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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 西周的德治思想的影响力(3)

古为今用,德主刑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向完善逐步发展的长期和艰巨的过程。自改革开发以来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已经决定了政治领域的变革必要性、急迫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但“人治”现象还在深深束缚着我国法制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相当长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这且有赖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及精神文明层次。从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状况看,公民法律意识淡等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基础环节,只有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提高,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由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带动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
    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往往要担负起单独地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间隙”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努力去挖掘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去其糟粕,扬其精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M].北京: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7. 499.
    [2]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301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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