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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允中《上清灵宝大法》神学思想初探(2)


    金允中的神学思维中,《灵宝经》之神圣权威是批判别派与建构自身“守正”之立场的逻辑起点。再进一步,灵宝系经典应是灵宝派道法仪式的纲目;符、咒、诀、章、表等实践要素应以经典作为依据。天台一派既已不尊重作为“法之本”的《灵宝经》,另造生成之说以鼓吹师承,在作为“经之用”的道法一端,自然愈加求新求异,以标榜门庭。金氏称一共举出“符章”“印篆”“法职”“行用”等道法行用的四大构成。天台派于“符章”和“法职”两项涉嫌滥用灵宝经的神圣权威与文字资源;“法职”一项为金氏神学思想的另一大精华,下文另有一节来详细论述,此节先只介绍“符章也欲其异”一项。
    金允中称,“天台法中四十二品,皆取四字为符名,条目颇多,如碧落空歌符、神风静默符隐之类,深失本旨。盖经中之上下相贯各有理……今迭字成符……出此名称,机缄剖露矣甚”。所谓”天台法中四十二品”指的应该是《天台四十九品》中的一章。全书虽已亡佚,但是“碧落空歌符”和“神风静默符”却可从王氏《上清灵宝大法》第十八卷《经句符书门》中找到。两符的名称明显出自于《度人经》首段:“道言:昔于始青天中,碧落空歌,大浮黎土。受元始度人,无量上品,元始天尊,当说是经。周回十过,以召十方,始当诣座。天真大神,上圣高尊,妙行真人,无鞅数众,乘空而来。飞云丹霄,绿舆琼轮,羽盖垂荫。流精玉光,五色郁勃,洞焕太空。七日七夜。诸天日月,星宿璇玑,玉衡停轮,神风静默,山海藏云……。”事实上,王氏《上清灵宝大法》中的第十八至二十三卷皆用来收录各种符章,总数过千。这些道符的名称全部取自《度人经》和《元始灵书》等灵宝派核心经典的经句。仅以第十八卷为例,除金允中提到的两符外,还有“大浮黎土符”“始当诣座符”“天无浮翳四炁朗清符”“魔精丧眼鬼妖灭爽符”……几乎整卷《度人经》中的词句都被化用为或四字或八字一组的符名,然后匹配上各种样式的符形,共计一百三十枚。从《元始灵书》化用而来的符名则见于其他五卷,此处不能全部列举。王氏《上清灵宝大法》中的近千符名全部可从灵宝系经典中找到原样依据诚然不假,然而金允中认为:“故以经中之文而为咒,以经中之字而为符。初也必审详义理,始制而为用……若得其妙理,用之有余。若不彻其机,虽累数万言,亦为徒设”。所谓的“机”,即为经中上下相贯之理。天台派将经文以四字、八字、十二字一组的形式断裂开来,将优美玄妙的词句从具体的语境脉络中抽离出来,金氏称此种做法“不彻其机”,显然有其道理。
    四、“法职一事,最关典格”
    除了维护灵宝经之神圣权威,金允中神学思想的另一精华便是对“法职”一事的重视。他在《箓阶法职品》中指明:“法职一事,最关典格”;进而又称,“唯箓阶法职,不胜其崇”,可见“法职”与“箓阶”有着天然的联系。“箓”,或称“法箓”,是一种主持仪式和施行道法的资格凭证。“法箓”分等级,故有“箓阶”之云。金允中所说的“箓阶”,很可能就是六朝以降的法位制度。每一法位的法箓上有一定数量和级别的神兵神将、符咒、契券,供获得此箓的道士调用;惟获得某一等级的法箓,才有资格使用相应的资源,主持相应等级的仪式,施行相应等级的道法。灵宝法为“中乘”,所以其对应的法箓为“灵宝中盟箓”。
