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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王杖制度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汉代青铜鸠首杖
    作者:陕西省委党校教授 卢 鹰
    在中国古代社会,老年人口的增加往往被视为政局稳定、社会发展、天下富足和百姓生活安宁的标志。所以历代有见识的统治者均致力于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形成了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和美德。清代康熙年间举办的盛况空前的“千叟宴”,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汉代统治者号称“以孝治天下”,特别注重尊老、敬老,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的王杖制度就是一种别具特色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令与王杖制度的形成
    早在刘邦与项羽争夺天下的楚汉战争初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汉王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就颁布了一条提高老年人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的诏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这道诏令被视为汉代最早的养老令。汉文帝时期重申了养老令的重要性,强调“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规定了凡年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给粟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年九十岁以上的再每月加赐布帛二匹,棉絮三斤,以保证老年人衣食无忧,颐养天年,并谴责了一些县的官吏故意发给老人陈粟旧米、破坏朝廷法度的腐败现象。汉武帝时期颁布实施了养老令的配套制度《受鬻法》,强调了乡里以年龄、朝廷以爵位排定尊卑、贵贱的礼制习俗和社会制度,以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以后历任皇帝的大力倡导和不断补充,汉代的养老、敬老制度不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历经四百余年而不衰,而且一直坚持发给老年人“寿星证”,以彰显其崇高地位和国家的优待政策,这就是独具特色的王杖养老、敬老制度。
    以拐杖作为老人的身份象征和优待凭证最早出现于西周,《礼记》中说:“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从出土汉简中得知,在汉高祖开国初期就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授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拐杖的制度,当时称为“王杖”,意思是指由王朝赐予的拐杖。1959年和1989年在甘肃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王杖诏令册》,详细记录了授予王杖的年龄与持杖者应享受的法律待遇。
    《续汉书·礼仪志》也记载了汉代授予王杖的时间与年龄:“仲秋八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王)杖。”两汉时代,地方官府一般在八月就开始统计所在郡县人口,为年终一年一度的上计做准备工作,称为“八月算民”,其中统计老年人口以便朝廷确定授杖人数是一项重要内容。
    汉代王杖制度的授予对象仅仅是授予退休官吏、地方三老,还是皇恩雨露泽及普通百姓?学术界看法不尽一致。上世纪九十年代江苏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真实记录了东海郡授予王杖的统计数字:“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结合其他地区出土的简文,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汉代的长寿老人之多超出了现代人的想象;二是受杖的老人并不限于退休官吏、地方三老,而且包括庶民百姓,今世出土的许多汉画像砖、石中王杖持有者也多是普通百姓形象;三是并非所有七十岁的老人都具备被授予王杖的资格,个人品行修养与乡里威望也是重要的条件,以达到树立人生楷模和道德教化天下的授杖目的。
    关于汉代王杖的形制,史籍文献多有文字记载,考古也多有实物出土。《续汉书·礼仪志》记载王杖长“九尺”(约合今2米),“端以鸠鸟为饰”,因此当时民间又称为“鸠杖”。为何杖首以鸠鸟形状为装饰,《续汉书》的作者范晔作出了这样的解释:“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可见取的是鸠鸟饮食不噎的生活特点,寓含养生之道与祝福之意。汉代的王杖多为木质材料制成,目前考古发现汉代木质王杖计12件,一般长度都在2米左右,杖首的鸠鸟多为蹲伏状,张口含食,其形制与寓意与文献记载正相吻合。
    王杖持有者享有三种待遇
    人生七十古来稀,汉代王杖作为颁发给七十岁以上老人的“寿星证”,不仅是名义上的尊崇,而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王杖持有者享受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等待遇。
    
    武威汉简王杖诏令册
    《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详细记录了当时王杖持有人不同寻常的各种待遇,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治待遇。《王杖诏令册》规定:“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也就是说,普通百姓远远望见老人手持雕有鸠首的王杖缓缓而来,就犹如看到朝廷使者手持天子节信一般,必须毕恭毕敬,不敢有所怠慢。而且规定王杖持有者享有比六百石官员的政治待遇,其地位相当于小县的县令,享有可以行走于皇帝专用的驰道旁道和出入官府的特权。正因为如此,有些老寿星特意在生前将《王杖诏令册》内容书写于竹简木牍之上,缀于杖首之下,满面春风地招摇过市;死后将缀有《王杖诏令册》的王杖陪葬于身边,期望作为特权的凭证仍然自由游走于阴曹地府。
    (二)经济生活待遇。《王杖诏令册》规定:王杖持有者种田不交租赋,经商不交税赋,特别是一些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可以在市场卖“酒醪”,即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对于那些出于爱心和同情心愿意赡养孤寡老人的家庭,各级官府必须大力予以扶持和资助。
    (三)法律待遇。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规定,凡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首谋杀人和伤害人外,其他罪行都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八十岁以上犯罪的老人因在世之日无多,一律免于追究。这些都同史籍文献中记载的汉代恤刑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对于歧视和虐待老人、侵犯持杖者合法权益的,一律视为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比如有敢辱骂、殴打手持王杖老人的,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政府官吏,均以大逆不道罪处以“弃市”的极刑,也就是先斩首然后暴尸街头示众,以儆效尤。
    严惩侵犯王杖持有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王杖十简》、《王杖诏令册》和其他出土简文中,也记载了因侮辱和殴打老人、侵犯王杖持有者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严惩的典型案例,其中《王杖十简》记载一例,《王杖诏令册》记载六例,其他简文记载一例。长安市东乡啬夫田宣、南郡亭长司马护两人均因擅自征召和捆绑、拘留王杖主人,被判处弃市;汝南郡男子王安世、陇西郡男子张汤两人凶恶奸诈,殴打王杖主人,并折断其杖,被判处弃市;汝南郡云阳县白水亭长张熬,殴打、拉扯王杖主人,并强迫其修整道路,遭人告发,被判处弃市;汝南郡一男子因侮辱王杖主人,同样被判处弃市;汝南郡西陵县颊部游徼吴赏指使随从殴打王杖主人,皇帝最后判决将吴赏及其随从弃市。
    《王杖诏令册》还记载了汉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发生在都城长安下辖的长安县敬上里的一起典型案件:一位名叫广的王杖主人因受到乡吏的质问、侮辱和殴打,愤而直接上书皇帝,说自己接受王杖,蒙受诏书,深知皇帝慈惠万民、怜悯老幼的仁德,一直安分守己,从未犯过耐为司寇以上的罪。现在因为没有完成乡吏交代办理的事情,受到乡吏的质问、侮辱和殴打。天下郡国之人均为乡吏这一犯罪行为而感到震惊。我愿归还朝廷所授的王杖,没身为官府奴隶。这道上书既称颂皇帝尊老、敬老的恩惠,又谴责乡吏侵犯王杖主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最后甚至威胁皇帝如果不秉公处理此事,他就要归还王杖以表示朝廷的法度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汉成帝的最后裁决是立即将乡吏弃市,广仍可持有王杖。
    这些案例表明汉代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无论是百姓还是官吏,都处以最残酷的死刑——弃市,并作为“警示”案例昭告天下。一直到西汉后期的汉成帝统治年间,这种严厉惩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都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
    结语
    汉代的养老法令与王杖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当时的统治者认为,全社会老人数量的增加及其生活的优越,不仅表示经济发展、人民富足、社会管理完善,更彰显着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因此,将老人视为社会的重要财富,颁布各种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尊敬和优待老人,严厉打击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让老人老有所养,安享天伦之乐,以积极塑造国家“以孝治天下”的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这些制度和措施,对于我们今天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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