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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泰斗:程颢·程颐


    
    

    本文摘自《中国历代大儒》作者:舒大刚/主编 出版:吉林教育出版社
    程颢和程颐是亲兄弟,世称二程,他们在中国儒学思想发展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儒学第二次复兴的主要骨干人物。由于二程的思想十分接近,生活经历大体相同,一般学术史和评价对他们的学术思想亦很少作分别介绍,笔者谨从旧例,将他们同列一传。
    一、官僚世家两兄弟经历不凡有名声
    二程的家世历代居官,他们的高祖程羽,是宋太祖赵匡胤手下一员将领。在宋太宗为晋王时,又是赵光义的幕僚之一,以后又做过宋真宗的老师,官至兵部侍郎,死后赠封少卿。曾祖父程希振,曾任尚书虞部员外郎。其祖父程囗赠开封府仪同三司吏部尚书。二程的父亲程(王向)又以世家的萌庇,照例做了一个“郊社斋郎”,得到了晋升机会,由此起家,连续做了几十年的中央和地方官,官至太中大夫,到了暮年,才因老病致仕(退休)。
    程颢,宇伯淳,生于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死于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后人号为明道先生。
    程颢自幼聪颖,幼年时期就开始习诵儒家经典,10岁就能写诗作赋。他不但天资聪颖,并能刻苦学习,20余岁即中进士。随后做了几任地方官,在任上,是一位干练的官员。其弟程颐在《明道先生行状》中叙述了其兄作地方官时期的一些重要事迹。
    中进士后,调京兆府酃县(今陕西户县)主簿,刚上任时,县令即因其年轻,不了解他的才能,就在这时,县衙受理了一宗比较复杂的案件:有个县民借居其兄长的屋宅,很多年之后,在此住宅中挖出很多埋藏于地下的钱币,这个县民的兄长之子认为是他父亲所藏,两家到县衙争讼。县令觉得难以判案,对程颢说:“此事没有证据说明钱币为谁人所藏,应该如何断案?”程颢说:“此事容易辨明”。他对原告说:“你父亲是在什么时候把钱币埋在宅内的?”原告说:“四十年了”。又问:“被告借住这所房子多少年了?”原告说:“二十年了”。程颢即派人取出十千钱币,进行了仔细考察,然后对原告说:“如今官府铸钱,不到五六年就流行于全国,这些钱币都是未藏前数十年所铸造的,怎么解释?”原告不能答对。案子判清了,县令对程颢十分惊奇。
    后来,程灏为江宁府上元县(今南京)主簿,此处回税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江宁府靠近的好田土,都为有权势的人用高价购买了,可是,这些好田上的赋都很轻,一般小民百姓所有的远郊田,其购价虽低,赋税却很重,程颢帮助县令筹画良策,平均了赋税。由于这一措施对富人有所损害,引起他们的不满,因而企图阻止其实行,程颢没有让步,后来无人敢公开反对了。此后,宋朝中央政府也曾在全国各地推行均税法,但未收到成效。这件事说明程颖办事果断,能做到令出必行。不久县令去职,由程颢代其职务,当时的上元县,民情十分复杂,诉讼每月不下二百起,以往的官员终日忙于文案,没有认真去做实事,程颢“处官有方”,不到一个月,诉讼案件大大减少。又上元县的稻田连年遭受涝灾,长期未得到治理,程颢发动民工,于当年就修好了破塘,使粮食获得丰收。为地方办了一件大好事。
    程颢在地方官任上,积极推行了儒家的政治路线。在泽州晋城(今山西晋城县)为令时,“泽人淳厚,尤眼先生教命。民以事至邑者,必告之以孝悌忠信,入所以事父兄,出所以事长上。”向县民宣示儒家礼教。他按照儒家政治理想管理政事,“度乡村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言。凡孤茕残废者,责之亲戚乡党,使无失所。行旅出于途者皆有所养。诸乡有校,暇时亲至,召父老而与之语;儿童所读书,亲为正句读;教者不善,则为易置。俗始甚野,不知为学。先生择子弟之秀者,聚而教之,去邑才十余年,服者盖数百人矣。”(《河南程氏文集》卷11《明道先生行状盯如此等等,说明程颢在年轻时期,就是一个忠实地实践儒家学说的人。此外,在晋城任职期间,他还实行了一些减轻人民负担的措施,如当时国家有科买制度,每年都给人民造成严重的负担,每当任务一来,“虽至贱物至官取之,则其价翔踊,多者至数十倍”(同上)。这时,百姓必须用昂价买进,再以低价卖给政府,人民苦不堪忍。程颢为缓和这种情况,“常度所需”,使家预先储备当年上面所需之物,到征收时合理定价卖出。这样富家可取倍息,乡民的负担也比过去减轻一半以上。又如,该县所收人民粮赋,照例要送至边疆,由于道路遥远,运输不便,若在近外买进,则价格昂贵。程颢选择了一些信得过的富民,令其预先购粟于边郡,这样就大大节省了用费,宽纤了民力,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另外,程灏还在晋城实行了其他一些好的措施,如在县库储钱以补民力,按照家产的多寡合理调整差役制度等。上述一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得到好处,所以《行状》说他“在邑三年,百姓爱之如父母”,离任那天,人们对他依依不舍,群情激动,以致“哭声振野”。此处虽有溢美之词,但也多少反映了一些真实情况,至少说明程灏是按照儒家的“仁政”原则实行了一些“惠民”之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痛苦。
