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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廉租房吗?(2)


    一名开封下层市民的日收入有200文
    对于汴京的中低收入市民来说,每个月四五百文钱的房租又是否承受得起呢?这得参照他们的收入水平与当时的生活消费成本。
    一名生活在汴京的小市民,每天能赚到多少钱呢?据苏辙《论雇河夫不便札子》,“民间出雇夫钱,不论远近,一例只出二百三十文省”,即元祐年间,京师雇佣夫役的劳动力价格为每人每日230文;又据朱彧《萍洲可谈》,官员上任,雇人搬家,“日给雇钱人二百(文),往往远指程驿,务多得雇钱”,搬运工的日工价是200文以上;崇宁年间,校书省雇请人抄书,“每月各人支钱三贯五百文,每日写字二千五百”,每日工价约116文;
    程民生先生的研究也表明:不管是当佣工,还是在城市做点小生意,一名宋代城市中下层人的日收入约100~300文钱。我们按日均200文计算,月收入即有6贯钱。四五百文钱的房租额,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到10%,相当于今天一名月收入3000元的市民每月交300元房租。应当说,这个居住成本是可以承受的。
    
    宋本《清明上河图》上的佣工
    在宋代汴京,一户寻常市民的生活成本一般又是多少文钱呢?北宋政府对城市贫民的救济标准是每人“日给钱二十”。每日二十文钱,应该就是一名城市底层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了。换言之,当时维持一个五口之家的基本生活开销,每月至少要3贯钱。生活在汴京的中下层市民家庭,如果家中有一名劳动力每日能赚取200文钱,或者家中有两名劳动力,每人每日赚100文钱,那么在刨掉衣食方面的必要开支之后,每月四五百文的房租,还是支付得起的。如果家庭日收入不足100文,则温饱堪忧,属于需要政府救济的“不能自存者”。
    通过考察汴京公私房屋的租金水平、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准与生活成本,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店宅务辖下的公屋,是具有廉租房性质的,至少那部分月租金在500文以下的公屋属于廉租房无疑。
    
    宋画《茗园赌市图》中的小商贩
    租住政府公屋可享受到的优恤
    店宅务公屋除了租金相对低廉之外,住户还可以享受到其他方面的优恤:
    其一,店宅务不得随意增加房租。景德年间,“有司言,京师民僦官舍,居人获利多而输官少,乞增所输,许夺赁。若人重迁,必自增其数”。店宅务向朝廷报告说,京城市民租赁公屋,由于所纳租金低廉,导致店宅务收入过少。请求政府批准提高赁价,如果住户不同意增租,店宅务有权中止跟他们的租赁合约。这样,住户如果嫌搬家太麻烦,必会同意增加租金。
    但宋真宗拒绝了店宅务的这一请求:“岂不太刻耶?先帝屡常止绝,其申戒之。”大中祥符三年,朝廷干脆立下一条法令:“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额为定,不得辄增数剗夺。违者,罪在官吏。”到了宋仁宗天圣年间,由于“店宅务积年亏少课利”,以致“失陷舍屋”,无力修葺,宋政府决定对“侵占官地、修盖屋舍、收掠房钱”的形势户增收房租,而对廉租房住户,则“虑其中有贫民供纳不易,宜特与免添长房钱”。
    
    宋本《清明上河图》上的“久住王员外家”,是一家私人租赁住房
    其二,开封市民租住店宅务公屋,房租从签约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作为给住户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户赁屋,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我觉得这是很人性化的规定。你说呢?
    其三,政府经常会宣布减免房租,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九月,因阴雨连绵,宋真宗诏:“京城民僦官舍者,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年)正月,又“以雪寒,店宅务赁屋者,免僦钱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二月,又诏:“贫民住官舍者,遇冬至、寒食,免僦值三日”。这里的“官舍”,即店宅务经营的廉租房。
    这些优恤举措表明,宋政府设立店宅务经营公租房,尽管也有图利的考虑(店宅务就如一个国营的房地产公司。每年10多万贯的租金收入,对财政不无小补),但向城市中下层市民提供基本住房,使“居者有其屋”,也应该是宋政府实行公租房制度的初衷,否则,店宅务便不可能将租金维持在低水平线上,政府也不可能禁止店宅务动辄增加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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