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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生活实践智慧的道德哲学阐释(2)

一、“正确行动”该如何做   
    在现代道德哲学语境里,“正确行动”(right action)特指道德上正当或正确的行动。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标准取决于它是否能导向幸福,或者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义务论则认为行动的正确性在于是否遵照了规则去行动。因此,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理论奠基的现代工程伦理便对“正确行动”赋予了双重内涵:其一,“正确行动”是工程行为者“致力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2]337的行动,是追求并努力实现“好的生活”的行动;其二,“正确行动”要求行为者“诚实、公平,忠实地为公众、雇主和客户服务”[2]345,履行职业责任。诚然,在工程伦理的应用实践中,规范、原则通过行为者的接受、认识、实践、反思、再认识、再实践而具体化为多样的“正确行动”,这不仅是对“工程师应当……”规范要求的自主执行,自觉履行职业责任,也是行为者为实现“好的生活”所付出的道德努力,更在工程—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下直接体现出行为者的道德实践品格——“我”面向“你”“它”主动承担责任,在遵行规范、践行责任中实践并实现卓越;“我”亦因践诺责任而自愿摆脱“经济人”对物质利益无限渴求的贪婪,自觉抵御工具理性和经济理性对一切卓越追求的驾驭。   
    在当前以职业伦理章程为表现样态的工程伦理规范体系中,“正确行动”通常被定义为工程师必须在职业活动中遵循自己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承诺——努力增进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同时又要前瞻性地避免技术风险可能带来的现实侵害。因章程制订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理论背景,“正确行动”又可被进一步细化理解为增进最多福利的行动、遵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则的行动、尊重人的权利的行动等。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3]59,思考作为工程行为者的“我”在具体的实践场景中究竟该如何“正确行动”。“我”是一位固体废物处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我”所工作的麦迪森县,固体废物规划委员会(SWPC)计划在该县一处人烟稀少的地方建立公共废物填埋场。然而,该县少数富人想买下紧挨着这个拟议中的填埋场的一大片土地,因为他们打算建一座有豪华住宅环绕的私人高尔夫球场。富人们认为那里是麦迪森县最美丽的地区之一,在拟议地点建立垃圾填埋场会损害他们安居休闲的权利,因此建议将垃圾填埋场改建到县内贫民集中居住的地区,这样方便废物运输、清理和及时填埋;或者将垃圾填埋场迁址到临近麦迪森县最贫瘠地区的土地上,因为只有8000人(麦迪森县有10万居民)住在那里。   
    先以“风险(成本)—收益”的方法来考虑富人们提议的第一个方案。第一,虽然建垃圾填埋场会占用部分贫民的土地,填埋垃圾时散发出的有害气体会给生活于周围的贫民的健康带来轻度伤害,但在短时期内不致使人生病,而且,由于废物处理效率的高效便捷,会节省很多比如垃圾长途运输、屏蔽气味等费用。第二,富人们向政府支付一定的“垃圾填埋污染税”,用于政府支付招标环境清洁公司消除局部污染,或者对那些被占地的贫民和受到轻微伤害的贫民做出补偿;更重要的是,“污染税”的税收远大于治理污染和补偿的支出。第三,富人们在原址建造的高尔夫球场每年都会吸引附近乃至全国的富豪们前来休闲度假,这为当地政府带来一笔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若只从成本—收益分析来判定这样做能带来最多的赢利,“我”或者可以认为这是“正确行动”,毕竟它在总体上促进了最好的结果。可是,经济上的获利并不能证明让人口稠密的贫民区承受污染和健康的代价是正当的,即使穷人因其健康损害获得了赔偿,但对整个麦迪森县的10万居民而言,成本和收益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分配。还有,如何对贫民生活的损失或伤害进行准确的“成本—收益”评估?金钱、货币的价值怎么能够置于人类生活之上?未来的、长远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又将如何预测?所以,着重于经济利益的、仅凭成本—收益的分析来决断是否是“正确行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将垃圾填埋场建在人口稠密的贫民集中居住的地区将会使少数富人受益,而代价却是更多贫民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从促进或至少保护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个出发点来拒绝富人们的第一个提议、接受第二个提议“应该可以”被看作是“正确行动”,因为这貌似为一种对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好处的行动,而且这颇为符合“在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 [2]344的现代工程职业伦理精神。但是,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生活在临近麦迪森县最贫瘠地区的土地上的8000人的安居和健康的权利如何保障?“正确行动”难道一定要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如果“我”是这8000人中的一员,“我”能否轻易摒弃一般人对安居与健康的基本情感和欲求,只怀有圣人般的牺牲和奉献?   
    工程伦理规范“责任”要求之下的“正确行动”必须正视并尊重“你”“它”的存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原则,将“我”置于“你”“它”的位置上并设想“你”“它”存在的价值,就会发现以上“正确行动”的选项都存在问题。我们不能仅凭某条规范的指示将目光单独地集中于富人、贫民或郊区的少数居民希望怎么做或愿意接受什么,而是“应当以一种更加全面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努力按照人们可以共享的标准来对待他人”[3]70。这种可以共享的标准是建立在尊重“你”“它”存在的基础上的——“我”将自己潜在地视作既是行为的主体又是接受者。在上述案例中,“正确行动”是否就应该建立在最大可能尊重所有人权利的基础上——尊重郊区少数居民安居与健康的权利、尊重城内贫民的健康生活的权利、尊重富人们娱乐休闲的权利、尊重政府休闲经营获利的权利?可是,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而且还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权利问题。“我”该如何做出权衡?   
    视“你”“它”的存在并尽可能尊重所有人的正当权利的“正确行动”在现实的工程实践中更多地只是理想情形,无论“我”做出何种选择,都必然会侵犯某些人的正当权益。对“我”来说,除了工程职业伦理章程以规范的制约形式明确载明的诸多职业责任以外,作为一个生活于此、有着正常人生活情感和欲望的工程师,“我”还须具有与职业角色相关的胜任、忠诚、谦虚、勇敢等美德,以及作为普通人的仁爱、公德心、善良、同情、正义等品德特征。这些集聚的人格和美德形成了“我”的道德卓越——不仅注重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更应在维持个人完整性的前提下遵循良知的指引,反思规范对“我”提出的责任要求,在可供选择的建议中反复比较和权衡;若给出的可选择建议都不能满足工程实践的卓越标准时,“我”应积极寻求其他方法来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比如,“我”会同意富人们提议的第二个方案,但是富人们必须对居住于此的8000人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政府也要在城内或城郊其他地方给予他们不差于此前生活标准和居住条件的妥善安置;同时,在填埋场附近建造污染监测站,招标生物清洁公司及时处理已发生的或潜藏的污染风险,维持该地方的生态平衡。这种追求卓越的行动,才是既满足于规范的职业责任要求又不囿于规范限制的“正确行动”,它以“我”的生活实践、对规范的认识和思考为背景,以美德涵蕴自身为途径,以追求卓越为目标,“从而实现内在善尤其是公共善或共同体的善,而不允许外在善(如金钱和权力)干扰他们的公共义务”[2]75。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