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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之道》与早期儒家的社会理念(2)


    邹昌林的研究认为,“处理国与国、君与臣、人与人之间的相 互关系”之“交接礼仪”的“基本精神是让”。他指出,古礼的第一次整合就是以交接礼仪 为中心实现的,反映了部落融合的史实。氏著《中国古礼研究》第二章,(台)文津出版社, 1992年。均势,导致了和平共处或者说莫敢犯众怒的格局。
    共主只是召集人,其权力只能以同意为基础;其使用,只能以提供公共产品(publicgoods) 为目的。此即所谓公天下者也。梁启超指出:“夏殷以前所谓诸侯,皆邃古自然发生之部落,非天子所能建之废之。 ”《先秦政治思想史》第49页,东方出版社,1996年。 
    从《尚书•尧典》看,《尧典》中四仲中星的星 躔位置,经现代天文学计算属公元前二十四世纪天象,当文献所载之尧之时也。由于岁差到 公元四世纪才由虞喜发现,故可排除《尧典》基本内容的伪造可能。
    尧所做的几件大事是:(1)协和万 邦;(2)敬授民时;(3)汤汤洪水, 命鲧治理;(4)举舜于“侧陋”,平稳完成权力交接。舜所做的几件大事与此类似:(1)播时 百谷;(2)浚川、平治水土;(3)象以典刑,去四凶;(4)举二十二贤才。这里“去四凶”似 有阶级斗争之嫌,但实际是指处罚公共秩序的破坏者——共工氏等 均是部落首领,“此三族,世忧之”,乃联盟之公敌;鲧则是由于没能完成联盟的治水任务 。
    《韩氏易传》谓:“五帝官天下。”“官天下”就是“公天下” ,“公天下”自是选贤与能,以提高公共权力的运作水平。尧本人“其仁如天, 其知如神”。《唐虞之道》载,“尧之举舜也,闻舜孝, 知其能养天下之老也;闻舜弟,知其能嗣天下之长也”。郑玄注《 礼记•祭法》曰:“有虞氏以上尚德,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孟子生于乱世,又不知道什么叫生产力发展水平, 将此理解为“天意”,不亦宜乎! 由此看来,禅让虽只是一种选举制度,但这个制度却是当时整个权力/规则系统之一环,集 中体现了该系统的公共性质。
    由自利的群体达成互惠的秩序,实际有着人性的内在根据。《左传》成公 二年、成公十六年和昭公十年的命题“义以生利”;“义 以建利”;“义者,利之本也”正是对此“悖论”的深刻领悟。因为离开“利”无所谓“义 ”,“义”不过是整体利益的代名词。离开利,义无从定义;义是一种“利他” 行为。如果不合 作,平土治水这样的大型公共工程,就无法付诸实施。“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 于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使禹治之,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见《孟子•滕文公下》 。
    正因有此共识,“让”才在相当长时段内被认为是“德之主”、“礼之主”。(《左 传》昭公十年、襄公十三年)尧、舜“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而天下归之”。对尧 、舜个人来说 ,出任共主一职回报不高。人类学家在原始部落中,发现有一种“努力工作,雄心 勃勃,富于公共精神的角色”。这种所谓“大人物”的资格是“施舍”,“其权力完全取决 于能否充当好大施舍者的角色”。参见马文•哈里斯《文化的起源》第七章,华夏出版社, 1988年。另,《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在考虑权力交接时曾考虑到,“授丹朱,则天下病, 而丹朱得其利”,这里的利,是否即是一种“大人物”似的实现感、荣誉感呢? 但当时个体尚未从所属群体中分离出来,联盟是以部落为单位, 而部落所获的回报并不低,可以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之中——“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 大害莫于争”。
    总之,“由氏族联合而成部落,各氏族有其独立的力量,相互有制衡,酋长难以有绝对之权 力。部落联盟、各部落亦有独立的力量以相互制衡,部落盟主亦难有绝对权力。……古代民 主的成分还是或多或少的遗存在思想和制度之中”。张纯、王晓波《韩非思想的历 史研究》序,中华书局,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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