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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惩贪力度大 包拯诫子孙贪官不得葬入祖坟


    文/刘勇
    党中央反腐败的态势日趋高压,老虎苍蝇惶惶不可终日。贪官为害一方,古代皇帝,对贪官一样深恶痛绝,并且以严刑峻法惩处之。
    
    古代惩贪力度大(资料图 图源网络)
    汉朝的时候,官员因贪赃枉法被御史参劾,有的在死在狱中,有的流放的道路上自杀。
    

唐朝的时候,贪污的官员多数在朝堂上就被处决,受特殊宽恕的人,长年流放岭南。唐睿宗李旦太极元年四月下诏书规定,主管官员枉法,贪赃一匹布者,并先受一百下杖刑。许多贪官被当场打死杖下。李旦改元大赦天下,死罪以下,已发觉的未发觉的,已结案的未结案的,罪无轻重,尽皆赦免。犯贪污罪的官员,不在此列。但依然有贬官、流放的犯官,卢怀慎是当时的宰相,上书皇帝,认为宽恕贪污官员,是枉曲法律,助长奸党之威,不是端正根本,杜绝贪腐根源之法。
    宋朝初期,郡县官吏承习的五代的陋习,贪污成风,残害百姓,皇帝特别严惩贪官。宋太祖赵匡胤开宝三年,董元吉镇守英州,收受赃物七十余万。其时,岭南诸地刚刚平定,赵匡胤想要抑制打击搜括民财之官吏,特别下诏书格杀了董元吉。经过严厉的整治和朝廷的大力提倡,到了宋仁宗一朝,士大夫以廉洁自勉,形成良好的风气。
    可惜,这种风气到了明代又一扫而空。万历年间,名臣于慎行沉痛地说:“本朝姑息贪官,甚于宋朝。败军之将,可以不死;贪污巨万,仅是罢官。其他的小小罪名,却细密不已,处罚很重。法律轻重不分,士风由是不振。”究其原因,明永乐年间,赃官被贬去守边疆;宣德年间,出钱可以赎罪,自此而后,法令越来越宽,再也不讲究严惩之法了。
    唐朝柳氏家法记载:“做官者不上报祥瑞、不结交僧人道士、不得宽宥贪官。”这是古代士大夫做官的原则方法。包拯告诫子孙说:“有犯贪污之罪者,不得回老家,死后不得葬入祖宗的坟地里。”这是古代士大夫教育子孙的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反贪惩腐的同时,更注重对官员的道德要求,可能会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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