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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1)

自中国近代以降,司法改革一直肩负富国强民使命,以追求法制现代化为己任,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保证国民基本权利切实实现的历史重任。肩负改进司法方式、优化职权配置及重构诉讼程序等职责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国家转变治理方式,实现现代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求真务实的建章立制,也离不开科学可行的目标规划与细致充分的谋篇布局。由于受现实条件、司法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制约,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各项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分阶段推进。其中,改革目标规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是决定改革顺利推进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故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及其意蕴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郑重提出,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要致力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纲要与规划蓝图,也是解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文本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可划分为最高目标、中间目标和基础目标:最高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重塑更加符合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间目标是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活动的有效制约;基础目标是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具有鲜明的层次性与阶段性的特征,每个目标的背后蕴含着厚重的哲学意蕴:基础目标体现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中间目标体现立足实践的唯物思想;最高目标体现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正确解读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有利于正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前进方向,有利于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目标是国家治理底线思维的体现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只有在审判过程中才能发现真实事实和充分保障人权[2]。审判公开也是增强审判中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进攻与防御,强化司法公信力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刑事审判情境下的公正意味着或者应当意味着,法律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审判的结果是正确的,尽量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个刑事司法体制,经常出现冤假错案,它既无法获得尊重,也无法得到遵从[3]。在这个意义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目标。这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指以底线为导向的一种思维方法和心态,其本质有3个层次:一是察觉评估风险,找到底线;二是防范应对风险,守住底线;三是主动化解风险,优于底线。因此,底线思维是一种关注矛盾转化的主动思维和积极决策的过程[4]。底线思维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对错综复杂形势的科学方法,更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治理智慧,也是“有守”和“有为”的有机统一。从底线出发,不断逼近顶线[5],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同时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威权国家到民主国家的双重转型,这是一个矛盾凸显与冲突频发的时期。在这样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坚持底线治理的改革思维,采用积极稳妥的方针,从实现改革的底线目标开始,最终实现改革设定的顶层目标。   
    在底线思维的指导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将困扰司法体制多年的顽瘴痼疾——冤假错案的防范作为基础目标,以此为突破,切实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郑重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6]。然而,冤假错案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必须直面的问题,冤假错案的完全避免是天方夜谭,即使像美国这样的法治发达国家也同样难以杜绝刑事冤假错案。虽然不存在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密歇根大学洗冤登记中心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美已有1473名蒙冤入狱者得以平反,仅2013年就有87起[7]。冤假错案的不当发生和纠正困难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伤害和减损。盘点我国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总而言之,冤假错案不仅严重戕害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而且严重影响具体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名声信誉、经济收入、个人发展与家庭幸福。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刑事追诉行为的原因,又有刑事定罪证据的原因;既有有罪推定观念的主观原因,又有现行司法体制的客观原因。其中,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审判权的弱化致使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严重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审判机关,审判程序的公正与审判机关权威的重塑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切实推进。同时,审判机关作为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判决的最低要求就是不能冤枉无辜,使无罪之人蒙受不白之冤。因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的思路,构建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致力于完善以公正审判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审判机制体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