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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关于儒教争论中的方法论问题(5)

五、骚斯沃德的宗教量化十二特征 
    通过对斯里兰卡小乘佛教村庄的实地考察,马丁·骚斯沃德宣称,有关宗教的有神论的定义和概念(比如图尔干的)是不成熟的,因为它不能把小乘佛教包括进来。为避免传统的“单元素”宗教定义的局限,他建议把宗教看作“一个多元素的类别”,这样有神论就只是作为宗教的一个偶然而非必要条件。他就宗教的具体特征列了一个“试探性的、不完全的”清单,进而指出,任何一种现象要被称作宗教则至少具备以下的一些特征:[34]
    1) 有关神灵、以及人与神灵关系的中心观念。
    2) 对客观世界的神圣与凡俗之二分,并重点关注神圣层面。
    3) 有挣脱凡俗走向救赎的努力。
    4) 崇拜仪式。
    5) 有不能被逻辑推演或实证,而只能是通过信仰来维持的教义。
    6) 上述教义所支撑的伦理道德系统。
    7) 对违反伦理道德秩序的超自然的惩处。
    8) 相关的神话。
    9) 一系列的圣经,或是口头传统。
    10) 祭司/教士阶层,或类似的宗教专门人士。
    11) 相应的伦理道德社团,教堂(图尔干意义上的)。
    12) 与特定的种族或类似的族群相关联。
    根据骚斯沃德的看法,小乘佛教中不存在“有关神灵的中心观念”,因此证明以上第一条特征并不必然与其他特征紧密相连。他认为,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以上特征的紧密关联必然是缘于“一些偶然的因素、人性的根本属性、和文化社会体系的性质”。[35] 他进一步宣称,通过把以上十二特征看作一个多元素的类别,他的方法可以为分析人类宗教行为提供新的视角。但无论如何,以上十二特征不能被看作是构成宗教的全部特征,因为可能还有别的特征会加到清单上来,而且有些所列的特征也要进一步具体化。显而易见的是,骚斯沃德的十二特征说是完全建立在西方社会对犹太教、基督教、以及伊斯兰教的传统理解之上的,因为“对人类学家来说,这三种传统代表了他们所理解的宗教的最清晰的范式和最佳的例证”。[36] 由此看来,以上十二特征能完全契合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情形,但在应用到非西方“宗教”时问题多多则显得一点都不奇怪了。
    不可否认的是,骚斯沃德的宗教十二特征清单为从事比较宗教研究的学者提供了极为实用的分析框架。虽然这几十年中参与儒教宗教性争论的学者不大可能知道骚氏清单,但他的方法和进路无疑可以为考察儒教争论中正反方所陈述的论点和论据提供有用的视野。拿儒教宗教论派的旗手任继愈来说,他对宋明理学的宗教特征的描述就完全可以与骚斯沃德的十二特征两相印证。如果说任氏的“教主”在骚氏的清单上找不到明显的位置,则他的塾师“教士”说则幸运得多;任氏的“天、地、君、亲、师”大抵相当于骚氏的“神灵”;任氏对儒家经典的解释也与骚氏的圣经说相差不远;另外还有别的一些相对应处。类似的简单比较不是要支持任氏把宋明理学看作宗教的主张,也并非要认证骚氏宗教定义模式的“真理价值”或权威。实际上,进行这样的比较无非是想为旷日持久的儒教争论提供一个基本的视角,一方面可以借以考察争论中各方的焦点所在,论证如何展开;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骚斯沃德的清单能提供多少信息,并且在参与儒教争论中具有多大的工具实用性。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