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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基《伦理学》译者后记

J·L·麦基,1917年生于澳大利亚,并在那里接受了大学教育,1938年到1940年期间,在牛津大学学习。二次大战后的十几年,他基本上是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大学任教。从1963年起,他来到英国本土的大学约克大学任教,几年后,成为牛津大学的专职研究员,直到他1981年去世。
    麦基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元伦理学、宗教哲学以及形而上学。《伦理学:发明对与错》这本书就系统地表述了他的伦理学思想。此书虽然篇幅不大,但却影响甚大,它初版于1977年,在此后的短短6年里就再版了4次。它试图勾勒出一个伦理系统。此系统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伦理学的地位,第二部分分析了伦理学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则探讨了伦理学与法律、政治、宗教等其他学科领域的关系。
    很多论者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章。在这里,麦基驳斥了道德价值的客观说。 
    一般而言,伦理学研究的是有关价值的问题。可是这价值是什么?它是客观的么?麦基指出,西方思想传统的主流可以被称作道德客观主义,它不仅表现在传统哲学领域,甚至在日常思想和语言中也有所体现,在当代的一些哲学理论——如生存主义——中也有体现。麦基对他所说的客观性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将之和交互主体性、可普遍化性区别开来(22-23)。从而,麦基所指的西方传统主流的客观主义就是这样一种观点,存在着与人无关的客观的、绝对的道德价值。对于这样一种观点,麦基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反驳性论证:第一个是从相对性方面进行的论证。麦基指出,人类诸多社会群体实际持有的道德规范是多样化的,并不存在什么统一的、绝对的客观道德。因此,“从相对性方面进行的论证具有某种说服力,这仅仅是因为道德规范中的实际变化,和通过它们表达了对客观价值的知觉(这些知觉中的大多数都是非常不充分的,是被糟糕地歪曲了的)这个假设比起来,更容易通过它们反映了生活方式这个假设得到解释。”(37)其实,麦基在这里运用的是科学的一个基本规则,更简洁的解释理论也更有可能是正确的。第二个是从怪异性方面进行的论证。在存在论上,道德客观主义者把客观价值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实体或性质,它们不同于其他的事物;在认识论上,道德客观主义者把对客观价值的把握诉诸于一种独特的道德知觉或道德直觉的能力,它区别于通常的、把握其他事物的感性知觉或理性的能力。这种看法似乎划定了一个区域,我们通常的认知能力无法通达它;并且在对人的能力的认定上,除了无争议的感性知觉能力和理性思维能力之外,这种观点还加上了一个独特的道德把握能力。在麦基看来,这是很“怪异的”。当然,在那些坚持人具有一种独特的道德知觉/直觉能力的哲学家看来,这很自然的一个事实。于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什么视角之下,此观点才看起来是怪异的?麦基暗示他采取的是经验主义的立场。在此视角之下,道德客观主义才是怪异的。所以,这一个论证的力量也要取决于,“我们如何能够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构造出一个解释,解释我们所拥有的对所有这些事物的观念、信念和知识。”(39)
    由于Mackie否定了客观道德及价值的存在,因此,似乎麦基当然会认为道德价值是主观的。从某种意义上,Subject/subjectivity是与objective/objectivity相对的,麦基也同意,可以用subjecitivism这个词来大致地描述他自己的观点。在译文中,我把subjective/subjectivity基本翻译为“主观的/主观性”。不过,对麦基所言的subjective/subjectivity,需要细致地辨析其含义。我们千万不能一说到subjective就以为它是主观的,也就是说,是因人而异的,是相对的——这样的看法是对麦基的一个大大的误解。麦基这里更强调的是subjective/subjectivity的另一种含义,这就是“主体的/主体性”。麦基用这个词想表达的是,道德价值绝非与人无关的,恰恰相反,它是与人有关的。麦基在第一章对“善”的含义的分析,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不论是他对广义意义上的善的定义,还是狭义意义上的善定义,都是和言说者的某种需要,和言说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更重要的是,这种“主体的”道德价值并非自然地会走向相对主义。因为,它可以被普遍化,麦基在第四章就探讨了普遍化的三个阶段。普遍化的实质乃是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共同建构。通过普遍化,一种道德价值可以被这个社会的成员普遍接受。按塞尔的说法,这种建构也可以形成一种实在,即社会实在。
    我认为,柏拉图式的道德客观主义隐秘地想要达到的目标是为当时战乱频仍、“礼崩乐坏”的希腊世界提供一个普遍的价值规范,但是他却提出了一个太强的理论,一个在现实的经验生活之外的超验的客观价值。
    在这里,康德对客观性的解释倒是很值得我们注意——不过,麦基显然忽略了康德式的“客观”和柏拉图式的“客观”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康德否定了柏拉图意义上的客观,在他看来,客观并非与人无关,恰恰相反,它是建立在主体之上的,康德所讲是主体性的客观性。他把客观性具体解释为普遍性和必然性,普遍性是指在经验世界/可能经验中普遍存在,必然性则是指逻辑意义上的必然性。例如,范畴的客观性乃在于:一方面,它体现于所有的经验现象及其认知中;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现象得以可能的逻辑前提。
    麦基对伦理的看法其实就是遵循这个康德式的思路。从根本上讲,道德是被人发明出来的,而不是被发现出来的,这也是此书名《伦理学:发明对与错》所蕴涵的意思。[1]
    人们为什么要发明伦理?麦基认为,这是为了抵制有限的同情心,“在事物的自然过程中,使事物变得糟糕的因素之中有各种各样的限度——有限的资源、有限的信息、有限的理智、有限的合理性,不过最重要的是,有限的同情心。人们有时候彼此显示出主动的恶意,但即便除此而外,他们也是更多地关心他们自私的目的而不是互相帮助。因而道德的功能就主要是抵制人的同情心的这个限度。”(108)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是人类在应对生存困境时采取的一种有效策略。在这里,麦基从演化论的角度把道德规则以及道德情感都看成是人类在面临演化压力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演化策略,他还进一步用博弈论来解释道德这种行为策略的有效性。
    麦基的思考与生物学领域的进展密切相关。事实上,在他早年的研究中,比如,1946年的《对道德的一个驳斥》[2]、1951年的《伦理学中理性的位置》[3],麦基已经产生了演化伦理学的思想。所以,当1976年道金斯发表轰动性的《自私的基因》后,麦基很快地就发表了呼应性的文章《丛林法则:道德替代者和演化诸原则》。[4]
    1964年,汉密尔顿(Hamilton)提出亲缘选择理论,着眼于基因,很好地解释了亲缘利他行为;1971年,崔弗斯(Trivers)运用博弈论,很好地解释了非亲属之间的互惠利他行为;阿克谢罗德(Axelord)在1979年的实验则给出了道德自发产生的具体条件。把博弈论和演化论的结合应用于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主要是道德行为——的解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也给我们研究伦理学提供了一个新的向度。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