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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魏晋时期儒家政治思想的发展

汉末魏晋时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转型时期,儒学“独尊”的局面被打破,诸子学派在湮灭了数百年后重新活跃起来。从微观角度而言,如果说西汉前期,董仲舒的儒学是吸收了别家学说,重新整合后的新儒学,那么,汉末魏晋时期,这种新儒学则在新的形势下又进行了一次整合,尤其在政治思想领域,儒学或是进行自我修正,或是汲取别派思想以自我完善,从而更加成熟。从这一角度而言,汉末魏晋时期堪称是儒家政治思想重要的发展时期。而这一变化,则始自两汉儒家政治思想在汉末的走向式微。 
    一 
    两汉儒家政治思想,在历经300余年的意识形态化后(自武帝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至曹丕代汉止,凡360年),其优势得以充分的彰显,比如重视人文教育,重视政治用人的品德操行要求等等,通过300余年的积累和沉淀,东汉末年出现了以执着道义为鲜明特征的党人群体,范晔认为东汉政权长期“倾而未颠,决而为溃”正是这些仁人君子的支撑所致(《后汉书·黄琬传》)。但同时儒家政治思想经长期的意识形态化后,在汉末也暴露了大量的弊端。 
    其一,重德轻才。曹操三次唯才是举令的发布,其核心都是确定用人标准要打破“唯德是举”的传统。值得注意的是,曹操三番五次在求贤令中将重德行与偏才能的用人标准相对立,正从反面印证了两汉重德行的政治用人观念之深固,在德行与才能不能兼得时,是舍才取德的,所以曹操才反复强调在战乱年间的特殊情况下,用人标准应发生变化。其实,儒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想,对人的价值评判并无或德或才的偏颇,而是主张德才兼备,即所谓“士依于德,游于艺”(《礼记·少仪》)。但是,“德”在儒家思想中确乎占有非同寻常的地位,儒家思想被意识形态化,又与现实政治对维护统治的需要相结合(所谓“治平尚德行”,下文好要论及),则德行就被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所以,学术思想可以在论述中不失其圆融性、全面性,而一旦被意识形态化后,即经过现实政治需要的“过滤”后,总难免发生畸轻畸重的偏差。 
    其二,法治松弛。中外不少学者都提到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其弊端是在东汉末年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作奸犯科者因受不到应有的严厉惩罚而轻易犯罪,“凡民之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由是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滑,而反数赦以劝之”(《潜夫论》)卷四《述赦第十六》。“数赦以劝之”,是因为过于相信德化的效果而轻视了法律的威慑作用;再比如,当儒家伦理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前者可凌驾于后者之上,东汉末年复私仇之风盛行,替父报仇,为友复仇,因符合儒家孝、义观而受到普遍称扬,所在地方官吏为免这些人的牢狱之灾,甚至不惜弃官以私自释放之;另外,长吏因恩主故去而弃官奔丧也是受到默许的普遍现象。可以想见,个人复私仇,必定会扰乱国家法律的正常执行;官吏擅离职守,必然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曹操曹丕父子都曾下令禁复私仇,建安年间,科禁长吏擅去官,故吏因恩主故去而弃官奔丧为违法(《三国志·常林传》)注引《吉茂传》。曹氏父子的禁令应该看作是汉末法治的松弛已经发展到了不得不收拾整顿的地位。 
    事实上,儒家政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的作用,孔子有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对舜父杀人,舜应如何的问题作答曰“执之而已矣。”(《孟子·尽心上》)荀子提出应礼法兼施(《荀子·王霸》)。董仲舒的新儒学则呈现出明显的吸收法家思想的特色,但法家思想只是作为一种补充,而非与儒家并列的地位,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云:“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厦,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之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董仲舒传》)这种“任德教不任刑”的理论被意识形态化以后,在现实政治生活层面被逐渐推向极致,于是出现了上述法治极度松弛的现象。