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天命论的精神追求(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1:11:36 哲学中国 作者:罗安宪 佚名 参加讨论
二 道家天命论之特点,在于其理论之出发点与立足点与儒家有很大之不同。 儒家讲知命,道家亦讲知命,但所知者有所不同。孔子强调知命,是把它看成一种君子之德。“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而庄子之所谓知命,是知命之无可奈何。既知命之无可奈何,人亦应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来对待命。 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庄子·人间世》) 人故有命。人既然无法,亦无力抗拒命运之安排,那就只能以一种泰然自若的态度听从于命运之摆布。成玄英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使,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庄子疏·人间世》,郭庆藩,第156页)知命,知命之有穷、有通,而人对此穷、此通则无能为力。知命之不可违抗,知人在命运面前无能为力,既不抗拒,亦不怨愤,亦不颓废,而是以一种恬然达观的态度,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来对待自己所遭受的一切,正是精神修养达到极致的表现。 申徒嘉是一位断了脚的人,与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同时师事当时之得道高人伯昏无人。子产很看不起申徒嘉,不愿与其同坐同行。申徒嘉答曰: 自状其过,以不当亡者众;不状其过,以不当存者寡。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游于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人以其全足笑吾不全足者多矣,我弗然而怒;而适先生之所,则废然而反。不知先生之洗我以善邪?吾与夫子游十九年矣,而未尝知我兀者也。今子与我游于形骸之内,而子索我于形骸之外,不亦过乎!(《庄子·德充符》) 申徒嘉之回答确实很有见地。人世界有很多可恨可怪之事,亦有很多不平不公之事。为自己之过错做种种辩解,认为自己不该受形残之处罚的人是很多的;既已形残,不为自己做任何辩解,认为自己不该形全之人则非常少见。认识到这一切都是无可奈何而能够泰然处之,只有修养高深之人方才能够做得到。以为自己双脚健全而笑我残疾的人很多,我听了很生气;然而等我来到先生这里,我的怨气全消失了。这难道不是先生以慈善洗净了我的心灵吗?我在先生门下已经有十九年了,可是他从来没有感觉到我是断了脚的人,如今你与我神游于形骸之内,而你却用形骸之外之眼光来看我,这不是太过分了吗? 子产虽位为执政大夫,其精神境界并不高。申徒嘉虽身受刑残之苦,但却能够泰然处之,不为自己之种种遭遇作任何辩解。处危乱之时,而不受危乱之苦;当苦难之世,而无有苦难之事,如此者,可羞也。孔子曰:“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申徒嘉所处之世,不可谓有道;所处之时,不可谓无危、无乱,故其所受之刑难免,其所受之苦难辞。“当尧、舜而天下无穷人,非知得也;当桀、纣而天下无通人,非知失也。时势适然。”(《庄子·秋水》)如没有此苦难,反而很不正常。懂得这一切,故不为自己所遭受之苦难做任何辩解。不以此为耻,亦不以此为荣;不抗拒,亦不逃避;不怨恨,亦不愤懑;不激昂,亦不颓丧。而是以平静的心态对待自己所遭受的一切,这只有道德修养达到极高境界的人才可以做到;而能做到如此,正是精神修养达到极致的表现。不论处逆处顺,不论遭遇何事,均能泰然处之。既不怨天,亦不尤人;既不抗拒,亦不逃避;既不喜,亦不忧。这是庄子对待时、命的基本态度,也是庄子对待人生的基本态度。 庄子对待时、命的这种态度,常被认作安命无为,常被认作消极顺世,甚至被认为是自欺欺人。[4]如此理解庄子,有失表面。庄子何以要对时、命持这样一种态度?因为只有以这样一种恬然达观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才能保守心灵之宁静、淡泊与自由。而庄子把心灵之宁静、淡泊与自由,看得比其他任何一切都更为重要。[5]庄子之人生追求,就是要保守精神之自由、自在与心灵之宁静、淡泊。庄子所倡导的人生就是自由、自在而淡泊的人生,庄子所倡导的生活就是自由、自在而平淡的生活。 且夫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谓县解也。而不能自解者,物有结之。(《庄子·大宗师》) 安时、处顺之用意还在于哀乐不能入,而哀乐不能入之用意还在于保守心灵之宁静、淡泊与自由。所以,心灵之宁静、淡泊与自由方才是用意所在,方才是最后的目的。心灵何以不自由?因为“物有结之”,亦即为外在之物所束缚而不得“县解”。“县解”,即无所系缚。安时处顺,则哀乐不能入;哀乐不能入,则能外物;能外物,则能保守心灵之宁静与自由。故庄子曰:“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庄子·大宗师》)“天之所为”,即是自然;“人之所为”,即顺其自然。人之知也有限,而其所知也无限。“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庄子·养生主》)故人亦应安于所不知。既不以所知为困,亦不以所不知为伤。“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庄子·大宗师》)如此即是“知之盛”,如此方是真知。