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宗教哲学 >

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6)

主要参考文献:
    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两卷本,1900/1901年第一版,1913/1921年第二版,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1999年
    ——《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哈雷,1913年,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莫里茨·石里克: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Naturwissenschaftliche Monographien und Lehrbücher, I. Band, 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1918, 21928
    鲁道夫·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柏林,1928年,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维克多·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新实证主义的起源》,李步楼、陈维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Gesprche, aufgezeichnet von Friedrich Wais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84
    ——《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迈克尔·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
    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in: Albert Raffelt (Hrsg.) Martin Heidegger weiterdenken, München/Zürich: Verlag Schnell & Steiner 1990
    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78-86
    ——“维特根斯坦面向‘现象学’的哲学转型——从《逻辑哲学论》到《略论逻辑形式》”,载于:《哲学门》,总第十一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14-146
    ——“维特根斯坦:大打字稿”,载于:《中国学术》,刘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辑,页310-324
    H. Spiegelberg, The Puzzles of Wittgenstein’s Phnomenologie (1929-)“, in: H. Spiegelberg, The Context of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1, pp. 202-228
    中译文:李云飞译,载于:《多维视野中的维特根斯坦》,张志林、程志敏选编,郝亿春、李云飞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09-130
    罗撒丽娅·艾姬蒂:“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徐英瑾译,载于:《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页48-56
    注释:
    [①]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10年,页68;进一步参阅该书页8。
    [②]此外还可以参阅:E.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nomenlogie und phnomen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nomenologie,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50, als Hua III/1, 1976;中译本: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79(以下简称为:《观念》I)。
    [③]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年,页7。
    [④]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新实证主义的起源》,李步楼、陈维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页29。
    [⑤]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9节;转引自:陈嘉映:“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2005年中山大学讲演稿。
    [⑥]对此问题可以参阅:H. Spiegelberg, The Puzzles of Wittgenstein’s Phnomenologie (1929-)“, in: H. Spiegelberg, The Context of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1, pp. 202-228,中译文:李云飞译,载于:《多维视野中的维特根斯坦》,张志林、程志敏选编,郝亿春、李云飞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09-130;R. 艾姬蒂:“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徐英瑾译,载于:《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页48-56,以及徐英瑾的三篇文章:“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78-86;“维特根斯坦面向‘现象学’的哲学转型——从《逻辑哲学论》到《略论逻辑形式》”,载于:《哲学门》,总第十一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14-146;“维特根斯坦:大打字稿”,载于:《中国学术》,刘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辑,页310-324,尤其是其中的第三节,页319-324。
    [⑦]《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页63。
    [⑧]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Naturwissenschaftliche Monographien und Lehrbücher, I. Band, 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1918. 石里克的最后一句引文可以参阅:Husserl, Ideen I, 页5。
    [⑨]或者也可以用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的第二版中回应的说法:用一种“过于尖锐”(überscharf)的口吻。(参阅: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21925, S. 127, Anm. 3)
    [⑩]这个回应的全文是:
    固然,我曾一再要求付出“艰苦的研究”。但这并不有别于例如数学家对任何一个想参与对数学事物的谈论、甚至敢于对数学科学的价值提出批评的人所提的要求。无论如何,对一门学说不付出为把握其意义所必需的研究,却已经对它进行批评,这就违背了文献之认真性的永恒规律。要想深入到现象学之中,必须付出辛劳;凭借自然科学或心理学的学识以及任何历史哲学的学识是无法免除这种辛劳的,它们只能减轻这种辛劳。但是,每一个承受这种辛劳并且起而达到那种罕为人所施行的无成见性的人,都会获得对这个科学基地之存有的无疑确然性,同样也获得为此基地所要求的方法之特权的无疑确然性,正是这种方法,在这里与在其他科学中一样,才使得概念上确定的工作问题有可能具有共性,才使得我们有可能对真与假做出确然的决断。我必须再次强调,M. 石里克的案例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偏离,而是他的整个批评都建立在一些歪曲意义的偷梁换柱做法之基础上。(以上参阅:《逻辑研究》II/1,B2 VI-VII)
    [11]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128.