    有关“法职”的研究,尚显薄弱。依笔者浅见,“法职”的基本意义是指天庭中的各种职位。宋代道教的“法职”至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参与科仪道法的道士所担任;另一种指的则是天庭之中与道法施行有关的中低阶官吏。三清、四御、玉皇、紫薇、北斗、南斗等 高阶尊神则不属此。“法职”一说源于汉末天师道在其中二十四治中设立职位以“化领民户”的做法。治中的各级道官既须照顾教民的宗教生活,又要负责世俗事物的管理,可见早期的“法职”具有“政教合一”的性质。随着天师道的崩解,道教法职的行政功能不复存在。只有在施行上章拜表等科仪道法时,道士才会以法职自称,可见魏晋时代及后世的“法职”仅具有与神灵沟通的宗教功能。上清和灵宝本来没有“法职”一说。但是,唯有在天庭中任职,才能与神明沟通,近而才能施行发送文牒、进拜章词、驱邪消灾等科仪道法,所以才须另立法职。上清和灵宝两派设立法职的最早时间暂时无法确定。有宋一代,道士在受箓的同时,任职于天庭机构,是新旧道派共同的做法。例如,天心道士任职于北极驱邪院,神霄派道士任职于神霄天府,灵宝派弟子任职于“南曹”等。“南曹五阶”的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南曹执法真官”“南曹执法真士”“南曹执法仙官”“南曹执法仙士”“南曹执法典者”。
    “箓阶”规定道士可以主持何种仪式,实行何种法术;“法职”之设立确保道士可与神灵沟通,以完成相关的仪式和法术。两者一同构成道法实践的资历认证,乃一体之两面,缺一不可,即金氏所谓的“以箓为阶,以法为职,亦行教者不得不用耳”。概而言之,一位正统之内的道士在担任科仪法师之前,必须依次经历以下步骤:完成相关的修学内容,得授灵宝中盟箓和法位,获权主持灵宝斋仪,在灵宝派的天庭机构中担任相应的法职。以金允中本人的名号为例,在“灵宝中盟弟子南曹执法典者权章初府右翊治”中,“灵宝中盟弟子”是箓阶;“南曹执法典者”和“权童初府右翊治”均为法职;“南曹”和“童初府”是他任职的天庭机构。“权”应理解为“变通”“代行”之意。因金允中本人只是兼习上清童初法,而非上清派道士,所以只称“权童初府”,颇为谨慎。
    反观天台一脉,金允中批评道:“天台法中乃称领教嗣师,或自称宗师,复立玉陛仙卿太极真宰,取以系衔,大可惊畏。”宁全真弟子中也许另有人自称“宗师”,具体人物不可考。王契真的名号为“上清三洞弟子灵宝领教嗣师”,无疑是金允中批评的对象之一。首先,金允中认为王契真的名号“既非箓之阶,又非法之职。”分而视之,“领教”一语似有自我膨胀之嫌。在金允中看来,“天下之大,四海之广,洞玄之道,悉总之矣,斯为领教也。”王契真只是浙东一地、天台一派的一介传人,怎么能自称“领教”呢?“领教”二字,让人想起了总领天下道门的正一张天师世家,非天台派或王契真本人可以比拟。“嗣师”二字亦难逃自高之嫌。金允中称王契真只“言嗣传其教,继袭其师位而已,己不敢比张陇西,直称嗣师也。”张陇西即这天师张道陵之子张衡。言下之意,“嗣师”实为一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尊称,惟天师之子得以自冠,旁人不应觊觎自封。从表面上看,夸大和编造法号,似乎只是字面文章。实际而言,此举完全破坏了“箓阶”和“法职”制度。此风一开,灵宝派道士便不必认真完成经目、戒律、符咒的修行,不必与本派诸仙真盟以接受监察,不必遵守本派天庭机构的制度约束。灵宝派道法传统的制约力被严重削弱,任何门派甚至个人皆可以打着“灵宝”的旗号而随意发挥,迎合于无知大众。久而久之,流传既广,“假作真时真亦假”,正统一方虽有经典之据与制度之理作为支撑,反而全无立足之地;无理无据的随俗之新造则彻底动摇了灵宝道法的神学根基。金允中称天台此举“大可惊畏”,概由此而发。
    除虚夸自身法号之外,天台一脉破坏灵宝“法职”之“典格”还体现在不尊“南曹五阶”的传统,凭空杜撰出数以百十计的兵将官吏,以充斥南曹。金允中批评道:“天台法中第二十六品《玄宪仙格》中,建置法职,初职曰三天代笔伏魔持法使者,数职之后有玉陛执法真官,次列以卿监,其终有赤明执法真宰等数职。自有天地以来,世间未尝有此法职。执法二字,撰出数十职,故加以太上字,亦其欲排职位之多而为之尔。”在王氏《上清灵宝大法》第二十七卷《洞玄格门》中,此段文字中提到的各种官御皆有出现。负“执法”之任的各种“仙卿”“仙官”“真官”“真宰”,计超过五十位。所冠之名不仅有“太上”,还包括“太清”、“上清”、“南宫”、“太极”、“太初”、“赤明”、“元明”等。
