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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应是一种新型的法治文化(1)

从广义的“文化”上理解,和谐文化应该是一种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社会所应有的文化体系。
    关于社会和谐的基础,正如胡锦涛总书记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对于这一点,我们特别需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贯彻。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和谐与古代社会的和谐有着根本的不同。古代社会的和谐,是建立在维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制度基础之上,所以它更多的是依赖和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文化面貌。而现代社会的和谐,则只能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之上。民主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平等的政治制度,法治则是民主的程序化及其规则的实现,民主和法治二者不可分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既然以人民民主为其主体根基,就意味着它必然也要以法治为其主导的政治形式。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和谐,就是更多地依赖社会制度、体制、机制、规范和程序来保证和实现。这样的和谐才是一种更加深层次的、持续的、稳定的和谐。所以,社会主义的和谐文化,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不同于“法制”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经历了一个从主张“法制”到明确“法治”的飞跃。这一提法的转变,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讲,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实质性的、重大的进步。
    “法治”不同于“法制”之处在于:法制是指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可以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它并不意味着“法”与民主相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在实际上必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相反也许恰恰意味着,法可以仅仅成为当政者手里的治理工具。在历史上,法制的状态往往就是这样的。而“法治”的本意则是“法的统治”,而不是由谁来“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就是说,“法治”意味着,唯有体现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法治”意味着,执政者的管理行为,必须处处都以法律为根据。这也可以看作是法制的真正合理化和充分到位的形态。
    “法制”与“法治”的这种区别,其根基还在于前提是“人治”还是“法治”。就是说,法制可以在人治体系下建立,属于人治的体系,也可以在法治体系中建立,属于法治的内容。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国家和社会是否由人来治理,也不在于是否建立了法制系统,而在于:一切法律法规和治国的原则本身,最终究竟是体现着谁的利益和意志?凡属最终以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意志为转移的,就属于人治;而最终取决于共同体、全体公民或者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才是法治。所谓共同体或公共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上叫做契约或者规则,也就是法制体系。所以,“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依靠全体人民,遵照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遵照共同认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我们的国家。“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体现。
    依法治国前提下加强道德建设
    在如何理解和贯彻法治原则的问题上,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还有如何看待“德治”的问题。这里首先需要弄清德治和法治的内涵。在中国讲德治和法治,不能离开中国的文化背景。一方面必须看到,在古代中国和传统文化当中,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概念,古代的法治其实只是“刑治”,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相混同。而古代的“德治”则有过三种形态:第一种叫“德政”,即统治者、当权者采取一些宽松的、惠民的政策;第二种叫“德教”。孔子强调在国家治理方面要重在道德教化,统治者要“为政以德,示教于民”,从而提供了一条主要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社会的主导思路;德治的最后一种模式是“礼教”。宋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把仁义道德不仅作为文化思想来提倡,而且借助于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和灌输。这种德治模式打着道德的旗帜,灌输一种僵化的封建等级纲常观念,是一种黑暗腐朽的意识形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