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9:11:12 光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保训》是周文王的临终遗嘱。遗嘱的核心为“中”,即中道治国。此理念承自先周,后得以发扬光大,影响中国历史数千年,意义十分重大。 遗嘱以两位历史人物的实践为例,阐述中道治国的经验。其一为舜:舜原先是普通百姓,曾亲耕历山,十分注重自我修养,善于换位思考。其在世时中道治国的理念当已流行,于是产生“恐救中”的担心。“救中”之“救”指中断、失去,《说文》:“救,止也。”为此,舜“自诣(稽)厥志”,即从自我反省做起,亲自体察并尊重社会各个方面的习惯与需求,广泛实践中道,“施于上下远迩”。又“迩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扰”,能仔细考察各种事物之两面,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终于“得中”,即真正掌握中道之精髓。又忠实执行之,“惟允,翼翼不懈”,继而升华至“用作三降之德”,即达到能灵活应用“三德”的境界,尧于是传位给舜。《礼记·中庸》全面阐述中道理论,文中便以舜为实行中道政治的典型,云:“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好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与遗嘱所述大致相符,说明中道施政的理念由来已久,影响亦深远。 其二为微,简文写做“”:“微”即上甲微,殷商贤王,《史记·殷本纪》:“振卒,子微立。”《索隐》皇甫谧云:“微字上甲,其母以甲日生故也。”文王遗嘱所述微的事迹是具体的:微借“中”于河伯(简文简称“河”),以“覆有易”(《尔雅·释诂》:“覆,审也。”),即藉之审查有易之罪,有易服其罪,微才将“中”归还给河伯。但完全相同的描述未见于史籍。此“中”指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史籍所见通常是最终的判决书,由于它是经过反复审议与衡量形成的,被认为是公正的,所以称做“中”,如《周礼·乡士》:“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罪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与上甲微、有易、河伯三者同时相关的事迹亦见于古籍,如《山海经·大荒东经》:“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云:“殷王子侅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緜臣也。”此记载与遗嘱所云虽为同时事,却似乎有较大差别,如史载上甲微从河伯借来并返还的是军队而不是司法判决之类,或可作如下解释:遗嘱所载乃为执法行为,故简文不仅有“有易服厥罪”字样,尚有“微无害”的说明,二者皆为诉讼用语,其同时见于一事件中,显然是为了表明诉讼之公正性。服罪是针对被判决者而言,指服从判决;无害是针对判决者而言,指公正无所枉害,《史记·萧相国世家》:“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集解》:“骃案汉书音义: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而郭璞注引《竹书》所载为军事讨伐行为,但古时兵刑不分,既以军事强力做为执法的保障,亦以法律的名誉讨伐敌对势力,二者相辅相成,只是由于当时人记事的角度不同,显示在文字上便有较大区别,所指却为同一事件。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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