汉末社会批判思想家都对应加大法治的力度以纠时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王符“仪者必将以为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潜夫论》卷五《衰制第二十》)。崔寔“今既不能纯法八代,故宜参以霸政,则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后汉书·崔寔传》)。仲长统“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苛刻以绝烦暴”(《后汉书·仲长统传》)。当然,汉代法治松弛还有别的原因,如崔寔《政论》:“自汉兴以来,三百五十余岁矣。政令垢翫,上下怠懈,风俗凋敝,人庶巧伪,百姓嚣然,咸思复中兴之救矣。”即承平日久,王纲纵驰,这与儒家政治思想力主仁政、宽政不能说毫无关系,汉代法律儒家文化无疑是汉代法治松弛更为根本、核心的原因。 
    其三,名实相乖。两汉重德行的政治用人思想,既造就了一批不惜以牺牲生命坚守其操行气节的士大夫,如东汉汉阳太守傅燮面对数倍于己的叛军,而彼时东汉政权又朽不可扶,本可逃走却毅然战死沙场,实践了自己“守节”的人生价值理想(《后汉书·陈蕃传》)。此种流弊直至曹操柄政时期仍有表现:曹操为司空丞相,任用毛玠为东曹掾,与崔琰并典选举,毛、崔二人注重所举用之人是否廉洁,“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三国志·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虽然此举使吏治在初始出现了气象一新的局面,“于时四海翕,莫不励行……吏洁于上,俗移乎下”,(《三国志·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最终结果却又如汉末那样出现了虚伪矫饰的现象,“至今士大夫故汙辱其衣,藏其舆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壶餐以入官寺”(《三国志·和洽传》)。和洽因此上言曹操:“夫立教观俗,贵处中庸,为可继也。今崇一概难堪之行以检殊涂,勉而为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务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诡之行,则容隐伪矣。”(《三国志·和洽传》)钱穆先生对这种过于看重道德标准的做法所作的评论,与和洽的意见如出一辙:“过分看重道德之流弊,又可分为两点论之,一则道德乃人人普遍应守之规范,并非可以争高斗胜之事。若以道德来分别人的高下,便造成社会上种种过高非常不近情理的行为,而其弊且导人入于虚伪。”汉末社会批判思想家们对东汉末年政治用人中严重的名实相乖的现象都有尖锐的批评。 
    事实上,汉代统治者在选拔官吏的思路上并没有错,即以儒家的教诲为标准,比如孝、廉、敦厚等,用这样的人做官,既可对整个社会的价值标准起导向作用,同时以具备这些道德水准的人做官,对维护、稳固统治是有利的。然而这种思路一旦付诸实践,即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实际情况则变成了或是在仕禄的刺激下、或是为赢得社会尊重的氛围中,人人争做遵守儒家教诲的人,当人们的行为愈来愈趋同时,想要挤进仕途,就只能靠以超常理的行为来突出自己了,所以东汉末年会出现象赵宣那样标新立异之人,而其实质却恰恰悖理了儒家教诲的真意。这就是学术思想被意识形态化以后,在实践中会被各种各样的因素扭曲的一个生动的例子。 
    名实相乖的弊端不仅表现在人才选拔的问题上,在汉代立法领域里,“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也引发了司法的黑暗、腐败和混乱现象。 
    二 
    东汉政权崩溃后,儒家政治思想因意识形态化而在实践中产生的上述弊端,并没有自动消失,而是随着历史的惯性继续发生着作用,所以才有曹操唯才是举令的发布;有洽对崔、毛二人选人标准的批评;有曹氏父子对复私仇的禁令。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曹魏集团不仅要解决汉末弊政的遗患问题,同时还要面对如何实现统一的时代课题。正是在这种必须承担现实时代课题,同时,又时时掺杂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多重背景下,曹魏集团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的政治理念。 
