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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

摘要: 
    罗尔斯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视为实现世代公平合作这一基本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理念。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有其内在的论述逻辑。梳理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念?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以及如何建构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有何意义?就社会的长久延续而言,相比权力政治、身份政治而言,秩序政治或许更加具有魅力。
    关键词:罗尔斯  秩序良好 社会理念  政治正义 政治文化
    罗尔斯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视为实现世代公平合作这一基本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理念。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有其内在的论述逻辑。梳理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念?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以及如何建构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有何意义?在这三个问题中,本文重点讨论的是第二个问题,即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问题。这又包括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以及构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要秉持什么样的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为何要提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
    提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是基于罗尔斯论证的需要,即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论证作为世代公平合作的基本社会理念。这是相对宏观的论证思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重新表述了他的论证思路。这些基本理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我们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之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开始进行讨论,然后通过说明当这个理念被充分实现的时候会产生出什么(秩序良好的社会),以及这个理念应用于什么(基本结构),而使它更为明确。然后,我们说明合作的公平条款是如何(由原初状态中的当事各方)加以规定的,以及解释从事合作的这些人应该如何被(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加以看待。”[1]作为基本理念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是围绕着作为世代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这一最为基本的理念而提出的。
    具体而言,民主社会的正义观念必须是被普遍认同并且践行的正义观念,换言之,对正义观念的检验也可以将其置于秩序良好的社会之中。如果其能够承担这种公共的职能,说明它能够适合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反过来说,秩序良好的社会提供了这种检验正义标准的社会模式或者说验证标准。“我们提出这一理念的一个理由是,对于民主社会之正义观念来说,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当社会被视为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的时候,它是否被用作以及如何能够被用作得到公众认可而且也得到相互承认的正义观念。如果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不能履行这种公共的功能,那么看起来它一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种正义观念是否适合于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为评价政治的正义观念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标准。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有助于提出这样的标准,并进而阐明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的社会合作理念。”[2]
    再者,如果从罗尔斯的整个学术脉络来看,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万民法》,这一个过程中,罗尔斯关注的问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诚如罗尔斯所言,“《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人民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最后,我要指出,《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不同之处。《正义论》之显明的意图,是从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观念,发展出一种正义理论,使之不再直面常常认为致命的反对,并证明该理论要优于长期占控制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正义论》希望提出此一理论的结构特征,俾使之最接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因之给出民主社会最适宜的道德基础。”“《政治自由主义》考虑的是另一个问题,即下面的情形如何可能:那些肯定宗教性或非宗教性完备性学说、特别是基于教会或圣经之类宗教权威的特定学说的人,他们如何能同时执有支持宪政民主社会的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3]由此可见,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贯穿在罗尔斯的整个学术脉络之中,无论是讨论国内正义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还是讨论国际正义的《万民法》。
    总之,在坚持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体,社会是长期合作的公平系统这一基本理念的前提之下,作为自由而独立的政治总念如何可能获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支持?在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相互认可且互相承认的正义观念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既作为这些问题的背景而提出,也是作为这些问题的指向而提出。这就是无论是在罗尔斯自己的论述中,还是在对于罗尔斯的讨论中,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理念和问题而屡被提及。
