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7:11:33 光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深刻的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各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作用、制定和执行,以及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关系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做出了系统的论述,但是以儒法两家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其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礼治”与“法治”,主张“一断于礼”或“一断于法”。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立足于现实,对于各家的思想学说进行了剖析、评价和吸收,兼采各家,特别综合改造了儒家和法家两大学派,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一方面,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了批判的继承;另一方面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地吸收,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而且其内含远非儒、法两家所能及。 一、礼法统一观的理论依据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天人关系是荀子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他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改变了以往儒家的“礼义出自天性”的观点。荀子从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他认为,“天行有常”,即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事在人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须“制天命而用之”,即利用自然界为人类服务,因而对礼法的探求,只能从人类社会自身入手。 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有“群”和“分”,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的需要,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群”和“分”又是必须由君主来掌握的理论①,“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则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者,何也?曰:善班治人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王制》)。礼法、君主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②。“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荀子认为顺于本性,必然与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的混乱。另外人的欲望的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政权的稳定。“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的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性恶导致了这些混乱和争夺,消除无序和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要“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性恶》)。礼义和法度是圣人制定的,用来改铸人性,改恶为善的,法则是保证礼推行的工具。荀子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为其礼法统一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要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的说,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从而形成了他既重礼又重法的观点。作为儒家的代表,荀子在论礼法时,始终把礼摆在首位,先秦诸子中谁也没有荀子更加崇礼③,因而多数学者把他归儒家;法家以重法闻名,但荀子也丝毫不逊色,要求将礼的原则法律化,重视礼法在实际应用的效果,因而各个时期也有学者把他划归法家。其实,荀子的礼受到了儒家的影响,但在核心问题上却发展向法家,即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子的法不乏法家的因素,但在很多方面是按照儒家的思路进行创新的,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对周礼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继承和改造,这种改造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三个阶段。孔子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和“别”,即区别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④。“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的用语,见于《荀子》各篇。“礼”的等级分别表现在各个方面,如有经济关系上的“贫、富、轻、重”(《富国》)物质财产之分;政治法律上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权力地位之分;社会分工上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出口职业之分;等等。要明分,且守分。总之,荀子以人性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归宿,从天人关系出发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把“分”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荀子的“分”不是个别经验的简单描述,而是由千差万别的名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协调的系统工程。同时荀子将“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赋予其“法”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强制力(《王霸》说: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以贤能定分,重在平等。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选拔官吏主要看德行和才能,不能依据他们的血缘和出身,这是各等级的人由何人充任的论断。宗法等级是硬性原则的规定,等级是绝对不平等的,而获得它的条件对任何人都一样,等级中包含着平等。这二者是协调统一的,没有等级,不仅不能鼓励人们向上,也不能确立上对下的统治秩序;没有平等,则失去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等级名分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德,二是能④。它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适用每一个人,只要“德能兼备”就可步入等级森严的仕途,要做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这些主张透露出法家“依功行赏”和“法不阿贵”的精神,明显地展示了荀子和法家的密切联系。 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他在《王霸》中对实现礼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倘若没有礼的规范,社会便不能成其为社会;人类也不能成其为人类,可见礼治是不能缺少的,礼是衡量社会上一切行为的准则,是不结成社会群体的必要条件。荀子在《成相》篇中也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他认为,君主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的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在执行法令的时候还应做到公正无私。 荀子不仅认为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而且强调二者具有内在的相通性⑤,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劝学》)。按照他的解释,礼作为道德规范,虽然有教育感化的功能为主,但对单个社会成员也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由此可见,礼与法是相通的,二者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基于这种认识,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的政治主张,隆礼,并且重法,“礼与刑”,“治之经”的观点。 有治人,无治法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 “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的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学的角度,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依法理政,明察善变的人;王者之制,是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这四个方面,既有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 荀子人治论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作为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临事而乱,甚至会产生“刑繁而邪不胜”的结果。他从实际生活出发,认识到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作为“法数”的补充,如此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以“类”作为补充还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由君子灵活处理,注重人的作用。 总之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合理借鉴,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荀子提出的礼法统一的法律观点,虽然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但是总的来说,一直未被历代统治者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充份地运用到实际中。荀子之后2000多年的中国社会,对礼法一直没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长期处于厚此薄彼的状态:秦朝实现“大一统”后,为了巩固统一的需要,采纳法家的观点实行“法治”,用严刑酷法来治国,完全抛开了荀子的注重道德教化的一面;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又一味强调“礼治”,“德治”,把“法治”彻底抛在了一边,法治成了补充和辅助工具,形成了重礼仪道德,轻法制的法律观念和传统,道德和法制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重新认识荀子的有关礼治与法治的论述,特别是礼法结合和礼法并重的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法治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治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治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明确的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学研究也有了新的契机,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热潮,对民主政治、法治模式、法治与德治、立法行政司法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出版了大量有关法治方面的著述。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既是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提升,又是适应现实实际的需要做出的光辉论断。这里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择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这与法治是并行不悖的⑤。这一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很多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的时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个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法律也不能离开道德而独行,否则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律的建设要以道德建设为指导,同时进行。另一方面,法制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内在要求是一致的。我们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批判的继承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的依法治国的模式,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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