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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1)


    
    清华简《保训》是文王临终前对武王的遗训,虽有字形不好释读者,如矵字,但最难理解却是字形非常简单的“中”字。《保训》四次提到“中”,“中”是《保训》篇的核心概念,但学者对“中”含义的理解却众说纷纭,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指思想观念,二是指某种实物。关于后者,李均明先生将“中”理解为“与诉讼相关的文书”,他 说:“此‘中’指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史籍所见通常是最终的判决书,由于它是经过反复审议与衡量形成的,被认为是公正的,所以称做‘中’。”
    中道是清华简《保训》的核心思想,舜执法中允,擅长从正反两面考虑,不违背百姓的愿求,说他守中是没问题的。问题是上甲微替父报仇是守中道吗?更为奇怪的是,文王赞扬上甲微的做法,文王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大圣人,难道圣人也认为部族复仇是守中道吗?
    实际上,《保训》的“中”字字形虽然一样,但意思并不相同,这是理解《保训》主旨的关键所在。
    清华简《保训》说:“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归中于河。”“中”从河伯那里借来,打完仗又归还河伯,很明显是具体之物,而且肯定与讨伐有易有密切的关系。李均明先生认为这个“中”指与诉讼相关的判决书,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周礼·秋官·小司寇》:“狱讼之中。”孙诒让《正义》说“狱讼之成谓之中”。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西周中期《师旂鼎》说:“弘以告中史书,旂对厥?于尊彝。”甲骨文中有大史、小史、西史、东史等,先秦史官主要类别作册、大史、内史、御史、左右史、外史与小史、南史等,但未见中史,因此中史不能连读,这句话的意思是,弘将案件的审判结果告诉了当时的史官,史官记录在案,师旂把事情的经过铸在鼎上。《师旂鼎》与《周礼》经注相互印证,可知《保训》“中”意为“判词”或判决书。
    《史记·周本纪》说:“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於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决平”意为公平断案。伯为诸侯之长,文王为西伯,虞、芮等小诸侯国有纠纷,找文王断案,可见伯有主持正义、审理案件的权力。《保训》中的河,爵位为伯,也应有审理诸侯国案件的权力。据《山海经》、《古本竹书纪年》等书的记载,我们推测清华简王亥故事的大意是,商人的首领王亥率牛车到有易进行贸易,被有易之君绵臣杀害,夺取了牛车。上甲到河伯处控告有易的罪行,河伯受理了案件,判决“微无罪”。古代诸侯出征要师出有名,启征伐有扈氏,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誓》),汤伐夏,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都是如此。上甲从河伯处借“中”——判决书,以此为理由,号召殷人诛杀了绵臣。事情成功后,又将“中”还给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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