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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湖骨牌——最早的信物?

出土骨柄

    贾湖遗址M282出土了一对骨器,发掘者命名为“骨柄”,把它们放在工具类。编号为M282:59和M282:60的骨器,报告是这样描述的:“平面呈梯形,宽端呈圆弧形,靠窄端一半两侧边锯对称缺口四对,两件部位对应,似属同一器的柄部,缺口为扣合绑缚固定所刻。”(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上册),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30页)这说明发掘者已经注意到两件器物可能是从同一骨器分裂而来,不过把两边的缺口解释为“为扣合绑缚固定所刻”。骨片“正面微弧,背面平”,M282:59,长9。68厘米,上端宽1。54厘米,下端宽3。11厘米,厚0。68厘米;M282:60,长9。5厘米,上端宽1。66厘米,下端宽2。9厘米,厚0。68厘米(见图),虽然长宽略有参差,不像是从一个骨管的中间对剖而成,但比较两边的缺口,仍然可以判断,两个骨片是摞在一起契刻而成的,两片骨牌的缺口至少有一部分完全吻合(比如接近宽端的一对)。这样密集而狭小的契刻,很难解释为绑缚的缺口,而很可能是史前人类借贷的信物。
    民族学上有不少借贷的例子,比如海南昌江黎族地区,不久以前,还存在这样的风俗。日本人1939年曾对此有过比较详细的调查:“以这样的方式制造出来的对牌,顾名思义要在中间纵向劈开,借方和贷方各持一半。如果借方欠债不还,贷方可以向其出示对牌,催促其偿还债务。如果借方偿还了部分债务,双方都要将对牌的相应部分切掉。债务全部还清之后,双方均废弃对牌。黎族人之间的借贷,大多没有固定的偿还期限,也没有利息。对牌的制作,一般在长老的监督下进行。此时,按照习惯大家要一起喝酒。在调查地,对牌仅用于黎族人之间。但在其他地区,黎族和汉族之间也使用对牌”(冈田谦等著、金山等译:《黎族三峒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11~213页)。这样的对牌,一般用竹管制成,直径在8毫米左右,长度因刻纹的大小、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8厘米以内。竹管的表面用小刀刻上刻纹,纹与纹之间的间隔在3~5毫米,数量和所借银币或牛的数量相同。
    云贵地区的彝族也有这样的风俗。他们定期以丑戌日集市,市集以牛街狗街为名并出现了交易借贷,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刻木为信之俗。《滇系》载,黑罗罗“交易称贷无书契,刻木而折之,各藏其半。”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巴莫阿依嫫等:《彝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2~63页)。
    解放前,云南红河哈尼族农民给地主交租,按租金多少在木片或竹片上刻缺口,然后一剖为二,地主和农民各执其一。每一缺口代表多少钱数是不一致的。一般是一缺代表一秤(每秤25公斤谷子),有时一缺还代表更大数字。(汪宁生:《从原始记事到文字发明》,见氏著《民族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20页。)
    贾湖出土骨牌的墓葬,是一个双人合葬墓,墓主人分别是一个35岁和45岁的成年男性。两块骨牌似乎是放在一起出土的,位于墓主甲左侧与膝盖平齐的位置。该墓葬随葬品多达60件,骨器众多,除了骨牌,还出土骨渔镖、骨镞、骨针、骨板、骨料;也出土牙削、牙锥、牙刀、龟甲、石子、石斧、石凿、砺石和陶罐、陶壶等等,是相当富有的。墓主甲身手异处;墓主乙只见半个下颌骨,且出土在甲的胸部,似乎皆不是正常埋葬的墓葬。在这样的墓葬里,随葬着一对可能是借贷信物的骨牌,背后的原因我们很难猜测。但也许正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借贷人的死亡,导致没有了结的借贷关系也随之消失。最后还把借贷的信物,也放在债权人或者借贷人的墓葬里,把借贷关系也一起埋葬了。
    已有学者发现,比贾湖稍晚的江苏金坛三星村等遗址已经出土过类似的更加精致、繁缛的骨牌,说明借贷是史前时期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王鹏:《论三星村遗址出土的板状刻纹骨器》,《文物》2012年9期);贾湖骨牌的发现,意味着至少在距今八九千年前的贾湖文化时期,借贷就可能已经开始了,不过可能没有海南岛黎族的借贷对牌那样复杂,但推测性质应该是大同小异的。贾湖的骨牌不见得是两面对剖的骨牌,而很可能是把两个大致相当的骨牌,摞在一起契刻完成的;原始雕刻工具的笨拙,造就了刻口的某些错位,这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可能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这两个骨牌,都只是掌握在借方或者贷方手里的信物,与之完全对应的另外两个骨牌,并不在这个墓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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