    其一,唯才是举。建安八年,曹操《庚申令》提到“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建安十五年《求贤令》“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其何以霸世”(《三国志·武帝纪》),建安十九年《敕有司取士毋废偏短令》“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二十二年《举贤勿拘品行令》以韩信、陈平、吴起为例,要求用人以重才为主(《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其主旨均在于打破用人唯德的旧例,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其二,尚法重刑。曹操重法,史籍多有所载,但这并不完全是个人喜好所致,诸葛亮亦重法说明当时形势有重法的必要。蒋琬认为不应杀马稷,诸葛亮笑答:“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是以杨干乱法,魏绛戮其仆。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三国志·马良传驸马谡传》,注引《襄阳记》)吕思勉先生曾有评论:“三国承季汉纵恣之后,督责之术,乃时势所需,非魏武、孔明等一、二人,故为严峻也。“一句话道出了建安三国时期,法术之受重视乃是针对纠汉末法治松弛之弊的时势使然。此外,也反映出在乱世中儒家与法家相比的弱势;政治家要的不是潜移默化的道德教化,而是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 
    其三,名实相证。汉末出现的大量名实相乖的弊端,刺激了名家思想的兴起。汉末社会批判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都对名实关系有精辟的论述,荀悦指出应“听言责事,举名察实“(《申鉴》卷一《政体第一》);徐干认为“名者所以名实也,实立而名从之,非名立而实从之也。故长形立而名之曰长,短形立而名之曰短,非长短之名先立,而长短之形从之也。”(《中论》卷之下《考伪第十一》)在曹魏集团内部则出现了从不同层面论证并实践“名实”关系的思潮。 
    第一,用名实思想批评修正儒家思想在实践中出现的弊端。曹操败袁谭后,袁谭旧吏王脩为袁收尸,其义举深的曹操赞赏,后为曹操督军粮,曹操破南皮后,发现王脩家中谷不满十斛,却有书数百卷,不禁感叹道“士不妄有名。”(《三国志·王脩传》)曹操对王脩“名实相副”(德行与美名相应)的赞不绝口,正是针对东汉末年大量名实不符的伪名士而言。 
    第二,用名实思想批评修正法家思想在实践中出现的弊端。袁涣对“朱渊案”的评论士很好的一个史例。糓熟长吕岐与朱渊、爰津善,派其去学习,学成归来,想任用他们,二人不从,吕岐大怒,杀之,众人多以为处置不当,主簿孙徽等认为,朱渊等人罪不足死,且吕岐无权未向上级报告就杀之。吕岐以其为师友,却又加以刑戮,此种作为很不合适。袁涣则有不同意见,认为吕岐未向上级报告这一点确实不妥。但朱渊等人罪不足死的理由不成立。吕岐与朱渊。爰津有师友之名不假,但并不能因此就姑息犯罪。孙徽所谓吕岐杀朱渊二人是有违师友之名,这种论断是罪名与罪行不符,即“今不论其罪而谓之戮师友,斯失之矣。主簿取弟子戮师之名,而加君诛臣之实,非其类也。”(《三国志·袁涣传》)此外,从汉末始,经操、丕、睿三代的复肉刑议中,力主复肉刑的崔寔、仲长统、陈纪、陈群、钟繇等在论辩中都采取了名实方法。 
    满宠在议论如何镇守合肥城的军事决策中,引用孙子兵法,并指出“形实不必相应也。”(《三国志·满宠传》)则是将名家思想与兵家思想相结合的例子。 
    三 
    曹魏集团虽因实践了上述新的政治理念而获益匪浅,统一北方就是最大的实效。但其内部却并非没有争论,这些争论自建安始,直至魏明帝曹睿时期,儒家政治思想正是在这些争论中逐步修正和完善了自己。 
    其一,尚德与重才应因时而定。曹操虽屡下“唯才是举”令,并在令中措辞严厉地将德、才对立,但其本人却对具有忠孝节义品格的人青眼有加,他在《让县自明本志令》中提到乐毅不背燕、蒙恬不背秦,并说“孤每读此二人书,未尝不怆然流涕也”(《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这不应看作是曹操的矫情作态,而应是其真实的内心感受,还有对王脩、脂习的态度,都可说明这一点,这并不奇怪,而恰好说明两汉300余年尊崇儒学对士人潜移默化的影响。曹操作为一个政治家,发布“唯才是举”令是鉴于当时形势而作的政治决策,却并不妨碍其作为一个在儒学备受推崇的教育环境中长大的人对忠孝节义的认可,随着曹魏集团发展壮大,在北方逐步站稳脚跟,对用人的德行要求必然会被重新受到重视。其实,早在建安八年,曹操就提出“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徐干在《中论·智行第九》中以管仲背君事仇,孔子称之为依据,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对用人的才能要求可以占首位;蒋济在《用奇》中谈到“考功案第,守成之法也。拔奇取异,定社稷之事也。”(《全三国文》卷三十三蒋济《万机论》)桓范认为“帝王用人,度世授才。争夺之时,以策略为先,分定之后,以忠义为首……古语云:守文之代,德高者位尊,仓卒之时,功多者赏厚。”(《全三国文》卷三十七桓范《荐徐宣》)以上的表述都可看作是与“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的大同小异的版本。所谓“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其实是在尚德与重才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主张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取舍,而非一味尚德,这显然是一种更为成熟的用人思想。 
