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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何以逻辑学为“基础”(2)

摩尔恰当地注意到,理解(making sense)的概念可以广泛地涉及(就像在黑格尔那里一样,尤其是提供了三种不同的“逻辑”和这三种逻辑不同的假设)“某事物的意义,某事物的意图,或者对某事物的解释”[2](P5),或者在黑格尔最具雄心的版本中,它可以包含对事物的论述、对事物进行理解的方式,以及对事物之所是和之所不是的确定性的可识别性。换句话说,存在(to be)就是要成为一个确定性的某物。但是,我们如何理解那种确定性的稳定性和同一性呢?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当形而上学拥有充足的或令人满意的条件时,它显然并不拥有事实性论断所具有的那种真值条件。当意义已经被真实地制造出来的时候,起决定性作用的就不会和像“什么引起了火的燃燒”或“为什么水会结冰”这样的问题相同阶了。1例如,当理解为什么有像艺术创作那样的实践,有(there is)是什么意思,其中可能有什么含义的时候,就包含着那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我们认为问题只是意味着“什么引起了人类在人工作品中获得一种独特的快乐”的话,那么这个问题立即就枯竭了。毋宁说,这个问题唤起了对如“令人满意的”表述那样的事物的沉思,而不是引出了一种事实性的真实事物。2 
    鉴于我们的目的,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摩尔继续把对事物的理解(使它们可被理解,我们不得不在所描述的任何形态下从事某事)从对意义的理解中区分出来,他把这一点归因于逻辑和逻辑哲学。这种解读在某种程度上符合黑格尔的“逻辑”。他也在理解我们如何理解事物。逻辑的主题,它所试图进行把握的,是意义构造(sense-making)的形态。但是,假如他没有把意义构造的形态看作是种类上的具体性的“主体性”能力,而是看作任何可能意义的要素的话,他就不会说这可以从“对事物的理解”中区分出来了。逻辑在康德那里并不仅仅呈现为对推理的有效性形式的研究,还有对思维要服从或应该服从(就像在波尔·罗亚尔逻辑中一样)的法则的阐述,或者展现为对基本本体论结构的类分(就像沃尔夫哲学对逻辑的阐述)。对于康德来说,逻辑表述的是任何可能的意义(sense)的条件,是差异和关系,没有这些差异和关系,意义将是不可能的,如此,逻辑所涵盖的不只是对真值的认定,还有命令和审美判断。对于黑格尔来说,这种志向(ambition)已经表现出伟大的哲学实体的任务了,但是他坚持认为,康德并没很好地对待它所引出的问题:我们如何确定那些条件是什么,它们是否能够恰当地限定逻辑条件的废止所允许的条件,康德把其归属于这些形式的“虚空”是否能够被保持。对于康德的语词中所表述的,黑格尔的论断是:恰当理解的普通逻辑,已经是超验逻辑了,而适当理解的超验逻辑,也已经是形而上学了。(最后,很明显,并不是对事物进行理解的任何尝试都是形而上学的。我们必须在普遍性的最高水平上讨论理解的路径,否则我们将什么也不能理解:通过变化而获得的同一性的意义,相同等级成员内的个体性,其连续性中的非连续性环节,等等。) 
    也就是说,康德所阐述的一般逻辑,对于黑格尔来说,就是一般的可理解性的逻辑,而不只是真理的承载者,因此没有观察到(observe)“思维的规范”并不是错误地进行思维、在思维中出现了错误;它根本就不是思维,没有任何意义。对可被思维的界限之“外”的对象进行展望,并不是思想,是毫无意义的思维(sinnloseGedanke)。1但是,正因为先天的、无内容的一般逻辑,和先验的超验逻辑之间的严格划分,关于对象的可能性思想的形式几乎都不能成为康德所想要使其成为的那样固定不变。最具争议性的是,区分所依赖的是思想(提供形式的统一)的自发性和感受性在经验中的释放之间极具争议性的严格分离。2如果那是不可忍受的,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即使是康德也不会认为它是关于严格可分离性的问题,那么在思想的形式和关于对象的思想形式之间所进行的区分就不能理解为严格的可分离性问题。3在其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中思考存在(黑格尔所称谓的“关于思想中事物的科学”),并不是根据某种具体种类的主体性能力来思考它们,换句话说,思考句子在逻辑上的真值关系就是对我们如何根据句子继续行进的思考。存在就是要成为可理解的,这是古希腊形而上学和哲学本身的创始原则(对一种不可被理解的存在观念感兴趣并不是要思考某个陌生而具限定性的事物;这根本就不是在思维)。 
    现在,这完全把巨大的压力放置在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的一种操作者的身上,所有至关重要的转换都依赖于这个操作者;有点像“没有……,就不能被完全理解,就不能被连贯性地思考”,“没有”之后的是某种更为综合性的概念,一种不同的区分,等等。剔除掉逻辑上的矛盾将成为操作者一个明显的例示。但是——在这里,黑格尔逻辑体系中的任何可能性事物都依赖于这一点,逻辑上可能的范围明显要比康德所说的“现实上可能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如果我们要拥有一种关于现实的逻辑,那么后者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而黑格尔不会借助康德关于直观的非概念性形式去建立一种先天的感性条件,为“现实的可能性”设定界限。然而,为在这一点上获得一种奇怪的联合,斯特劳森(Strawson)在《感觉的边界》(The Bounds of Sense)中证明了,在他没有对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直观的主观形式)进行思考的情况下,现实的可能性能够被确定,并且这——对我们的目的极具启发性——是通过反思经验的候选概念能否被认为是可被理解的而确定的。此外,黑格尔的论述中核心的议题并不是逻辑矛盾和逻辑可能性,而是非经验性概念内容在理智上被确定的可能性。他也指出,这在康德那里也已成为问题,即康德似乎认为,他正在展示判断最低限度的理智性在没有他关于必然的逻辑环节、纯粹概念范畴表的十二个环节的说法的情况下,不会成为可能。那已成为一种对现实可能性的确定。然而,康德并没有为那种演绎提供讨论。 
    所以综合来看,问题的不可分割性,即如果不是理解的方式事实上已经理解了如此之所是的事物,如此之所是的事物可以被如此理解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理解意义的构造,我认为,这个事实就是黑格尔说逻辑是形而上学,或者说“自在自为的存在”是概念所要表达的意思。4假如,一旦我们理解了作为理解方式的本质和现象,进而我们就已经理解了本质和现象,于是也就理解了它们对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世界(我们还没有理解人类意义构建者的某种具体种类性的特征,但是,我们已经理解了世界所能被理解的意义)。1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