    [12]石里克还在其他场合批评胡塞尔的现象学,这里对此不再展开。施皮格伯格曾说,在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中,“石里克极度反对胡塞尔,在其好几本著作中批评现象学,而且实际上把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摆在了相互敌对的位置上。”而这与另一位维也纳学派的主要成员卡尔纳普的态度正好相反。(参阅:施皮格伯格:“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同上,页121)
    [13]L. 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Gesprche, aufgezeichnet von Friedrich Wais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84, S. 66. 在此后的另一次谈话(1930年1月2日)中,石里克再次提及胡塞尔的先天综合判断。当维特根斯坦没有回答与胡塞尔相关的问题部分。(参阅:a.a.O., S. 78-79)
    [14]施皮格伯格认为,从这里还不能确定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否定是根据他自己对胡塞尔的直接认识,还是借助于石里克在提问中的描述。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对于他自己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关系看来似乎是态度暧昧。施皮格伯格自己估测,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了解是间接地通过对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的阅读。但他提供的J.N.芬德莱(J.N.Findlay)的资料,却可以说明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接接触:“芬德莱教授在一次谈话中告诉我,当他在1939年向维特根斯坦提及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时,令其感到有些惊讶的是,维特根斯坦还是对该著的旧版感兴趣。(参阅:施皮格伯格:“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同上,页121-122,页116注2)
    [15]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同上,页28-29。
    [16]Husserl, Ideen I, Hua III (Den Haag 31976) § 24。
    [17]胡塞尔:《逻辑研究》II/2, A 140/B1 141。
    [18]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11, S. 74-86.
    [19]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页49。——在洪谦遗赠的藏书:石里克: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21925(现藏于北大图书馆)中,可以看到他非常关注石里克的现象学批判、包括石里克对直观学说的批判,他在书中的许多段落下面做了重点记号。笔者所引《普遍认识论》第二版,正是出于该赠书的复印件。
    [20]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23.
    [21]胡塞尔自己在《逻辑研究》中回顾说:
    随这个命题〔客观-观念必然性命题〕一起得到突出的是,明见性的思想从本体论上转变为纯粹本质规律性的思想,这对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我的“关于1894年德国逻辑学著述的报告”(《系统哲学文库》,第三卷,第225页,注释1)中,我已经十分明确地进行了这一转变。(《逻辑研究》II/1, A 235/B1 240,注)
    [22]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7/B1 5。
    此外还可以参阅他的一个具体论述,它表明直观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先于符号行为发生,并为后者奠基:
    符号行为与符号意向对于我们来说是同义的语词。因此,现在应当思考一个问题:一些行为通常只是在意指的功能之中为我们所发现,那么这些行为或本质同类的行为难道就不能在这种功能之外、在摆脱所有表达的情况下出现吗?
    某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已经表明,对此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完全具有动词认识的特征,而与此同时,语词在其意义-符号内容方面还根本未被现时化。例如,在语词还没有立即出现或根本不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代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了的碑文;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钻,但我们根本想不起这个语词;如此等等。从发生上说,通过当下的直观而在心境上引起一个朝向这个意指性表达的联想;但这个表达的单纯含义组元已经被现时化,它们如今在相反的方向上回射到引发性的直观之中并且是带着已充实的意向特征流渡到直观之中。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因而无非就是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这里的含义意向在现象学上已经摆脱了其他从属于它们的符号内容。对通常的科学思考之联系的反思也提供了这样一类例子。在这里可以注意到,向前涌进着的思想序列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并不束缚在那些从属于它们的语词上,而是通过直观图像的流动或通过它们本己的联想交结而被引发。(《逻辑研究》II/2,A 532/B2 60)
    [23]《逻辑研究》II/1,B2 VI。
    [24]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121-122/B1 122-123。
    [25]胡塞尔:《观念》I,页79。
    [26]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668/B2 196。
    [27]胡塞尔称这项研究“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逻辑研究》I, B XV)。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还在二十年代,胡塞尔便把阅读第三研究推荐为对他著作之研究的“最佳出发点”。参阅W. R. Boyce Gibson, From Husserl to Heidegger. Excerpts from a 1928 Freiburg Diary by W. R. Boyce Gibson“, ed. by H. Spiegelberg: The Journal of the British Society for Phenomenology, 2 (1971), S. 78. 转引自:U. Panzer, Einleitung der Herausgeberin“ in Logischen Untersuchungen II/1, a.a.O., S. XLI.