    其二,尚德与重法应因时而定。如前所述,两汉尚德的政治思想经300余年的实践后,产生了大量弊端,曹魏集团正是承汉末衰弊之政而重视法术,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天下贵刑名”的流风所及(《晋书·傅玄传》),直至魏明帝时期仍是“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三国志·杜畿传附杜恕传》)。然而,法家思想虽因时势所需而备受青睐,但儒家思想经两汉300余年的积累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无法弥于一时的,历经操、丕、睿三代复肉刑议,就集中反映了曹魏集团内部对尚儒与重法的相分歧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为武好法术,天下贵刑名”之流弊已逐渐暴露出来了。 
    对法术弊端的反思是从现实与历史两个层面展开:在现实层面,尚法重刑虽因矫正了汉末之弊而在曹魏政治统治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有些问题尚却是矫枉过正了,关于这一点,早在曹操时期就已有所显露。当时,为防士兵逃亡,实行妻子抵罪的法律,曹操担心仍不能阻止士兵的逃亡,更加重了惩罚。高柔认为,此举非但不能起到阻止士兵逃亡的预期效果,反而会因绝士兵所望而适得其反,“恐至今在军之士,见一人逃亡,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之。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三国志·高柔传》)。曹操最终采纳了高柔的意见。另外,尚法重刑虽能收一时之效,但于长远统治却弊大于益。《三国志·蜀志·吕乂传》中描述了诸葛亮死,奸巧作的社会现实。杜恕认为青睐法治的魏明帝统治日久,犯法之人却逐年增多,说明不能单纯依靠以法止罪。长期追随曹操,为曹魏政权骨干力量的蒋济在《用奇》一文中明确说道:“始皇任刑,祸近及身;宣帝好刑,短丧天下。”(《全三国文》卷三十三蒋济《万机论》) 
    法术的弊端恰是儒术的优势。相当一部分士人对儒家政治思想始终念念不能相忘的原因,也正是从现实与历史两个层面找到了支撑点。 
    以辞讼为耻,始终是信奉儒家思想的士人心中理想的社会,而在现实中,这样的理想社会可部分实现,无疑又加深了这些士人对儒家政治理想的信念。社畿治理河东郡,遇有辞讼,“亲见为陈大义,遣令归谛思之,若意有所不尽,更来诣府。乡邑父老自相责怒曰‘有君如此,奈何不从其教?’自是少有辞讼。”后来杜畿又开学宫,亲自执经教授,郡中化之。(《三国志·杜畿传》)而两汉300余年经学思潮的熏染,使士人对儒经中圣贤以德治达到大化的;历史记载深信不疑。魏明帝时,大议考课之法,杜恕上书:“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三国志·杜畿传附杜恕传》)杜恕其实是搬出了历史的证据,以明德治的必要性。 
    针对当时“以儒家为迂阔”的社会思潮,尚儒的士人还展开了对重法思想的批判。杜恕在其著述《体论》中,批评了重法之人关注点狭隘的弊端,“今之为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辩轻重之文;不本百姓之心,而谨奏当之书。”(《全三国文》卷四十二杜恕《体论》)即重法之人不平衡公私利益,只关注用法的轻重;不以民心为出发点,只关注法律文书的规定。杜恕还着重驳斥了重法之人对儒家思想的谬解:“是以为法参之人情也……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为情也者,取货赂者也,立爱憎者也,视亲戚者也,陷恕仇者也。何世俗小吏之情,与夫古人之悬远乎。”(《全三国文》卷四十二杜恕《体论》)即重法之人片面地论断,只要考虑了人情,就一定与贪赃枉法、个人喜好、裙带关系、挟私报复有关。很明显,这些正是汉末弊政的表现。应该说,儒家重伦理人情本身自有其不可忽视的社会合理性,其在实践中产生流弊,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不能因此就将其合理性与其流弊混为一谈,所以杜恕认为,这是世俗小吏对古人思想的理解差之太远所致。 
    当然,曹魏纠汉末法治松弛之弊而收统一北方之效,对于这一点,倾向于儒家思想的士人也不会视而不见,合理的选择只能是放弃走极端的做法,吸收秦败亡和汉衰敝的双重讲演教训,将德化与法治相结合,“问德刑并用,常典也,或先或后时宜。”(《申鉴》卷二《时事第二》)曹操在其柄政末期,明确提出“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志·高柔传》)这已然是魏晋礼法之治思想的先声,是对“始皇任刑”和“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两种思想的双重反思的结果,显然更加成熟。 
