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意”与形而上学自由观的奠基(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42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自由主义者认定自由是自然状态下的存在,因此自然状态才是自由的前提。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它不需要自然状态作为前提,自然既不是自由的标准,也不是自由的参照物。人们对自由的感悟,往往产生于不自由的境遇之中,于是,历史或文明史,就是人类在不自由之中感受自由的历史。对于个体生命来说,“无往而不在的枷锁”以文明的形式先验地束缚了自由也限定了人自身,因此,实现自我及其生而自由的本性,只能是在自由的自觉和自律中努力与社会达成和解,在超越“众意”的特殊性和有限性基础上,形成共同认可并遵守的“公意”原则。 “公意”不是“众意”的简单叠加,正如普遍并非特殊之和一样。“人人都一样的东西绝对不是真正的普遍。恰恰相反,只有人人都遵从自己的洞见,并通过这种洞见认识到,他的意见与公意之间有一种必然的一致性的时候,人们才能发现普遍。……这一步是理性独有的权利”。[德]恩斯特·卡西勒:《卢梭问题》,王春华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110页。卢梭意识到,每个个体的欲求与社会公众的意愿往往难以合拍,二者之间差异巨大。但是这些还都是表象。公意作为公民的普遍意志,并不是受个人利益驱使的“众意”之简单集合。由于公意仅仅限定于社会的公共领域,因此它有效地排除了众意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正情形的产生,使整个社会的意愿更加趋向于平等和公正。所以卢梭想当然地设想,如果去除这些个别意志间互相反对的部分,剩下的“意愿总和”就应当是公共意愿。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庞珊珊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服从公共意愿的规定是政治体存在的前提。而“真正的公共意愿的本质和意图都应该是公众性的,应该来自于民并用之于民”。④⑤⑥[法]卢梭:《爱弥儿》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8、39、39、31页。在此意义上,主权国家是不能自己给自己制定不可僭越的法律的。因为主权国家完全由个人组成,它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唯一能制约主权国家的只能是社会契约,即个人与自身所订立的契约。而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本能,只可能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契约。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偏爱自己这一自然天性,才会有社会契约所承诺的权利平等与正义的理念。 但是,真正决定公意形成的是公众普遍的利益原则而不是参与公意的人数。卢梭明确表示:“公共意愿的公众性与其说来自于参与者的数量倒不如说来自于将他们联系一起的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这样一种制度:它使每个人所服从的条件必然与他加之于其他人的相同”。④在这种条件下,公意基础上形成的政治体不仅没有对公民个人的剥夺之意,反倒是对政治体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和说明。“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每个主权行为,也就是说,每个真正的公共意愿行为确立了每个公民平等的地位与利益,以至于主权只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并且对其中任何成员都一视同仁。”⑤当个人意愿与公共意愿发生冲突时,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政治体应当执行的是公共意愿,而不是屈从于某些个人意愿。当然,遵守契约规定,以个人意愿服从公共意愿,也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在他看来,“主权是公共意愿的实践”,⑥主权的行使应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的社会治理。 黑格尔把自由理解为意志自由,并认为“自由的概念不可在每个人的偶然任性的意义下去理解,而必须在理性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这个意义下去理解”。[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4页。卢梭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则是来自于人性。他坚信,人在其本性中能够洞见到自己与共同体的联系,由此才有了公意的可能。这种洞见是来自良心的反省。显然,在卢梭那里“良心是显现在人身上的自然之声,尽管他已经进入社会并被赋予语言和理性”。转引自[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487页。“人并没有先天的知识,而是他的理性使他有认识能力。他的良知使他去爱:只有这种情感是天生的。”④转引自[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487、487~488页。个体“将把共同体视作法律的缔造者和守护人”而不仅仅是本能的满足;公意一经形成,“共同体即便不是确保了人类的幸福,也肯定是保证了人类的尊严。”③[德]恩斯特·卡西勒:《卢梭问题》,王春华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112、96页。 人的本性为理性洞见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样一个条件下,理性以德性的反省完成了对本原性自我的把握。显然,构筑自我的德性既不是派生的,也不是演绎的,而是自明的。“道德的真正原则不是奠基于神的或人的权威,也不是奠基于三段论的有力证明。它们是只能由一种本能的方式来理解的真理;但这一本能人人皆有,因为它构成了人自身的根本力量与本质。”③ 性相近,习相远。人的社会性不是人的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因此社会性是一个基于人的本性而可以改造的对象。人只有在自由意识本能的释放中,以公意的法律形式作为社会的普遍意识,才能真正体现人的自然要求。“公意代表自然的要求,以公认的法律为手段,摆脱了由依赖他物或舆论所造成的扭曲”。④这样,公意虽然是一种社会意识,但却成为体现自然本性的自由要求。 启蒙的欲求在卢梭的自由观中,以能够为传统哲学接受的方式,书写为形而上学的篇章,也由此奠定了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根基。 三、自由:启蒙旗帜下的形而上学延伸 以总结和反思启蒙运动为旨趣的康德,认为卢梭“发现了人的内在本性”,并把“人的内在本性”理解为伦理的或实践的做法,实际上完成了“人的内在宇宙科学”的创立。康德敏锐地意识到,卢梭由自由原初性出发构建的公意理论,已经摆脱了旧有形而上学自由概念的限制,它有可能在一个全新的领域中,彰显哲学的时代本性。这个领域被康德理解为实践领域,而能够彰显时代本性的哲学,康德称之为科学的形而上学。 启蒙运动关于理性的呼唤,并没有改变形而上学由“贵妇”而沦为“婢女”的命运。近代哲学在认识论转向的历史中,以经验和理性的拷问完成了理性的复苏又为理性带来新的困惑。在康德看来,自由无疑是启蒙运动的理性担当,但旧有形而上学中,自由或屈从于经验的肆虐,或受制于理性的泛滥,其实际上已经在规定了自由空间的同时,使任何关于自由的呼声成为不自由的渊薮。如何以科学形而上学的特质完成自由观形而上学基础的搭建,就不仅仅是启蒙时代关于自由主题的理论解决问题,而且也是形而上学构建的根本性问题。这个问题关涉到三个基本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