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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妄的 “本相” —— 驳黄裕生


    
    虚妄的“本相”
    ——驳黄裕生先生所谓的“本相伦理学”并兼及“西化”思潮
    胡治洪
    黄裕生先生的《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自由个体还是关系角色》(载《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是一篇充斥着玄奥概念、奇怪逻辑和莫名其妙观点的文章。细读一过,感到问题多多,欲罢不能,故想请教于黄先生。
    
    黄先生文章的主旨之一,在于为当今人类世界设立一种“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其用心可谓善矣!但他设立了怎样一种“出发点”呢?
    黄先生运用对比手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一种伦理学是否是普遍伦理学,从而是否承担起确立与维护人间正义法则这一使命,在根本上取决于它是把人的本相存在即自由个体作为确立伦理法则的出发点,还是把人的关系存在即关系角色作为出发点。”(见《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第13页,下引本文只注页码)接着,黄先生开列了一系列对比概念,诸如“本相”/“角色”,“非角色性存在”/“角色性存在”,“本源存在方式”/“非本源存在方式”,“非功能性的关系存在方式”/“功能性的关系存在方式”,等等。黄先生显然是肯认前者而贬抑后者的,对此他作了反复论证,他说:“每个人不管他充当什么样的角色,也不管他充当过多少种角色,他都不仅仅是他所充当的角色;他的角色生活永远都不可能穷尽他的存在。一个人的存在要多于和大于他所是的角色。人的整体存在不能被化解或归结为他的角色生活;他的各种社会角色的相加、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永远也不可能等同于他的存在本身。”(第13—14页)“正因为如此,人的角色性存在是能被超越的;人可以(有能力)越过或退出任何角色,或者说,人能够不执着于任何角色。”(第14页)这样,黄先生便确定无疑地将其“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建立在人的“本相存在”的基础之上。
    黄先生进一步展开了其所谓“本相存在”的内涵:“人的所有角色存在都是有前提的,这就是人的意识存在。”(第14页)“这里所说的意识,就是意识本身或所谓纯粹意识。这种纯粹意识就是人的本相存在或本相身份,就是人‘自己’。”(第15页)
    那么“意识”(黄先生在等同的意义上又称之为“纯粹意识”、“自由意识”、“自身意识”、“意识本身”、“意识自身”等等)的作用如何呢?黄先生认为:“一切现实的东西都必须在意识中展现出来,并在意识中得到确认。”“意识使我们存在于时间中而有‘自己的’历史。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人的过去、现在、将来都只能在意识中展开出来。”(第14页)即是说,“意识”赋予时空中的一切存在物以观念实在性。相应地,一切存在物(或“自在物”)起初倒是“既在自己位置上又在意识中有所显现”,而当“自在物在意识中的显现一旦被构造为一存在者本身,它也就被这一自身同一物掩盖在背后。也可以说,自在物不再是在自己位置上,而只是在意识的逻辑空间里,而这也就意味着它不再是真正的自在存在物”!(第15页)时空中的一切存在物经过“意识”的筛选,就这样轻易地被消解掉了!