    金允中除了指责天台派大肆编造各种“执法”官衔外,还斥责其“破坏经句,以为将吏司局之名,尽出附会臆说”。前文提过,天台派将《度人经》等经典中的词句从具体语境中抽离出来,用作道符之名,是为“以经造符”。此举则可称为“以经造职”,与“以经造符”之逻辑一脉相承。在金允中的神学逻辑中,两者皆可视为对灵宝经典之神圣权威与符号资源的滥用。且因“法职一事,最关典格”,所以“造职”一举更显荒唐。天台派杜撰的“将吏司局之名”主要收录于王氏《上清灵宝大法》第十卷《三界所治门》中的“施用仙曹玄局”与“三界所向仙曹”两大条目;“造职”所借这词句仍主要来自一卷本《度人经》。如“施用仙曹玄局”治下有“上解祖考司”“落灭恶根司”“不得拘留司”等 三十一司;“三界所向仙曹”治下则有“魔王保举司”“飞升太空司”“过度三界司”等四十五司,以上各司之中有低阶仙吏仙宰任职,道士可“并用降真召灵符,随事如用”。上述列举的用作各司之名的四字词组,皆为《度人经》中辨识度较高的词句。两大仙曹名目之下的其余司名,亦无一不取自《度人经》,不在此处详表。
    五、结论
    概括而言,天台灵宝派另造“五译说”,意在建构自家宗派和传承谱系;夸大和编造法号,是为了拔高本派道士的地位,鼓吹声势;大肆“以经造职”和“以经造符”,是为了让本派的道法科仪显得更为繁复精致。以上种种,无一不是为了在当时的宗教世界与仪式市场中立稳脚根,进而占据一席之地。在天台派的自我建构与“创造运动”中,灵宝派经典的神圣权威与文字资源遭到误用,道教的法职箓阶规制则被无视,故而被金允中口诛笔伐;金氏本人的主要神学思想,“守正”“复古”之立场的具体内涵,在其对天台派的批判中,展示得最为清晰、充分。在金允中的神学思想中,洞玄灵宝之经典乃是由“道”化生而成,作宣行教化之用,故而继承“道”的神圣权威。因此,对后世灵宝派科仪法术具备终极的指导、规范、解释效力;这样的效力并不只是停留在形而上学的名义,而是应该深入到符、咒、诀、章、表等仪式实践层面的具体细节。洞玄部经典广博浩瀚,当有的放矢,以一卷本《度人经》为重中之重。其经文自有其连贯机理,玄奥深义,不能随意割裂以遂造符、造职之便利。道士的名号应由“箓阶”与“法职”构成,不应随意自封、自高。“以箓为阶,以法为职”。前者规定道士施行道法仪式的种类与权限;后者则沟通神、人二界,保证道法仪式得到本派天庭机构的应允与助力,从而顺利施行。“箓阶”与“法职”制度的背后,是严谨的经目、戒律、符咒的修行,是与本派诸仙真的约定盟誓,是对本派天庭机构的遵循,接近于现代经管理论中的资历认证与商业诚信体系。“无据”且“无信”,便不能施用灵宝道法,不能以灵宝传统之名号张一己之目。“法职一事,最关典格”,原因正是在此。“尊经”、“重理”、“有据”、“有信”、是金允中神学思想的精华;“经”、“理”、“据”、“信”是其所守之“正”,欲复之“古”。数百年来,金氏的神学思想虽然未受重视,然而其本身的理论价值却不容磨灭,亦值得后世学者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
    【1】、黎志添:《先天斛食济炼幽科》考:一部广东道教科仪本的文本源流研究
    【2】、吕鹏志:法位与中古道教仪式的分类
    【3】、刘莉:道教“法职”及其演变略论
    【4】、姜守诚:南台湾灵宝派放赦科仪之研究
    【5】、谢世维:宋元时期的“东华派”探讨;系谱、圣传与教法
    (作者:孙梦曦,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文化)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