    二、问题的阐释: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明晰了这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就是关于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特征,二是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视角。
    1、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特征
    罗尔斯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视为实现世代公平合作这一基本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理念。而在这里,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如何落实?其次,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念?再次,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能够将这种正义原则普遍落实?这三个问题是罗尔斯在论述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时必须予以回答和阐述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何谓秩序良好的社会?或者说秩序良好的社会具有什么样的特质?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当中之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便是这样的社会,其中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的公民,他们肯定并奉行的是无法调和然而同样合理的各种完备性学说。这些学说支持着合理的政治总念——虽然不必是最合理的——而这些总念,确立了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4]具体来说,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普遍践行正义原则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5]也就是说,同一正义原则已经内化于每一个体的心灵,这样一来,潜意识会暗示我,我如果贯彻这一正义原则,其他的人也将会贯彻相同的正义原则。换言之,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相同的——一定要强调是相同的,否则就会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正义原则可以互有期待。如果人们对相同的正义原则没有这种互有性的期待,那么,在罗尔斯看来,恐怕就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丛生、歧异多变的社会。正是这种互有期待性的意识与行为,构成了秩序良好社会的首要特征。
    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其实是坚持了正义的相互性特征。“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在承诺遵守非个人性规范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向他人做出承诺,保证不伤害他们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他人对我们的承诺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倘若他人未能兑现其承诺,我们履行的义务就成了单方面的付出,我们的愤恨情感也就随之而生。相互性动机是愤恨情感的先决条件;反过来,愤恨情感是相互性动机的逻辑产物。不论我们在内容上如何构想正义,我们都无法回避对正义秉性的如下理解:他人普遍遵守正义规范是每一个人遵守正义规范的前提。”[6]在涉及正义动机的问题时,罗尔斯始终坚持的正是这种人际关系具有相互性的特征。诚然,相互性是有条件的。熟人之间和陌生人之间的互利行为就不一样。“只有当整个社会的交换关系变得和熟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一样,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预知性时,貌似自发的相互性关系才有可能。罗尔斯设想的良序社会大致上就是这样一种社会。”[7]
    其次,此处所谓的正义观念,罗尔斯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观念。罗尔斯区分了公民所能掌握的两种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一是政治正义观念,二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在这里,罗尔斯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认肯的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是一种他所特别强调和限定的政治正义观念。“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肯的正义观念,必须是一种限于我称之为‘正义领域’及其价值内部的观念。”[8]
    如果说,人们已经具备这种集体无意识地践行同一正义原则,问题在于,这一正义原则如何落实?在罗尔斯看来,这主要依赖社会的基本结构来实现。“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理念所隐含着的,公众认为,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结合成为一种合作体系的方式——能满足这些正义原则。”[9]正义原则的落实有一套与之相应的制度框架和结构安排。这就解决了从价值到程序、从理论到制度、从原则到实践的问题。诚然,后者倒不是罗尔斯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作为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其所关注的重心在于,我们需要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观念?它又是如何形成的?
    第三,有了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也有了制度安排和程序结构,那么,依赖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能够将其普遍渗透于人们的心灵?罗尔斯的回答是公民自身所具备的正义感。“这也是一种有效调节的理念所隐含着的,公民具有一种通常情况下起作用的正义感,也就是说,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所承认的正义原则,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正义感还能够使他们根据其社会位置而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且这些行动也符合义务和职责的要求。”[10]这一点与罗尔斯关于政治的个人观念是一致的。在罗尔斯看来,个人被看作是因其在必要程度上拥有两种道德人格能力而成为自由平等的个人。这两种能力分别是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前者指的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后者指的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正是因为有这种正义感的能力,这种普遍的正义原则才可能落实和兑现。
    2、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视角