    “意识”的作用还没有完结。黄先生断言:“人向来就存在于意识之中”,(第14页)甚至“我们也可以说,意识从无开显出来。这首先是说,意识本身是无,它从自身开显出来就是从无开显出来。……意识不能用任何其他存在者来说明自己是什么,因为一切存在者都必须在意识中才能显明自己的存在,因此,它们的存在反而必须通过意识来说明和理解”。(第15页)黄先生在此表示不认可心理学、脑科学等经验科学在揭示意识活动的生理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努力,这无疑表明,在他看来,意识与一般认为作为意识载体的人的机体并无关联,正因此,他宣称:“纯粹意识本身是一种独立、自由的存在。”(第15页)
    正是上述这种以作为时空中一切存在物乃至人的机体之主宰的虚无缥缈的“意识”为内涵的“本相存在”,成为黄先生的“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他说:“我们只能从意识这个本相存在那里寻找角色间的关系规则的基础与根据,而不是把角色间的关系本身当作这种关系的规则的根据。因此,角色间的一切关系规则都必须以来自纯粹意识本身的那些法则为根据。换言之,必须以这些基本法则来衡量其他一切关系规则的合法性。”(第14页)由此出发,从“意识这个本相存在那里”,黄先生“寻找”到了下述“绝对的和普遍的”“本相法则”:
    “1·1. 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于自由意识中,因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自己就是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1·2. 由于每个人自己就是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因此,每个人的存在都是唯一的和不可替代的,因而,每个人的存在都有其绝对的意义和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其绝对的尊严:每个人都不能被仅仅当作工具来看待和使用,而必须首先被当作目的本身。/2·1. 由于每个人存在于自由意识中而有自由意志,因此,每个人都秉有这样的权利属性: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生活和行动。个人的这种权利属性也就是个人的权利法则,它同样因奠定在自由意志基础之上而是绝对的。/2·2. 每个人是自由的,这意味着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行动的唯一决断者;在他之外找不到他的行动的肇事者。因此,他被要求确认并承担起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这就是他作为自由个体存在的绝对责任。/2·3. 自由意志不接受任何外在法则,但自由意志自己给自己颁布了法则:意志不能意愿自己不意愿的东西。换成行动法则就是:只按能普遍化而不自相矛盾的意愿行动。”(第16页)
    这些“本相法则”在黄先生那里具有元伦理学意义,“只有以本相法则为根据的伦理规则和法律才是合理的和公正(正义)的,并因而才具有普遍性”。(第16页)
    至此,黄先生完成了其“本相存在(“纯粹意识”或“自由意识”)”→“本相法则”→“普遍伦理学”的体系架构,而其中的问题也便同时暴露出来。
    在此姑且不涉及意识与存在孰为第一性这个似乎已经陈旧的论题(黄先生无疑是以“意识”作为“绝对”第一性的),姑且以为以“意识”为内涵的“本相存在”可以成立,但由此导出的“本相法则”—“普遍伦理学”本身,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经验上,却都存在着巨大的悖谬。
    首先,“自由意识”之所以成其为“自由意识”,主要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实质。从实质上看,这一个“自由意识”绝对不雷同于另一个“自由意识”;每一个“自由意识”都只能是独特的“自由意识”。据此反观黄先生的“本相法则”,那种作为“目的本身”、具有“绝对的意义”、“绝对的价值”和“绝对的尊严”、仅仅“根据自己的意志生活和行动”、成为“自己的行动的唯一决断者”并且“不接受任何外在法则”的无数个人(“自由意识”),如何可能自觉达成并普遍认同一种恰恰是外在的、归根到底是对自由构成限制的“普遍伦理学”?特别是对这些个人(“自由意识”)而言,并没有任何经验的客观存在可资落实(本身)与沟通(他者),这些虚无缥缈的“魂灵”如何可能坠落到一种被称做“普遍伦理学”的共同规范之中?假如——极而言之——有一个人(“自由意识”)对这种伦理学不予认可,则所谓“普遍伦理学”从何说起?假如多数人强制这个人认同这种伦理学,则“自由意识”是否还成其为“自由意识”?质言之,黄先生那种“绝对”的“自由意识”与其“普遍伦理学”是根本不相容的。因此,恰恰与黄先生的观点相反,这种“自由意识”不仅不可能导出“普遍伦理学”,反而正是黄先生在其文章中所痛斥的相对主义、特殊主义的根源。
