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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斗火患:探秘宋代的消防制度


    文/马泓波
    宋代的消防制度建设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在农业文明背景下的消防特点,有些措施对今天的消防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清明上河图》细致表现宋代生活场景,有人认为它也记录了当时消防车及消防队(资料图 图源网络)
    宋代消防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重视对火灾的防范,设立防火、救火组织,火起时组织扑救,火灾后追究肇事者、负责官吏、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加强对火灾的防范。
    火灾发生并不能杜绝,即使在当今社会亦然。但是,在火灾发生前加强防范,尽量避免火灾的发生,配备好救火的人力和装备,一旦有火灾发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扑救,将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则是可能的。
    宋代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规范日常用火,从火源着手加强预防。宋代百姓日常做饭、照明都离不开火,稍不留意,皆易引发火灾。因此,宋代各级官府都要求辖区居民经常打扫厨房,除去埃墨,清除灶前剩余的柴火,防止火从厨房起。此外还规定,照明的火烛也当及时熄灭,“将夜分,即灭烛”,以防夜深人困引起火灾。
    二是提示在火灾易发地要加强预防。“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防火”,蚕房因常“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厕所常倒“死灰于其间”、“余烬未灭,能致火烛”(《袁氏世范》卷下),所以在这些地方都需防火。
    三是宋朝廷倡导以砖瓦建房,以增强防火能力。宋代房子多用茅草覆顶。茅草易燃,往往一家有火,殃及邻里。为此,宋朝廷倡导以瓦易草,对军营、官舍、民居分别进行改造。只因以瓦易草需要较大财力,一般老百姓难以负担,只有殷实人家才能负担得起,所以这一举措推行起来有较大难度,但从中可以看出宋人为防火所作的努力。此外,南宋时还采取重点保护政策,在临安府重要建筑物的四周空出一定的距离,以瓦为建筑材料,用来阻止火灾发生时火势的蔓延,当时人称为“瓦巷”或“火巷”。不依令开通瓦巷者,会被治罪,“命官降一官,民户徒一年。”(《宋会要辑稿·刑法》)由上可见,宋代官府注意从源头入手,加强百姓的防火意识,避免火灾的发生。
    其次,建立防火、救火组织,准备救火器具。
    宋代在京师开封和杭州都设有防火、救火机构。北宋称为军巡铺,南宋称为防火司。北宋开封的坊巷中,每隔三百多步就设有一所军巡铺,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并在地势稍高之处建望火楼,令专人眺望,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尽早报警。望火楼下有官舍数间,驻兵五百余人以备救火。南宋于临安府重要地方专门设置防火、救火机构“防火司”,立望火楼、“多差人兵”、“广置器用”、“明立赏罚”(《宋会要辑稿·刑法》)。在军巡铺或防火司,均配备救火工具,并配备专人负责更新和维修。有火情时,发出救火器具;扑救结束后,将器具收回。工具有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除京师外,地方也有类似的防火组织。州县的治舍及牢狱皆于天井四周各置一个大容器来贮水;百姓家门口处也置贮水之器,如广南刘鋹令民家置贮水桶,号“防火大桶”(《宋史》卷六十六《五行四》)。除贮水之外,还有其他救火器具,这些器具必须放在固定、明显的位置上,以便有紧急情况时能“仓卒可集”,不至于火起时“临期张皇,束手无策。”(《州县提纲》卷二《修举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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