有真知而后有真行,有真行而后可得“县解”。“县解”,即是无所牵挂、无所束缚,即是心灵之自由与宁静。 心灵之自由与宁静,即是庄子所追求之精神生活,亦是庄子天命论之立论基础,亦是庄子天命论之出发点。不把庄子的天命论同他的心性论联系起来,就无法区分孔、庄天命论之差异;不把庄子的天命论同他的心性论联系起来,也无法理解庄子天命论之真正含义。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6]庄子追求人之精神自由,但亦承认人时刻不在枷锁之中。这种枷锁,既有现实之功、名、利、禄之类物事,亦有个体人力所无法抗御之必然力量,即所谓命。对于前者,庄子提倡超越的态度,主张“游心”;对于后者,庄子提倡安然处之。“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在命面前既不可奈何,亦即承认现实人生之不自由。承认其不自由,而又不甘心于不自由,而又不以不自由为满足,此即是庄子之痛苦所在。 承认人之不自由,而又极力追求人之自由,认为自由与必然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的关系,这并不是庄子之深刻之处。庄子之深刻之处在于,他所采取的达到自由的途径,正是以对于不自由之认可为基本前提的,承认不自由成了达到自由的基本方法。“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此“安”字具有深意。既不可奈何,而后方能安然处之;既已安然处之,则心灵之威压亦顿然释之;心灵之威压既已不复存在,随之而来者即是自由而自在之状态。所以,以不可奈何的态度来对待命运,并不是一种无为的表现,更不是一种颓废的态度,而是“德之至”的表现,而是精神修养达到极致的表现。 儒、释、道皆言知命,但其意有很大之不同。 佛教之命论突出因果报应。印光法师曰[7]:“因果者,圣人治天下,佛度众生之大权也。”(《劝注重因果》,《印光大师文钞菁华录》六)关于因果报应,更有所谓“三报”之说。慧远曰:“《经》说业有三报:一曰现报,二曰生报,三曰后报。现报者,善恶始于此身,即此身受。生报者,来生便受。后报者,或经二生、三生、百生、千生,然后乃受。”(《三报论》)其意不过教人弃恶从善,此最易为者也。 孔子于知命之外,又大力张扬“知其不可而为之”。孟子于知命外,又强调“立命”、“正命”,强调“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强调“知命者不立乎崖墙之下”,反对坐以待命,推崇积极进取。所以儒家所倡导之人生,是积极进取之人生。 道家则不同。庄子于知命之外,只教人安命,教人“安时而处顺”。表面看来,以庄子为代表之道家,是消极以至颓废的。然庄子所倡导者,是一种精神,是一种追求心灵自由的精神。庄子所突出者,是人对于现实世界之超越。在儒家看来,知其不可亦当为之;而在道家看来,知其不可而为之,即是“疲役”,即是“芒”。 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苶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可不哀邪?人谓之不死,奚益?其形化,其心与之然,可不谓大哀乎?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庄子·齐物论》) 所以,庄子所倡导之人生境界,也许比孔、孟所倡导之人生境界更其高迈,亦更其难以到达。因为不管处逆处顺,都一如既往,积极进取,并非难事。而对于自己所遭受之一切,对于功名利禄、穷达荣辱,均能采取超越之立场,采取达观之态度,以一种放得下的胸怀来对待一切,得而不喜,丧而不忧,“不就利,不违害,不喜求,不缘道”,(《庄子·齐物论》)“不乐寿,不哀夭,不荣通,不丑穷”,(《庄子·天地》)以精神之自由为最高追求,却是一般人士所难以做到的。 【注释】 [1] 唐君毅:“老子之言复命,则视命如为存于物之静中之命根。此当是直以指物之所以能动能生之功能,如常言吾人之生命之所本于其内在之精力之类。”(《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第533页,台湾学生书局,1984。) [2] “受命于地”六句,原无“正”、“尧”、“在万物之首”七字,今据陈碧虚《庄子阙误》引张君房本增补。 [3] 三仁者,即殷末之三君子。《论语·微子》云:“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 [4] 这样理解和看待庄子,可以说是由来已久,甚或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基本的看法。60年代,关锋、冯友兰、任继愈在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但在此一点上却是相同的。 [5] 蒙培元:“如果把庄子的自由境界仅仅理解为消极的逃避,那是一种误解。在先秦,在整个中国哲学史上,没有哪一个思想家具有庄子这样深沉的忧患意识,也没有哪一个思想家具有庄子这样深刻的批判精神,更没有哪一个思想家像庄子这样对自由充满渴望。他的忧患,不仅在于现实层面,而且在于心灵深处;他的批判精神,不仅在于历史层面,而且在于生命的存在方式;他所渴望的‘逍遥’,是对心灵自由的呼唤,而他所提倡的‘齐物’,则是对平等权利的追求。”(蒙培元:《心灵超越与境界》,第2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6]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 印光(1861~1940)我国当代净土宗高僧,莲宗第十三祖。陕西郃阳人,俗姓赵。名圣量,字印光。别号常惭愧僧。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