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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3)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功利主义思想的体现。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根据功利主义思想,“功利”既是“快乐”和“幸福”的同义词,也是“利益”的同义词,人应做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每个个体受此行为的影响会引起不同程度的苦乐感觉,所有个体苦乐感觉的总和即为最大程度的善。衡量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行为本身引起每个个体苦乐感觉的大小程度。其中,每个个体一视同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快乐的负数”;从人性的角度判断,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就是道德上的善良,就是政治上的优越,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根据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司法改革作为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主要目标就是保证每一位国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这既是对人民对公平正义诉求的回应,也是鞭策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从而牢固坚守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科学合理的改革目标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蓝图远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彰显着国家改革顶层设计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宏伟构思的高瞻远瞩,映衬出司法机关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核心价值的自我认可,寄托着社会公众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光明远景的美好憧憬。只有深度解读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及其意蕴,才能正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前进方向,克服急躁冒进的思想,才能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作者:黄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