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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格尔哲学中的批判性思维(1)


    
    黑格尔
    首先,在其著作《小逻辑》导言的开篇,黑格尔说道,“哲学的对象与宗教的对象诚然大体上是相同的。两者皆以真理为对象—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此外,两者皆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上帝(即二者的真理)的关系。”这样简单的几句话就将哲学与宗教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既然哲学与宗教都对“上帝”和“有限世界”进行研究,而对“有限世界”的研究又分为对“自然界”与“人的精神”的研究。那么,从总体上来说,哲学与宗教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上帝、自然与人的精神。 
    其次,黑格尔在其著作中不止一次的引用《圣经》中的内容,如,“基督说过:‘首先要寻求天国,别的东西也会加上给你们。’”“上帝说,看呀,亚当也成为相似于我们当中的一份子了,因为他知道什么是善和恶”等等。这些深刻的引文一次又一次地将黑格尔哲学与基督教思想联系在了一起,也使两者的关系变得敞亮起来。 
    作者认为,黑格尔哲学与基督教的关系就好比“六经注我”--基督教思想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来源。黑格尔说过,“我们说,上帝是精神,我们不可离开精神和真理去崇拜上帝。但我们承认,可感觉的或感性的东西并不是精神,而精神的内在核心则是思想,并且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首先,黑格尔认为,崇拜上帝即崇拜精神。虽然黑格尔自始自终都不提倡宗教式的精神崇拜—“宗教上的虔诚派与它所直接作为攻击和排斥的对象的启蒙派,都同样缺乏科学的和一般精神的内容”;他所提倡的是对精神的认识、对纯粹思维形式的把握。其次,黑格尔所谓“精神”不仅是逻辑学中所说的“纯粹自在的精神、亦即自由的精神”,它也是宗教所谓的“上帝”。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精神”在黑格尔所引导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合流”的运动之下,完全吸收了宗教中上帝的权力。它不单只是人们虔诚膜拜的上帝,它更是创造整个世界的“绝对精神”。这个统治哲学的“精神”完全吸收了宗教作为滋养它自身的成分,它讲道,“只要宗教有一个信仰、一个教义、一个信条,那么它便具有哲学所从事寻求的东西—真理—在这里面,哲学和宗教便可结合起来。” 
    黑格尔认为,即便宗教并不与哲学相对立,宗教仍不能够与哲学拥有同等的地位。而世界真正的创造者,正是这个能够被纯粹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所认识的“绝对精神”。宗教的上帝也彻底的融入了哲学的“精神”之中,哲学不仅不与宗教相对立,它包含宗教,并且它还是高于宗教的。 
    以上内容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结构和宗教的相似性、黑格尔哲学与基督教思想的关系两个方面来讨论了哲学与宗教的关系—哲学与宗教的研究对象相同,但哲学却包含宗教并且高于宗教。在黑格尔谈论哲学与宗教的关系之时,读者首先能够看到的是对虔诚宗教本身的批判—“如果宗教虔敬老滞留在这样内容狭隘因而缺乏精神性的广度和深度里,那么它实际上将会只知道这种最狭隘的或愈益狭隘化的宗教与真正的宗教教义和哲学学说精神的扩大是对立的。”而若读者对此批判再理解的更深刻些,他所应看到的是对一切有限事物的批判:“所有有限事物皆必不免于毁灭,而其概念与存在间的不符合,都由此表现出来。” 
    最后,黑格尔在解读“原罪说”时进一步地阐释了哲学与宗教的关系—以上帝、自然和人的精神三者的关系为例。“原罪说”是人类认识的骄傲问题的起源:人类有三种认识真理的方式,前两种认识方式分别是经验与知性反思。黑格尔说,“但这两种方式还不是表述自在自为的真理的真正形式。认识真理最完善的方式,就是思维的纯粹形式。人采取纯思维方式时,也就最为自由。”这种最自由的认识真理的方式就是“纯思”,即用纯粹思维对思维本身进行考察。而经验与知性反思这两种认识方式比起“纯思”而言,只是有限的思维形式罢了。然而,虽然经验与知性反思都是有限的认识方式,但在将三种认识方式加以比较之后,黑格尔认为,“第一种形式,直接知识,容易被看成最适宜、最美和最高的一种形式……其他两种形式,首先反思认识的形式,其次,哲学的认识,就超出了那种直接的天籁的和谐。”此超越是人类认识上的飞跃,它包含一种“普遍的分离”。而正因为此“分离”,人的精神与自然和上帝间的真正关系才变得明朗起来。 
    第一,上帝即是宗教中的造物者,也是黑格尔哲学中创造世界的“绝对精神”。而自然与人的精神都作为有限的受造物而存在。但自然与人的精神所不同之处在于—“在大自然里,这样的内心的分裂没有出现,自然事物也不知道作恶。”所谓“作恶”即是“分离”,此“分离”标志着人分有了神的认识能力,具有主动的认识能力;而自然将永远处于被认识的客体的地位。 
    第二,“精神的本质在于扬弃这种自然朴素的状态,因为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存在。”因此人的精神并不能只满足于自然状态与“分离”状态:在前者中,人是没有认识能力的、如同动物一般的自然人;但在后者中,人虽分有了认识能力,但他仍然只是顺从其私欲的自然人。“与自然分裂的恶”与“放纵其私欲的恶”,黑格尔认为“这看似双重的恶实际上是一回事”。因为,“就人作为精神来说,他不是一个自然存在。但当他作出自然的行为,顺从其私欲的要求时,他便志愿作一个自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所强调的并非个别人的精神返回自身,而是人类的精神的返回自身。因为个别的人总是有限的,而“类”是从个别性中解脱出来的无限事物。只有人类的精神才能够认识、并返回到绝对精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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