    在明晰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特征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建构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其主要着眼点在哪?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的建构,必须注重考察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的特征。罗尔斯指出,“任何不能很好规范一立宪民主的正义观念,作为一个民主的观念都是不充分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民主社会具有理性多元论这一事实特征。因而,“一种正义观念之所以可能失败,是因为它无法获得认同各种完备性学说的有理性的公民的支持;或者象我将要经常谈到的那样,它无法获得一种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对于一种充分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说,必须能做到这一点。”[11]
    对之的解释,罗尔斯将其归结为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的普遍特征。一是现代民主社会存在的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非但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反而会成为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永久特征。二是对于政治共同体而言,必须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使人们认肯同一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才能维系一个统一、稳定的共同体。第三,一个未被分化成持有相互竞争学说和敌对的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第一个特征和第三个特征共同意味着,“政治的正义观念要发挥立宪政体的公共正当性证明的基础作用,就必须是一个能够得到各种不同且相互对立的(然而却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广泛认可。”正是基于民主社会政治文化的这些特征,罗尔斯得出结论,“由于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都不能得到全体公民的认肯,所以,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肯的正义观念,必须是一种限于我称之为‘政治领域’及其价值内部的观念。因之也必须这样来构造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理念。”[12]
    罗尔斯强调政治文化对于构建秩序良好社会的思想的这种方法,换用现代政治社会学的眼光来考察的话,这就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文化考察与文化分析。著名法国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其名著《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第一部分“社会集合体”中,将社会集合体分为两个部分:集体和文化,也就是人的要素和文化的要素。社会集合体是由在某个领域中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人组成的,这些人在领域内的关系相对要密切一些、交往多一些。因而,这里的集合体是一个结构紧密、自成体系的集合体。而且,具有这些特征的人的集合体相当于一个决定其成员地位、角色和行为的文化集合体。简言之,任何集体、团体、社会都不仅可以确定为一种具有互动作用关系的人类集合体,而且可以看作是一种价值、准则、信仰、习惯、技术、方法、行为的集合体。这就是集合体的文化含义。人类集合体成员之间的一致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文化共同点。个体、团体、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体或者组织纳入一个集体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学会和吸收这一集体的文化准则和文化内涵。[13]
    文化已然成为当今政治社会学家分析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除此之外,与文化相对应的尚有制度和网络。文化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的民族习惯与现代社会运动。就前者而言,比如美国社会强调平等和个人主义;就后者而言,比如女权主义和环保主义。文化,作为一致理解社会动力的方法,日益成为当代社会学家的重要工具。简言之,制度、网络和文化,提供了对政治问题更广阔的考察视域。[14]基于这些分析,我们也就更加容易理解罗尔斯在讨论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时候,为什么如此重视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特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论述逻辑和思路在这一点上与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是一致的。其实,文化分析是诸多学科都要关注的一个基本面向。只是在不同学科和不同的学者视域中的地位差异而已。这一点在晚近以来关于中国民主化的问题的讨论上再次凸显出来。
    当我们将这种视角用来分析当今世界的民主与民主化时,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分析维度。在文化论者看来,任何地区、国家民主的引进、发展,主要就是面临一个文化适应性的难题。不管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台湾地区,莫不如此。正如台湾学者杨开煌所指出的,人们在讨论民主发展的时候,总是不是从文化,而是从单纯的制度出发来诉求民主。这就是所谓的民主化的文化难题。其主要表征就是:第一,民主特别是西方民主是无可讨论的政治发展方向,特别是经济已经发展以后,政治民主更是必然的发展之途;第二,民主只是一套政治运作的制度,而非一套文化与生活方式,所以,民主政治是可以移植的;第三,发展中国家是否愿意移植西方的民主制度,就成为检验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
    概括来说,中国人对民主的诉求呈现出以下特色:其一,表现为强烈的功利主义特殊。其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种民主是一致被动员的民主,是一种训练选举式的民主。对广大的中国百姓而言,从听说民主、理解民主到获得真实的民主权利,都市被动的、被灌输的过程,知识分子或政府在动员人民接受民主时,也是采取“利”诱的方式、感情动员的方式、教育人民,绚丽人民去接受民主,这种民主实质上只是一种选举训练,而不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民主训练。从在野的立场来看,则是动员人民去反对政府、攻击政府、对抗政府,其危险后果就是民粹主义的泛滥。其三,盲目的制度移植与程序引进,而不重视文化对话与文化构建。台湾的民主,都是少数的精英决定其师法和移植的制度对象,从而由上而下的动员、教育和灌输,由于粗鲁的甚至是暴力的移植,因此缺少了文化对话的时间和文化整合的机制,因而,实践的结果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进远远超过悉心的文化搭台。[15]
    当我们从罗尔斯谈到当今中国大陆、台湾,乃至更广泛地区的民主化的时候,审慎思索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是一件非常必要,也是至为关键的问题。民主社会是否能够建成,建成以后能否维系,恐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政治文化的搭建、培育、扶植,而不是简单的制度引入、操作、修订。由此以来,罗尔斯关于宪政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共识,对于我们关注民主、走向民主化的地区和国家来说,意义尤为重大。因为我们今天遇到的相当多的问题就不再只是简单的制度、程序的问题,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人的问题、文化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充分尊重、积极吸取罗尔斯以及文化学者们的高见。
    三、问题的意义: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的意义何在?
