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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论是对唯物辩证法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有观点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哲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斗争哲学,而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是一种和谐哲学。甚至有人将和谐社会理论描述为一种“无原则”、“无矛盾”的调和理论。这些观点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实际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不仅不矛盾,而且还是唯物辩证法在社会发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丰富。
    和谐社会理论追求的是在正视矛盾、面对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基础上的和谐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把矛盾的观点运用到社会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发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从而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毛泽东同志提出,社会主义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充满矛盾,具体表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既适合又不适合的矛盾。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暴露和显现。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就是要在正视矛盾、分析矛盾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和解决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和谐和对抗都是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取决于矛盾本身的性质,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变矛盾的性质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矛盾的斗争性强调对立,同一性强调统一、同一、和谐,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运动规律。
    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既可以表现为和谐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对抗的方式。和谐的方式,是指矛盾内部的同一性力量和斗争性力量之间采取的协调、协商、妥协等方式,而对抗性的方式主要是指两种力量之间采取的冲突、敌对等方式。当矛盾运动中同一性的力量大于斗争性的力量时,矛盾的运动就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当同一性力量和斗争性力量旗鼓相当、势均力敌时,矛盾的运动就处于一种暂时均衡的状态,这种稳定和均衡状态外在地表现为一种和谐状态。当矛盾运动的斗争性力量大于同一性力量时,矛盾运动就处在一种非稳定和非均衡的状态,外在地表现为一种对抗状态。
    和谐和对抗作为矛盾运动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毛泽东同志将矛盾运动的外在表现方式概括为对抗和非对抗两种。他指出:“有些矛盾具有公开的对抗性,有些矛盾则不是这样。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
    和谐是矛盾运动的普遍存在方式,而对抗是矛盾运动的特殊存在方式,只有在一定阶段和一定条件下,对抗才会取代和谐。因为事物发展的进程往往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历史过程。量变表现为矛盾斗争的逐渐积累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矛盾的同一性力量大于斗争性力量,矛盾主要方面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改变,这就使事物的性质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矛盾的斗争表现为非对抗的和谐状态。在事物发展的质变阶段,矛盾运动使矛盾双方的对比力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矛盾原来的主要方面转化为次要方面,次要方面转化成主要方面并主导了事物的根本性质,使事物发生了质变。这种质变的过程不一定必然采取对抗的方式,有时候也可以采取和谐的方式解决。
    矛盾的运动是采取对抗的方式,还是采取和谐的方式,主要取决于矛盾的根本性质和矛盾运动的发展阶段。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矛盾本身的对抗性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可能是对抗性的,虽然在矛盾发展的前期,和谐的办法可能有利于矛盾的缓解,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矛盾的积累,矛盾可能会由对立转化为对抗,最终导致矛盾的解决。矛盾本身的非对抗性决定了矛盾可以采取和谐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对非对抗性矛盾的发展听之任之,或者采取对抗的方式处理,当积累到一定阶段以后,矛盾的性质就会向对抗的方面转化。同样,对于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措施得当,也有可能使对抗性的矛盾向非对抗的方向转化。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性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能。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性质及其运动规律决定的。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运行的非对抗性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由于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目标指向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相互调节、共同促进的矛盾,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是一种通过和谐的方式可以解决的矛盾。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因此,它就必须将提高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同时,发展、提高生产力的关键是人,而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的产生、调整和完善又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这就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采取和谐的方式提供了根本的保障。除了社会的基本矛盾以外,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我们还面临着各种社会矛盾,如城乡矛盾、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经济与社会的矛盾、发展和环境的矛盾、收入差距的矛盾以及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是我国发展过程当中的矛盾,不具有对抗的性质。
    和谐既是目标也是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是目标和手段统一的过程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我党制定的一个长期的远大目标,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重大举措,是目标和手段的高度统一。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又是一个运用和谐的方法化解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的渐进过程。用和谐的方式处理我国当前的各种社会矛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矛盾的基本性质的要求。根据矛盾运动的和谐方式、对抗方式可以相互转化的原理,非对抗性矛盾的外在运动形式并不必然一定表现为和谐的方式。如果运用对抗的方式处理非对抗性的矛盾,就可能促使矛盾向对抗性方面转化。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学会运用和谐的方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讲,是非对抗性矛盾,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人民内部矛盾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因此,必须用和谐的方法去化解矛盾、协调矛盾和处理矛盾。每一件社会矛盾的有效处理和解决,都意味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进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目标和手段统一的历史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寓于当前每一项社会矛盾的协调和化解之中。
    (作者宋丰景: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