    其次,黄先生在全称的、超时空的意义上将人界定为“本相存在”,并由此导出“既是出于人的本相身份即自由存在,又是对人的本相身份的确认和维护”(第16页)的“本相法则”,显然认为“本相存在”、“本相法则”乃是“匪今斯今,振古如兹”。但是,验之以人类发生和个体发生的情况,事实却并不如此。根据考古学、古人类学,并参考有关现代原始民族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当古猿进化为“完全形成的人”,这种最初的人类在体质上与今人已无本质的差别,但其生存方式根本不是什么“非角色性存在”或“非功能性的关系存在”,从而根本不是所谓“本相存在”,而恰恰是(借用黄先生的概念来说)“角色性存在”和“功能性的关系存在”。如果最初的人类不是以“角色性存在”和“功能性的关系存在”结成原始群体,而果真在黄先生虚构的“本相存在”中“独立、自由”地飘荡,很可能无从应付严峻的自然环境,也无从挣脱冷酷的生物链,从而仍然滞留在原始林莽之中,甚至归于灭绝。个体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类发生的浓缩的再现。初生的婴儿、未脱襁褓的幼童甚至许多尚未自立的少年,出于生存需要而本能、执着地寻求“角色性存在”和“功能性的关系存在”,根本不赋有“本相存在”的“自由意识”,根本没有自觉到“生而置身于自由意识中”,(第17页)也根本不知“本相法则”为何物,难道能够因此将这一绝对数量相当巨大的群体(仅在中国就有3.6亿多未成年人)排除在人类之外、宣判其“不把自己当人本身来对待”(第16页)吗?这是否存在着歧视未成年人的嫌疑呢?其实,不仅是初民和未成年人,一般的正常人也同样体验不到那种能够消解一切存在物乃至其自身机体的“自由意识”。如果黄先生坚持这种“自由意识”的真实存在,他倒不妨公开演示一下将自己身边的人物及其自身一概虚化的“特异功能”。
    再次,设若诚如黄先生所言,人(全称的、超时空的)“任何时候都处在自由意识之中”,而且“是自由意识这种本相存在使人有人的生活,而不是人的生活使人有了自由意识”,(第17页)即是说,是“自由意识”决定社会现实而不是相反,那么,按照“本相存在(自由意识)”→“本相法则”→“普遍伦理学”的进路,人类早该在初民时代就自然而然地实现“普遍伦理”流行的“美好”社会了,何劳黄先生迟至今日还在喋喋不休地鼓吹!事实上,黄先生非常清楚,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基本上没有出现过他所谓的“普遍伦理学”,有的只是“人们只知道习以为常地把各种根据外部条件确立起来的角色规范(诸如‘父母在,子不远游’,‘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以及其他各种严刑峻法)当作普遍法则来遵循”,(第17页。按“子不远游”之“子”为衍文)只是“如此坚定和不可抗拒地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正义的斥求与改善的希望”。(第18页。按“斥求”不知出于何典?)聪明如黄先生,当然不会看不出事实与其理论之间的抵牾,他解释说:“人既在自由意识中,又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各种角色关系里,比如父与子、劳心者与劳力者等等。确立和调节这种角色关系的角色规范(规则)虽然理应以本相法则为前提,但同时也受到发生角色关系时所遇到的各种外部条件的制约:角色规范将因这种外部条件的不同或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角色规范必定包含着经验内容。但是,如果这种经验内容挤占了本相法则在角色规范中的基础地位而成了角色规范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角色规范完全取决于发生角色关系时所遇到的外部条件,那么,这种角色规范将不可避免地掩盖人的本相存在,它在把人带入它所确立和规范的角色关系的同时,使人遗忘了自己的本相身份,……这也就是人类自我陷入的蒙昧状态。”(第17页)但是,无论如何解释,黄先生都无法翻转他自己设定的“是自由意识这种本相存在使人有人的生活,而不是人的生活使人有了自由意识”这一论说。再说,“先天赋得”了“自由意识这种自由存在”的人(第17页)竟然因外部条件而“遗忘了自己的本相身份”一至于百万年(从人的最初形成算起)或至少数千年(从文明起源算起),这一“忘”似乎也太过久远了。
    综上所述,黄先生的“本相存在”或“自由意识”乃是彻头彻尾的虚假存在和虚假意识,由此导出的“本相法则”不过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某些观念的拼凑与堆砌,而企图在此基础上为“确立起真正普遍的伦理法则提供一个可靠而正确的起点”(第17页)则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一切伦理都是特定的人类群体生活与该群体观念意识相互作用的产物;在发生学意义上,群体生活对于伦理的形成,相对于群体观念意识来说,倒是历史—逻辑在先的。伦理由习惯、习俗积淀为传统,在文明社会中进一步提升为理论,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沿袭与变革。迄今为止,世界各大文明和宗教的传统伦理都包含着角色内容,也都是特殊的、相对的。随着人类交通范围的扩大,各种传统伦理通过接触、碰撞、调适、融合,其中某些与人类共性相契的原则和规范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这才是确立“普遍伦理”(或称“全球伦理”、“世界伦理”、“普世伦理”)的比较现实可行的出发点。
    参见汉斯·昆(Hans Küng)著、周艺译《世界伦理构想》,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5月版;《Crossing the Divide:Dialogue among Civilizations》, published by the School of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eton Hall University, South Orange, New Jersey,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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