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的制度迷思与法治卓见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9:11:11 经济观察报 林建刚 参加讨论
制度迷思:反对私有制与提倡计划经济 近几年来,在对民国知识分子研究中,许多学者更多强调的是对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从这个角度出发,学者多强调过去知识分子的历史先见,通过对他们思想资源的发掘来温故知新,进而希望对当下我们这个时代有所借鉴。 然而,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其实也存在不少的理论盲点与思想迷思。梁漱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梁漱溟民国时期关于乡村建设的理论,对当下我们这个时代的乡村建设依然具有借鉴作用,同时,在乡村建设中,他的两种主张则是值得重新思考与反省。 其一,梁漱溟积极主张土地公有制。五四时期的梁漱溟,受到苏俄以及社会主义学说的影响,一直坚定的支持土地公有制。20岁时,梁漱溟在翻拣家中旧书时发现了日本人幸德秋水的《社会主义之神髓》一书,这本书影响了他对私有财产的看法,他曾写道: 此书当时已显陈旧,内容亦无深刻理论。不过其中有些反对财产私有的话却印入我心,我即不断地来思索这个问题。……终至引我到反对私有财产的路上,而且激烈的反对,好像忍耐不得。 后来,梁漱溟从事乡村建设运动,土地公有制也还是他的基本主张。在梁漱溟自述文录《我生有涯愿无尽》中,他曾说道: 人类日趋于下流与衰败,是何等可惊可惧的事!教育家挽救不了;卫生家挽救不了;宗教家、道德家、哲学家都挽救不了。什么政治家、法律家更不用说。拔本塞源,只有废除财产私有制度,以生产手段归公,生活问题基本上由社会共同解决,而免去人与人之间生存竞争…… 在梁漱溟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将最终导致人们欲望的膨胀,不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因此,为了追求梦想中的人人平等,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由于梁漱溟青睐土地公有制,因此在经济制度的选择上,梁漱溟主张实施计划经济,他认为国家的经济制度“必赖国家权力居上之意识的选择、计划、调度、主持而进行焉”。 抗战末期,张澜、梁漱溟、罗隆基等人组建民盟。民盟的纲领中依然坚持土地公有制。然而,加入民盟的农学家董时进坚决不同意这一主张。在董时进看来,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将农民的土地公有是不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而没有了私有制,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导致的是农民的普遍贫困。 而且,在董时进看来,土地公有制的背后其实是国家所有制,而当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控制时,每个具体的个人都必须听命于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化为乌有,失去土地的公民最终将成为国家的奴隶。 为此,董时进退出民盟,自己组织中国农民党,坚持土地私有制的主张。1950年,为捍卫自己的主张,董时进还曾上书毛泽东,结果遭到当时多数知识分子的批判。 1953年的政协会议上,梁漱溟说出了那个时代农民的遭遇。在梁漱溟看来,当时农民之所以生活艰苦没有饭吃,是因为中共的工作重心不在乡村而在城市,因此他希望通过“农村包围城市”赢得大陆的党要将重心转移,要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 梁漱溟对于当时农民问题的看法并没有说到本质上。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能保证。梁漱溟立志乡村建设,关注农民的生存境遇,却主张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由此实行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的实施恰恰导致了农民的普遍贫困。立志使农民富裕但思想逻辑的结果却是农民的普遍贫穷,这是梁漱溟乡村建设思想上的南辕北辙之处。 其次,在关于民主宪政的问题上,梁漱溟也有其偏颇之处。 在《谈宪政问题》中,梁漱溟曾明确写道“乡村运动就是我的宪政运动”。他希望通过乡村自治的方式来推行宪政。在梁漱溟看来,中国要实施民主宪政,当以农村为起点,通过乡村民主实验的推广,自下而上地实现民主。一言以蔽之,宪政之路也应该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梁漱溟的这种主张,遭到了胡适、张佛泉等人的反对。胡适、张佛泉认为民主宪政的实施应该从较发达的城市入手,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农村发展。他们看来,民主宪政的实施固然不能以人民素质低下为借口,但民众素质的高低却可以影响民主的质量。一般而言,民众的素质越高,民主的质量才越可靠。毫无疑问,在城市中,不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公民素质,都远远优于乡村。因此民主宪政应先从城市入手,应从聚集知识分子的大学校园入手。 对此,民国知识分子张佛泉在《我们要怎样开始宪政》一文中曾明确写道: 从地方自治,县自治,其尤甚者乡村自治,起始的宪政,也是错误的发端。……我们以为宪政应从城市中受过新式教育训练的人起始。……有的抛弃了占在领导地位的知识分子,到乡下去从发动老百姓做起,美其名曰自下而上,因之亦以为是最彻底的改革,可谓不通已极。 现在重新审视梁漱溟与张佛泉的论争,我们不能不承认,在这个问题上,胡适和张佛泉的眼界更高,也更符合常识。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们这个时代,与其将精力放在乡村民主、基层民主,不如将眼光投放到城市民主与校园民主这一层面。 法治卓见:依法治国的坚定捍卫者 如果说梁漱溟在土地与宪政这两个层面的思考有所缺失的话,那么梁漱溟在法治层面的论述则让人佩服之至,这主要体现在他对五四与“文革”的反思上。 在五四学生运动中,舆论对学生一边倒的叫好声淹没了学生的罪行。不论是火烧私人住宅还是砸毁路边的私人汽车,都是侵犯别人私有产权的犯罪行为,此外学生使用暴力打人也毫无疑问是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学生占据了爱国这一道德制高点,似乎在爱国名义下所犯的罪行就不是罪行,反而成为历史功绩了。 对此,在1919年5月18日的《国民公报》上,梁漱溟发表了《论学生事件》一文。文中,梁漱溟写道: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养成的。 这里梁漱溟看到了历史的死循环。在面对专制时,最痛快最省力的解决方式无异于用专制来对抗专制,可是,当我们赢了的时候,我们本身就会成为新的专制,反抗手段的专制必然带来统治行为本身的专制。 可惜,最终那些违法犯罪的学生并没有接受审判,反而成为了时代英雄,这是一次典型的破坏法治的行为。 如果说五四与“文革”有什么相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对于法治的践踏与对私有产权的不尊重。当国家主席刘少奇拿出宪法捍卫自己的个人权利都失败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那确实是一个和尚打伞的时代了。而在这样的时代里,梁漱溟依然坚决捍卫法治。 面对1970年代的宪法草案,梁漱溟的看法是:“制定宪法,目的是为了限制个人权力的滥用无度,一部宪法,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公民,人人必须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如果把哪个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则违背了制定宪法的宗旨,宪法执行起来就不可能完善,不可能彻底。”“文革”刚结束,当许多人对“文革”灾难还没有清醒认识的时候,梁漱溟又说出了在当时看来石破天惊的话,在1978年的政协会议上,梁漱溟曾说:“我想认真而严肃地指出的是,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尽头。……往后即使有人习惯搞人治,困难将会大得多……应该尊重宪法,多靠宪法少靠人,从人治渐入法治。” 可以说,从五四时期的翩翩少年,到“文革”结束时的谔谔之士,梁漱溟都是法治的坚守者与捍卫者。从1919年到1979年,一甲子的时光就这么过去了,但梁漱溟对于法治的信念则是一以贯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梁漱溟无愧于捍卫常识的思想家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博学奇儒 王充
- 下一篇:熊十力:远去的国学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