同"和"善",意味着人同此心,心同此善而已。只是在谈论五行即人之作为精神存在所应奉行的天地道德时,才提出了"乐",且多次强调"不乐则无德",将"乐"扎根於天道之中,落实为得道者的精神状态。
    作为例证,我们不妨回忆一下颜回的故事:
    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25]
    箪食,瓢饮,陋巷,是作为自然存在之人的起码存在条件。一般人"不堪其忧",说明一般人的乐趣在於酒醉饭饱和高门大屋。"回也不改其乐",不是说颜回乐此贫困,而是说此贫困改变不了他所已得之乐,因为他的乐不在此物质范围之中,而另有其精神性的乐处,所谓的"孔颜乐处"。
    还有一个例证,虽是假设的,却是合理的──当然是儒家之理。文曰: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26](注:桃应,孟子弟子。士,大法官。瞽瞍,舜父。有所受之,谓皋陶奉命执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