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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秩序的重要性(4)

我们个人能为维护国家秩序做些什么呢?遵守、维护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德,即是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这无需赘言。法纪是社会或团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数量与对应环境和群体的无序性成正比。也就是说,环境和群体越无序,需要的制度就越多;环境和群体越有序,需要的制度就越少。比如交通规则,以前车辆少、路况简单,交通秩序容易维持,交通规则也相对较少;现在车辆越来越多、路况日益复杂,交通秩序很难维持,交通规则也越来越多。我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就是在主动维护交通秩序;如果大家我行我素,随意违反交通规则,道路上乱成一锅粥,所有人通行都会受阻。其它法律法规的情形也莫不如此。违反法纪和公德,即使没有受到制裁和谴责,最终都会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我们讲“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一“以”、一“依”准确显示了“德”与“法”的定位,即以德为主、以法为辅。法律固然重要,但有很大局限性。法律是专门为不守规矩的人准备的,有一个从无到有、再不断完善的过程,虽有预防的功能,但有隙可乘,仍然重在惩治。处置违法乱纪的行为实属下策,因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已被侵害,无法挽回。而且,法律的执行、裁量是否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道德是无形的,没有空隙,与人类同生共存。真正有道德的人,自然敬畏法律规范,不敢钻法律的空子,不敢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言谈举止都规范有序,又何需法律的管束和制裁呢?因此,“德”才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在法律出台或完善之前,在预防违法犯罪、降低治理成本方面,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中,始终离不开道德这条主线,甚至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一种特殊条文形式。我们不但要知法、懂法、守法,更要崇尚、培育、弘扬道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秩序,推动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先前提出了有序无序的概念,又举了很多例子,那么怎样才算真正有序,有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呢?有,就是自然规律。如,宇宙的成住坏空,万物的生住异灭,日月星辰的运转,季节、昼夜的交替变换,阴阳五行的相生相克,生命的生老病死,人身的气血运行……都有一定的规律,都是高度有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可以调整身心状态,但不可能改变自然规律。适应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身心舒适安宁;违背它,环境或身体就会生病。
    在所有自然规律中,渗透着一个更高的无时无处不在起作用的规律,那就是原因与结果有着必然联系的规律,简称因果定律。这一名称是由苏格拉底提出的,又称为因果法则。但不管有没有名称,不管叫什么名称,这个定律总是存在的,并且始终在起作用,所以世人称之为 “铁律”。 因果定律可以概括为:无因必无果,有果必有因。因就是种子,果就是果实,没有种子就不会有果实,有果实就必然有相应的种子。种子是内因和主因,环境条件是外缘和次因,种子在因缘具备时有序发展,必然结出相应的果实。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瓜不可能得豆,瓜的种子不好就发不了芽,发了芽环境条件不好也不能正常生长发育,最后就结不出瓜,或只能结劣质瓜。
    我们怎么来运用因果定律呢?那就要种好的因,并促使它有序发展,最后结好的果。不要种坏的因,还推波助澜,等到得了恶果时就后悔莫及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