    由于程灏在地方上有一些政绩,神宗即位之初,由御史中丞吕公著推荐,调回朝廷做了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大概吕公著的本意是想让他当个正式的监察御史,没有如愿,仅仅做了个实习御史,并加上一个“权”(代理)字。当时,宋神宗鉴于内外交困,很想有一番作为,有时也召见程灏,想听听他的高见,可是,程灏毕竟是个道学先生,“每进见,必为神宗陈君道以至诚仁爱为本,未尝及功利。神宗始疑其迂,而礼貌不衰。尝极陈治道,神过曰:“此尧舜之事,朕何敢当?’先生揪然曰:‘陛下此言,非天下之福也。’”(同上)神宗本来对他寄于厚望,听了他的进言之后,以为不切实用,不感兴趣。这样,程灏又请求退出朝廷,外补做官,遂为京西路提典刑狱,做了一个和知县职位相等的司法官。
    程灏在政治上同司马光、富粥等大官僚结合在一起,共同反对王安石的新法,所以在实行变法的神宗时期,没有得到信任与重用。公元1072年,二程之父程(王向),从四川汉州回京师,旋即致仕(退休),此时的程灏也“厌于职事”,便以其父年老多病、需要照顾为由,要求退居闲职。他回洛阳后,便与其弟程颐一起日以读书劝学为事,神宗去世后,哲宗年幼,由高太皇太后听政。这时,反对新法的旧党人物,又被起用,掌握了政权,程灏也同时被召入京,授为中正寺丞,但还未及上路,便病死在家,终年54岁。
    程颐,字正叔,生于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死于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后人称他为伊川先生。朱熹在《伊川先生年谱》中,谈他“幼有高识,非礼不动,年十四五,与明道受学于春陵周茂叔先生。”他也是一位早熟的道学先生,在18岁时,就以布衣身分上书仁宗皇宗,劝其“以王道为心,生灵为念,黜世俗之论,期非常之功”,怀有雄心大志。在此次上书中,他还请求皇帝石对,陈其所学。上书未达于仁宗。也是在18岁时,他在太学读书,撰成一篇名为《颜子所好何学论》,得到当时掌管太学的大儒胡瑗之赏识,立即传他相见,又“处以学职”,年轻的程颐从此一举出名,与他同在太学读书的吕希哲等人竟来拜他为师,“而四方之士,从游者日众”。此后,他的名声和影响就更大了。程颐虽然没有考中进士,但按旧例,程家世代为官,其父程(王向)享有荫庇子弟当官的特权,而程颐却把每次“任恩子”的机会让给了本家族的其他人,自己没出去做官,长期以“处士”的身分潜心于孔孟之道,并且又大量接受学生,从事讲学活动。
    公元1059年,程颐受诏,赐进士出身。据今尚保存在河南嵩县程村的碑刻记载:神宗元丰五年(1。82年),太尉文彦博鉴于程颐“著书立言,名重天下,从游之徒,归门甚众”,就在洛阳呜皋镇的一个小村庄拨了一块土地,专门为他建修了一座“伊皋书院”(即伊)11书院),让他在此讲学近20年。
    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哲宗即位,王安石变法失败。由司马光、吕公著等人推荐,程颐被授为汝州(今河南临汝县)团练推官,西京(洛阳)国子监教授等职。在司马光等人的推荐书中说:“臣等窃见河南处士程颐,力学好古,安贫守节,言必忠信,动遵礼义,年逾五十,不求仕进,其儒者之高蹈,圣世之逸民。伏望特加召命,擢以不次,足以矜式士类,裨益风化。”(《二程集·伊川先生年谱》)说他是一位高标准的儒者,应让他出来做官,如此可以鼓励知识分子,使之以程颐为典范,便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士风。程颐没有接受任命。次年应诏入京,受命为崇政殿说书,其职务是教皇帝读书。当时的哲宗年幼,司马光等人推荐程颐教他读书,共目的是让哲宗不再奉行神宗的改革政策。程颐就职之前,就给皇帝上奏,提出了君子应重视“涵养气质,薰陶德性”,注重道德修养,还要经常接近品行高尚,敢于当面规劝君主之过失的臣僚。此外,他还提出,要让给皇帝讲书的侍讲官坐着讲,以示“等儒重道之心”(《二程集·论经筵事札子》)。上述建议,表现了自孔、孟以来,儒家学者不遗余力宣扬“圣王之道”和以“帝王之师”自任的本色。就职以后,他经常以向皇帝讲书的机会,借题发挥,议论时政。由于他在君主面前,敢于“议论褒贬,无所顾避”,这就一方面使其名声越来越大,吸引了许多读书人纷纷向他拜师问学,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些朝臣对他的不满,有人指责程颐“经筵陈说,僭横志分。遍谒贵臣,历造台谏。腾口闲乱,以偿恩仇”。要求把他“放还田里,以示典刑“(《道命录》)。在这种形势逼迫之下,他只好上书,自动要求辞职回乡。程颐自1088年起,便基本上脱离了政治生活,在洛阳从事讲学活动。尽管如此,到了1096年,在新、旧两党的斗争中,因新党再度执政,他仍被定为反对新党的“奸党”成员,贬到四川涪州(今四川绵阳市)。交地方官管制起来。后来,这种打击又累及于他的儿子和学生。1102年,恢复新法的宋哲宗还下令追毁了他的全部著作(实际上,由于其著作对巩固封建统治有用,在其门人保护之下,仍被保留下来)。程颐在此境遇下,不久病死于家。死后,洛阳地区凡与他有关系的朋友和门生都不敢去送葬。“故祭文惟张绎、范域、孟厚、尹(火享)四人。”(《二程集》中华书局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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