    [28]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248/B1 256。
    [29]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0]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235/B1 240。
    [31]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670/B1 198。
    [32]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3]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4]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5]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125/B1 126-127。
    [36]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页。——维特根斯坦也说过类似的话。正如胡塞尔的上述引文不是针对维特根斯坦的一样,下面的维特根斯坦语录也并非针对胡塞尔,而是针对卡尔纳普:“如果他没有把它嗅出来,那我帮不了他的忙,他完全没有鼻子。”(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同上,页178)
    [37]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in: Albert Raffelt (Hrsg.) Martin Heidegger weiterdenken, München/Zürich: Verlag Schnell & Steiner 1990, S 10-11.
    [38]按照徐英瑾的研究,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有过短暂的动摇:“在《略论逻辑形式》中维氏的确流露出了一种将‘现象描述’与‘逻辑形式刻划’相结合的强烈倾向,也就是说,逻辑形式没有被看成逻辑学家在书斋里炮制出来的游戏规则,而被视为活生生地显现于现象中的东西。”(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81)若果如此,那么这里就隐含着一个在笔者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共有的现象学方案?——而在胡塞尔这方面,尽管他与维特根斯坦一样是、并且也一再自称是“永远的初学者”,却从未对观念存在以及相关的本质直观的可能性、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产生过怀疑。
    除此之外,维特根斯坦在他的“现象学时期”(1929年的前几个月)所思考的“视觉空间”问题,与胡塞尔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讨论的“内空间意识”问题也极为相近。胡塞尔在那里说:“但这些并不是客观空间的关系。如果我们说,视觉领域的一个点离开这个桌角一米,或者,这个点是在这张桌子旁边,在这张桌子上面等等,那么这种说法根本毫无意义。同样,事物显现当然也不具有一个空间位置或任何一种空间关系:房子—显现不会处在房子旁边、房子上面,不会离房子一米远,如此等等。”(E. Husserl, Vorlesungen zur Phnomenologie des inneren Zeitbewutseins, hrsg. Von M. Heidegger, Tübingen 1928, S. 4)
    就笔者的初步印象来看,在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之间还有许多可以展开的研究角度。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极少是从胡塞尔思想背景出发做出的(对此可以参阅徐英瑾:“关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的诠释史——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载于:《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页41-48)。这将是一个非常值得发掘的问题域。
    [39]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33.
    [40]M. 达米特(M. Dummett):《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页5。
    [41]泽伯姆极其敏锐地指出一个事实:“即便解构主义也还是语言主义的,因为用语法取代逻各斯(logos)的做法,并未突破语言主义的框架” (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2]这也意味着坚持康德的立场。对于这个立场,泽伯姆曾概括地说:“康德在语言中发现范畴形式,因为范畴形式就是知性的形式,后者最初在直观形式中通过想象力而被图式化并因此而对对象具有客观有效性。超出对对象的规定之上规定着语言的乃是知性范畴,而不是规定着知性和对象的语言及其范畴形式。”(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
    [43]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4]笔者曾在“现象学与逻辑学”(载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4期,页87-96)一文中讨论过这方面的问题。
    [45]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5。
    [46]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2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