    其三,考课与移俗相结合。魏明帝时期大议的考课法,是名、法思想的结合,其核心是以“循名责实”和“督之以法”来选拔、管理官员。这显然是针对两汉儒家政治思想过于相信道德力量对官吏的约束,而产生的一系列弊端而来。比如,前文论及的名实相乖、道德虚伪,而名法思想的优越恰在于“循名责实”具有可检验性,“督之以法”具有可操作性,不似儒家一味拔高道德的作用,不仅失去了评价标准,而且易于流入道德虚伪。再比如,仅用道德约束官员造成了养懒人的现象,因为道德对官员的约束力实际上靠的是官员的自觉性,而非外在的强制力,汉代承平日久,官员因无有效监督而日益懈怠,王符曾以家庭中的事例作比,“设如家人又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愞,则勤力者懈驰,而惰慢者遂非也。父子兄弟,一门之计,犹有若此,则又况乎群臣总猥治公事者哉。”(《潜夫论》卷二《考绩第七》) 
    但考课法遭到了倾向于儒家思想的官员的反对,杜恕认为考课法不利于官员最大限度发挥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且布衣之交,犹有务信誓而蹈水火,感知己而披肝胆,徇声名而立节义者,况于束带立朝,致位卿相,所务者非特匹夫之信,所感者非徒知己之惠,所徇者岂声明而已乎!”(《三国志·杜畿传附杜恕传》)另外,对官员仅用检验政绩和赏罚来管理和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而对国家的统治而言,移风易俗才是更为根本的,杜恕就认为考课之法无益于“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三国志·杜畿传附杜恕传》);傅嘏《难考课法》在列举了诸多行考课法的现实条件不具备后,还特意提到了以前用人重视德行以及乡举里选的合理性(《三国志·傅嘏传》);崔林则以史载为据“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仕者远”说明以仁者治国的重要性(《三国志·崔林传》)。 
    这场其实从汉末就已开始的名、法与儒家的争论,不仅反映了两者在政治思想的出发点的分歧,而且也充分暴露了双方在政治实践中的优劣。 
    对比名、法的“循名责实”、“督之以法”和儒家的道德约束,会发现前者是从防止官员不做事或做坏事为出发点;而儒家则是相信其能做好事为出发点。所以前者立足于监督,后者立足于信任。前者的优越在于有效的监督可加强管理,劣势在于当人完全处于被赏罚导向的境地时,易于流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只要假以时日,潜移默化的道德教化更利于统治的长治久安,而劣势则是易于流入人浮于事,甚而道德虚伪。如何将两者优势结合,以取扬长避短之效,曹魏集团的士人展开了积极的探索,比如考课法的制订者刘劭,在作了《都官考课法》后,又以为“宜制礼作乐,以移风俗”(《三国志·刘劭传》),因此又著《乐论》十四篇。魏明帝时期,儒、名、法相融合的新的政治思想已逐渐形成,这就是礼法思想。司马氏柄政时期,礼法思想化为政治实践,礼法之治形成。 
    四 
    综上所述,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儒家政治思想在汉末魏晋时期的发展:其一,在政治用人的问题上,由汉代的重德轻才走向尚德与重才因时而定;其二,在政治统治主导思想的问题上,由尚儒轻法走向尚儒与重法因时而定,并逐渐趋向儒法并举的礼法之治。学术界普遍认为汉代政治思想形态表现为阳儒阴法,从阳儒阴法到礼法之治,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即将“法”从“阴”的位置提到了“阳”的位置,虽然仍处于“礼(儒)”之后,但不再是躲藏在暗面的角色,而是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来到了前台。这一转折正是汉末建安历史时代的产物,法家思想由过去因秦亡的历史教训而倍受贬斥,却凭其在战乱年间的实际效果使其价值重新被衡量,尽管随着和平时代的到来,儒家思想重又占据上风,但对法家思想的肯定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魏晋以降,法家明确成为儒家的重要补充,这堪称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转折。其三,吸收了名家、法家思想,形成魏晋礼法之治。汉末社会批判思潮的重要代表人物王符、荀悦、徐干等人在《隋书·经籍志》中都被列为儒家,而其著述中却对名、法思想都持鲜明的肯定态度,这是一个颇令人深思的现象,即儒家士人其实对名、法思想是主动吸收的,儒家思想之所以在政治思想领域自汉以后就未动摇过其主导地位,正是因其能根据时势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