    在对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有所把握,尤其是结合中国的民主化发展做了一些讨论之后,我们有必要对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基本理念的意义作一些分析和讨论。
    首先,这一理念的提出,将其与共同体和联合体做了很好的区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共同体和联合体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
    就性质上来说,秩序良好的社会既不是共同体,也不是联合体。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联合体。它依赖一种完备性学说统一起来。联合体共享某些目的,但这些目的并不创造一种、或者部分完备性学说。说它不是联合体,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其一,民主社会是一个完全而封闭的社会系统。其完全性指的是,它能够自足且给予人类生活的所有主要目的以合适地位。其封闭性指的是,在这一社会里,人们只能是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其二,“这种社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联合体所拥有的那种终极目的和目标”。“它没有资格根据其成员对社会整体的潜在贡献价值、或根据那些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人的目的,给这些成员提供不同的条件。”[16]说它不是共同体,最主要的原因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恒久的特征,这就使得人们无法认可同一完备性学说。
    其次,秩序良好的社会可以满足一种现实的和稳定性的必要。在罗尔斯看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实现这一点。“第一,认肯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公民能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也就是说,他们普遍认可正义观念是他们对基本制度的政治判断的内容;第二,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我们假定总有这些学说)不能充分流行,不能削弱社会根本正义的基础。”[17]简言之,这些条件要求全体公民能够认肯同一种公共的正义观念,并且,那些削弱社会正义基础的理念必须加以控制,确保其不能得到充分流行。
    诚然,罗尔斯也承认,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高度理想化的理念(highly idealized concept)。这也符合其关于政治哲学的第四个作用,即把政治哲学视为现实主义的乌托邦,探索可行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我们对未来社会所怀抱的希望依赖于这种信仰,即这个社会至少存在着一种像样的政治秩序,如此一来,一种理性的、正义的(虽然还不完美的)民主政体才有可能存在。[18]
    再次,回到政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我们如何理解政治这一概念?对于政治概念的不同解读,也就导致了不同的政治学流派与政治学理论。英国著名学者安德鲁·甘布尔在《政治与命运》一书中,从权力、身份和秩序这三个维度来诠释政治的概念。权力是政治概念的工具性维度,它主要回答的问题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以及怎么样得到?身份是政治概念的表达性维度,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是谁?秩序则是政治概念的调节性维度,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生活?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追问,复杂的政治概念由此豁然开朗。
    秩序的调节性维度决定了所有社会活动的框架,也决定了制定和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这不仅包括人们多理解的国家宪法,决定政府各个部门权力、代议制、选举机制、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规则。制度性安排在社会内塑造了社会交往与互动的模式。这本身也是一个政体和社会建构的过程。这些治理制度远远超出了政府本身,扩展到市场、忘了、家庭、社区、公民社会等。所有的这一切,最后都必须得到政治上的认可与支持。冲突政治就是其另一个面相。由谁来决定如何分配资源,以及这些决定是什么构成了权力政治的冲突;各种不同身份以及如何表达并代表这些身份的冲突构成了身份政治的冲突;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冲突构成了秩序政治的冲突。正是这些冲突的不断涌现,塑造了进一步丰富政治概念的理念。这一理念相信政治会有所贡献,这就是它既能规范这个世界,又能改变这个世界。
    简言之,权力政治、身份政治与秩序政治共同搭建了政治王国。易言之,任何国家,必须具备这三个方面的政治要素。唯其如此,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政治才可能支撑起政治这一王国。秩序政治关注的是,政治是通过诸多法律的和政治的结构而建构起来的,正是这些结构提供了塑造政治行动和政治结果的机遇和限制。相比权力政治和身份政治而言,秩序政治虽然显得较为模糊、也比较间接,但是,其更为重要。因为他支撑着权力政治与身份政治,它更具有可持续、可扩展意义。世界秩序应当建立在承认差异、彼此尊重,以及平等地对待不同文化和政治体系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一种虚幻的普世主义的基础之上。[19]
    综上所述,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人类的一个永恒追求,也是人类前行的不竭动力。在这一过程之中,权力政治、身份政治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非议与责难,秩序政治也不例外。但不管怎么说,就社会的长久延续而言,秩序政治的生命力或许更强,也更加具有魅力。秩序的意义或许更能获得广泛认同。对于处于现代化征途中、或者说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这就是像塞缪尔·亨廷顿等学者如此强调转型(发展)中的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秩序的原因所在。如果说,“把政治看作是个面对永恒的问题不同的解决方案之间互相角逐的大舞台”[20]的话,那么,这一永恒的问题可以解释为秩序良好的社会。因为只有秩序良好的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局部正义、社会正义(国家正义)和国际正义。从这一意义而言,秩序良好的社会既是实现正义的载体,也是实现正义必不可少的依托。社会发展的政治目标正在于此。诚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最终政治目标,是达成基于正当理由的充分正义而稳定。”[21]
    参考文献:
    [1][2][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1、15页。
    [3][4][21]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92,192、127页。
    [5][8][11] [12][16] [1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9、36-37、39、42-43、40页。
    [6][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8、162页。
    [9][10][18]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4、14-15、7-8页。
    [13][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14] [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张华青等译,倪世雄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5页。
    [15] [台湾]杨开煌:“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文化难题”,载卢晓衡主编:《三教圆通,两岸一体》,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484页。
    [19][英]安德鲁·甘布尔:《政治与命运》,胡晓进、罗珊珍等译,任东来审校,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112、125页。
    [20][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
    (本文原载《焦作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