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何以逻辑学为“基础”(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10:11:33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因此,书中关于转换的关键性讨论并不能凭借它们自身而获得充分的辩护,而是会因其完满的辩护要求引起对这种逻辑结构的关注。例如:认为理解法权、抽象法权的一种方式仅限于不一致性的观点;认为需要把惩罚从复仇中区分出来,但若没有对个人内在意图的参照,或者没有理解法权的道德立场的路径,那种区分就是不可能的。 从黑格尔为了解释本质逻辑中的基本观点而在《哲学全书》逻辑学部分对第112节作的补遗中说出的例子,明晰了对“内在”的“逻辑”或实践事件中的内在意图之诉求的理解这个问题的这种理解的关系。像黑格尔所描述的那样,它就是个人的性格、那种意义上的“本质”和她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他注释道,只是简单地通过总结或列举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从她所穿的睡衣种类,到她早餐吃了什么,到她主动承担一项危险的任务,这样来对一个人进行概括,试图在人们应该被理解的独特方式上“理解”他们,这是错误的。人不能通过只关注那种“直接性”(或者她的质量性的、数量性的、可被测量的表象,就像“关于存在的逻辑”中所列的)而获得适当的理解。我们需要把她的行为理解为被黑格尔所说的她的“内在性”(sEinInneres)所“调解了的”、我们不能看到的事物(现在就和“关于存在的逻辑”产生的最为重要的不同)。 例如,除了通过关注她自己对行为的明确表达和她公开宣布的动机(她的“意图”)之外,我们不能真实地理解她所做的。有时候,所发生的不应被算作是一种行为,因为在内在和外在之间没有适当的关联,只是一个偶然事件,某种阻碍她实现意图的事物。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像黑格尔简短地对整个“关于本质的逻辑”所做的核心论断那样,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内在的自我建构都只能在所表明的外在化的内在中、在行为中“证明它自己”(sichbew?hren)。过于彻底地进行分裂,使某人极力否认她事实上所做的,这并不能捏造借口(“错误已经铸成了”,“欺骗任何人从来就不是我的目的”;等等)。我们需要这种区分,但是通过对频率进行某种统计分析、对所发生的事进行简单检查,并不能确立什么行为是对本质的真实表述,哪些只是产生的偏差。我们需要理解“所表现的”“其自身所显露的”(Schein)如何能够反映它们的本质,当它们产生的时候(如果它们产生了,那么就是作为现象、表象产生的),即使是作为表象,也没有行为是本质自身的展示或本质自身单纯的显现。1 但是,对内在的真正或“真实”表达的问题不应该被理解为单纯的诚实性问题。就像在德性部分的结尾那样,对良心盲目的论断可以是非常诚实的、真诚的。但它们并不会因此而有更少的恶。简言之,内在能否于外在中反映出来,这对于德性和伦理生活之间的转换来说是核心性的,这种思考依赖于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处于某个时间和地点的外在特征。某人也许会十分信服这一点,可能会对位置的细微差别非常敏感,这是十分重要的,但你会发现,在实践中恰当地做出这些区分却是極其困难的。黑格尔的逻辑学并没有为如何这样做提供任何基础性的法则;只是一种论证,即这些是行为描述的内容能够在其中被确定的条款。当黑格尔把逻辑只是称为“影子的王国”的时候,对逻辑学所将能够提供的这种限制就被他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暗示出来了。这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的结果以及我现在所要表明的东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这种方式将会对《法哲学原理》的 局限性形成一种可能的理解,就像在黑 格尔自己沉思的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这个问题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现实概念(我已经指出过,用以帮助阐明黑格尔把现实性作为任何意义建构的核心)的基础上被提出来。如果我们把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点上进行类比,比如说,对象的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首先是关于其实体形式的问题,如果那种形式被理解为事物特殊的起作用性存在,是其自身特殊的现实化,那么这会有明显的认识论含义。我们说知道事物“过去之所是”,这既不是通过直接的理智直观获得的(它正在起作用,这是一个过程,一种存在的方式,而作为某种纯粹理论性的对象本身则无法被把握),也不是通过纯粹的观察获得的,比如说,对活的事物的生活或者对人工制品的应用的纯粹观察。我们本来就能够(不得不)把本质从非本质中区分出来,以寻得相关的“现实”。 但是精神(Geist)的现实性,或者它实际上所要成为的那种存在,总是被黑格尔特殊地处理。即那种现实性并不是其生物性生命的循环。精神可以被看作是拥有一种独特的生命形式:它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但是,那种生命形式的现实化是在历史性的时间中发生的,是与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其本身进行自我转化的机构相关联的。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为了根本性地理解或弄清事物,我们也许不得不在可获得的理解样态中理解精神。因此,处于与其他人的外在关系中的、客观精神领域里的那些人,通过正常被支配的现实生活意识到了他们现实中之所是,意识到他们是自由的存在。那些社会性的调整规范相当于法权的概念,而且,法权只能根据我们理解事物的方式而被理解。但是,黑格尔真诚地承认并坚持这样的事实,即这些正当的生活形态在不同的历史路径中能够而且必须被改变。 人们可以从以下的情况中看到这一点,即有些人认为他的计划就是要展示实存性的、从历史上和本体论上来说是偶然性的任何事物在事实上都是必然的,是从概念中可推论出来的,黑格尔对这些人极为不耐烦。这一点在《哲学全书》的导论中的第六节迸发出来。在《法哲学原理》(它明显是与我们的主题相交叉的,即理性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理性的)的序言中,黑格尔提到了他著名的“双语句”(Doppelsatz),并且明确地说明,实存的事物,一定是偶然性地实存,而且“也可以不存在”,同时为了正确地解释是什么,通过与只是实存性的、“现实性的”事物的比较,而把我们引向了《逻辑学》。那也是我在这篇文章中所试图完成的任务。他补充说道:“那并不聪明到足以看到他周围更多事物(事实上,并不是它应该如何存在)的人是谁呢?”然而,尽管黑格尔挥舞着这个巨大而明亮的旗帜铭刻着“我相信偶然性!”人们仍然总是听到(甚至从德国哲学学者们那里),他的哲学就是要尝试着从普鲁士城邦到克鲁格的钢笔推演出所有事物的必然性。1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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